法国龙格法案译介
作者:潘志成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alexandre pourrier 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生
一、前言
2007年春节悄然而至,又到了大家纷纷出游的时节。许多人会利用七天的长假出境旅游。去年五一前夕,一中国游客在法国海关入境时,因其携带的adidas旅行包涉嫌假冒,被法国海关查扣,只能用一便携袋将其物品装起入境,这一尴尬事至今令人记忆犹新。法国的商标法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国内的游客们普遍关心这一问题。同时国内的学者也非常关注法国的商标法是否会对假冒产品的购买者、携带者进行处罚?这是否意味着商标保护制度从对假冒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制裁延伸到对消费者的制裁?由此可见,了解法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十分必要。为此,本文作者将法国海关所援用的法规的具体条文翻译介绍给大家。
法国海关所援用的法规实际上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商标部分中有关海关措施的章节。此前也有学者将该法案称为龙格法案。该法案于1994年2月5日通过,增补进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商标部分(第716-8条至716-12条)。因此该法案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可查询的正式名称叫1994年2月5日第94-102号法案。该法案共五条内容,主要是关于如何加强对商标侵权产品的海关保护措施,以及加大对侵权人、侵权组织的处罚力度。2004年,为适应欧盟政策的统一协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针对该法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对处罚刑期、罚金金额做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二、法条翻译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商标部分第716-8条:
海关管理部门可依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请求,在其检查范围内扣留申请人指控带有侵犯其注册商标或享有专用权商标的货物。
海关在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后须立即将扣留情况通报共和国检察官、申请人及货物申请人或占有人。
申请人自货物扣留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向海关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条件的,该扣留决定将自动失效:
-或者提供由一审法院首席法官出具的书面令状,要求由海关继续扣留该等货物;
-或者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并提供担保,担保承担侵权不成立的责任。
为提起前款所述诉讼,申请人可从海关管理部门获知货物的发运人、进口人及收货人或货物占有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货物的数量,而不必遵照海关法典第59条之二有关海关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
依本条第一款所扣留货物,不得涉及具有欧盟资格的货物。具有欧盟资格的货物指在欧盟成员国依法生产或放行并自由流通的货物,其根据海关法典第一条意图或已经进入海关管辖区域,并将被放行至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市场上,并将被依法进行商业销售。
第716-8-1条
司法警察发现有违反716-9条及716-10条之情事者,有权扣押非法制造、进口、仓储、用于销售、供应或提供的商品以及专用于进行前述行为的材料和设备。
第716-9条
凡触犯以下情事者,并意图将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销售、供应、提供给他人销售或出租的,将被处以4年监禁及40万欧元罚金:
1)在任何海关制度下出口、进口、转出口或运输任何带有侵权商标的产品;
2)生产带有侵权商标的产品;
3)指令或要求他人从事前款1)或2)行为。
犯罪组织单位触犯前款所述罪刑,将被处于5年监禁及50万欧元罚金。
第716-10条
凡触犯下列情事之一者,将被处以3年监禁及30万欧元罚金:
1)无正当理由持有、在任何海关制度下进口或出口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
2)提供他人出售或出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
3)侵犯商标注册赋予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禁令复制、仿制、使用、贴附、销除或变动商标、集体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的;
4)在明知的情况下将商标用于除依据注册商标之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外的其他用途。
药剂师根据公共健康法典第5125-23条在药品配制是就其中成分进行替换不得构成前款4)项下所述的侵权。
犯罪组织触犯前述1)或2)项罪刑的,将被处以5年监禁及50万欧元罚金。
第716-11条
凡触犯下列情事之一者,将被处以前条相同的刑罚:
1)在明知的情况下,对集体证明商标作除注册集体证明商标的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使用;
2)在明知的情况下,以非正常的方式销售或提供他人销售带有集体证明的商品;
3)在集体证明商标保护期限届满之日起10年内,在明知的情况下,复制、销售或提供他人销售、加工或提供他人加工带有该等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等使用商标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典第4卷第1章第3节本条同样适用于工会标志。
第716-11-1条
除第716-9条及第716-10条的处罚外,法庭可对违法侵权单位处不超过5年的全部或部分,最终或临时停业。
临时停业不得取消或中止劳动合同,也不得给有关瓴薪者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当最终停止造成辞退人员的,除支付预定赔偿及辞退赔偿外,还应按劳动法典关于劳动合同中断的122-14-4及122-14-5赔偿损失。违者处6个月监禁及25000法郎的罚金。
第716-11-2条
违反本法典第716-9条至716-11条的法人依据刑法典第121-2条可判负刑事责任。
法人所处刑罚为:
1)依照刑法典131-38所处罚金。
2)依照同一法典131-39所处刑罚。
131-39的(2)中所述禁止包括涉及经营活动或违法时的经营。
第716-12条
触犯第716-9条至第716-11条的累犯,以及同受害人有或曾有协议条款约定的初犯,须加倍处罚。
罪犯此外可在不超过5年内被剥夺商事法庭,工商会,行业协会,劳资历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以上内容部分参考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黄晖译。)
三、简要评述
由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法国海关对入境游客所携带假冒产品采取扣押措施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主要是第716-8-1条和第716-10条。根据第716-10条规定,任何人若没有正当理由持有、进口或出口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无论其数量多少,均可判处3年监禁及30万欧元的罚金。同时根据第716-8-1条的规定,司法警察可以在发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持有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时扣押该等商品。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该法案所要制止的是对带有侵权商标商品的无正当理由的持有行为。这种持有行为可以是假冒产品生产、销售链条中的中间一个环节,如运输者;也可以知假购假者。对于商标侵权产品的持有行为进行制止的规定从逻辑上去分析是合理的,它保持了对假冒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在逻辑上的一致性:既然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为违法行为,持有假冒产品的行为也应当被制止。同时,通过这样的规定,能够加大对假冒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该法案的规定还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商标保护制度从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制裁延伸到对消费者的制裁。该法案所要制裁的是无正当理由的持有者,而不是普通的善意(不知情)的消费者。消费者如果通过正常的途径购买商品,如果在不知情或应当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善意的购买方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我们了解到,该法案早在1994年就增补进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若严格执行该法案规定,法国海关的司法警察有权扣押出入境个人所携带的带有侵权商标的产品,并对知假购假、持假者处以刑事责任。但自该法案颁布以来,法国海关并未十分严格地执行该法案。自2006年起,在法国精品行业联合会等团体的推动下,法国海关开展了打击假冒产品的专项行动,因此会发生2006年五一前夕中国游客的旅行包被扣留的事件。可以预见,随着法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重视,在今后严格执行该法案将会成为必然的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