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重庆市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在重庆市经济结构中,摩托车产业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是重庆市的一大经济支柱。而摩托车企业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则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如何发挥审判职能,维护重庆市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确保企业的竞争力,成为重庆市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为此,重庆市高院民三庭走访了重庆市主要摩托车企业,了解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2002年至2005年重庆市法院审理的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帮助。

一、主要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状况

通过走访宗申、力帆、隆鑫、嘉陵、建设等五家大型摩托车企业,我们了解了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现状。第一,上述企业都建立了比较固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如宗申、隆鑫、力帆建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部,嘉陵在技术中心和企业发展部下面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而建设则在技术中心下面设知识产权处。第二,鼓励职工发明创造、引导职工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共识。摩托车企业都很重视鼓励职工进行发明创造,均制订了相应的发明创造的奖励办法,同时注意引导职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如制订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管理办法,用制度规范职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企业知识产权构成以专利和商标为主,保护的重点也是专利和商标。第四,技术的不断创新使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比例逐步提高。据企业介绍,2002年以前,五家摩托车企业的专利主要以外观设计为主,有的企业的外观设计甚至占到了专利总数的80%。2002年以后,企业纷纷提高专利的技术含量,外观设计专利占专利总数的比例逐年降低,有的降到了70%,有的则降到了近50%。同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比例逐步提高,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如建设发明专利占其专利总数的6.25%,隆鑫的发明专利占到其专利总数的5%。

我们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也掌握了摩托车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一是企业为维持专利、商标有效所支出的费用数量比较大,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二是企业面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希望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三是虽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磨练甚至痛苦和失败中增长,但企业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四是希望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够统一司法尺度,使企业对诉讼风险有合理的预期;五是希望法院能经常性地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审理情况

2002年至2005年,重庆市各中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482件,其中专利案件210件,商标案件89件,著作权案件161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2件;受理涉及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50件,占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10.37%;其中涉及摩托车企业的专利一审案件34件,占专利一审案件的16.19%,商标一审案件13件,占商标一审案件的14.61%。2002年至2005年,市高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二审案件156件,其中专利案件57件,商标案件31件,著作权案件54件,其他案件14件;受理涉及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16件,占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10.26%;其中涉及摩托车企业的专利二审案件8件,占专利二审案件的14.04%,商标二审案件7件,占商标二审案件的22.58%。

1、受理相关案件数量情况分析

第一,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案件,涉及摩托车企业的专利案件都占该类案件的主要部分,从2002年至2005年,专利一审案件占该类案件受理总数的68%,专利二审案件占该类案件受理总数的50%,主要原因是专利在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占有很大比例。第二,商标案件有增长的趋势,尤其是2005年,商标一审案件占该类案件的37.5%,而商标二审案件占到了该类案件的50%,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商标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在摩托车企业中,先后有力帆、宗申、隆鑫、嘉陵、建设、鑫源等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为了搭便车,将驰名商标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使用,产生了许多商标侵权案件,比较典型的是“宗申”文字商标系列侵权案,宗申产业集团公司先后将多家企业告上法庭,起诉侵犯商标权,且大部分获得了胜诉。

2、一审相关案件处理情况分析

一审案件调撤诉率高,撤诉、调解的案件占该类案件的54%。其中撤诉案件占52%,调解为2%。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较,此类案件具有较高的调撤率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我们一直强调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尽量通过调解、和解工作,使侵权变成合作,避免社会生产资源的浪费。2005年9月,高院民三庭专门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的规范性意见,对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二,由于涉案企业多为重庆本地企业,彼此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是生产厂家和配套厂家,为了日后的继续合作,大多愿意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也积极帮助法院做好工作,这些为司法调解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我们认为,在评价调解工作时不能仅看调解率,而应该综合评价调撤率,因为实际上撤诉的案件大都是建立在调解的基础上。当事人之所以更愿意选择撤诉,是因为撤诉不仅达到了与调解一样的目的,还能节约诉讼成本(例如可以退一半的案件受理费)。

3、二审相关案件处理情况分析

第一,在受理的二审案件当中,没有调解的案件,只有撤诉的案件,撤诉案件占该类案件的31.25%。当然,这些撤诉的案件,几乎每一件都是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而完成的。当事人选择撤诉,主要是为了避免增加诉讼成本,尽快解决纠纷。第二,改判的案件比较多,占该类案件的25%,主要是因为一、二审法院在对专利技术特征的比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判断等方面认识不够统一。第三,没有发回重审的案件,这说明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掌握的比较严格,一般只有严重违反程序的案件才发回重审。同时也说明一审法院比较好地遵守了程序法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尽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类型以专利、商标为主

由于摩托车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企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及品牌密切相关,因此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由专利和商标构成,反映在诉讼当中就是专利、商标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且又以侵权案件最多,间接反映出企业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

2、案件普遍较疑难、复杂,且影响较大

由于重庆市主要的摩托车企业规模都比较大,专利、商标也比较多,维权意识也比较强,其他企业傍名牌、搭便车的手段也比较高明,因此起诉到法院的侵权案件一般都比较疑难、复杂,而且起诉请求的赔偿金额一般都在30万元左右,有的达到了50万元,这在适用法定赔偿比较普遍,请求赔偿数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中,属于标的较大的案件。再加上摩托车企业对重庆市经济的贡献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使案件一般都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3、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要求更高

由于摩托车企业是重庆市经济的支柱之一,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而且摩托车企业的发展还带动了相关配套行业及服务行业的发展,如果在判决时不注重考虑社会效果而轻易作出侵权或不侵权的认定,就可能使法院判决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甚至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要求更高。

4、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

由于涉及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大都是侵权案件,对侵权的认定非此及彼,而且对侵权的认定还涉及企业对市场的占领问题,因此调解起来难度都比较大。此外,摩托车企业与被控侵权企业之间一般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双方更愿意庭外和解而不是调解,因此能够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撤诉,故统计反映出撤诉率较高。

5、本地企业之间的纠纷占案件的绝大多数

在审理的案件当中,除个别案件是发生在重庆摩托车企业与外地企业之间外,绝大多数是发生在本地企业之间,甚至发生在宗申、力帆、隆鑫这样的大型企业之间。这一方面反映出摩托车企业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反映出本市摩托车行业的资源、技术、人才尚未有效整合,还处于较低阶段的竞争状态。

6、相关专利案件中没有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

在我们所审理的相关专利案件当中,全部是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没有一件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这一方面反映出摩托车相关技术已经比较完善,发明创造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重庆市摩托车企业在技术开发和创新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由专利和商标构成,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专利和商标案件占绝大多数,而又以侵权案件为主。因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商标和专利侵权的认定。

1、关于近似商标的认定

近似商标的认定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也是摩托车企业商标保护过程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准确认定近似商标,对于合理确定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近似商标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准确把握近似商标的特征。近似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是不完全相同的商标,但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已达到了容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二是运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这三种判断商标近似的方法,综合确定是否是近似商标,但上述方法的运用应以商标是否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作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最终标准,因为商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识别作用,只有那些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才属于近似商标。

2、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

商标侵权一般发生在同类商品之间,但有时会出现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的情况,这就需要对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进行判断。因此,类似商品的认定和近似商标的认定往往是同时进行的,而类似商品认定起来则更加困难。我们认为,类似商品的认定应当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商品分类在认定类似商品中的作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因此,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不能直接将分类表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参考。二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类似商品。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因此,认定类似商品应站在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上。三是要综合考虑类似商品的因素来认定。司法解释以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作为认定类似商品考虑的因素。但在适用司法解释时要注意:首先,不是商品之间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类似商品。因为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不会也不可能从上述五个方面同时考虑,而只会对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给予关注;其次,司法解释认定类似商品的因素应当结合起来加以考虑,而不能只强调其中的个别因素,而且五个因素之间不应有先后次序之分,都应当同等的加以考虑;最后,在认定类似商品时,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是否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商品的生产工艺等。尤其是商标的知名度和是否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十分重要,因为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在认定类似商品时,其受到保护的范围越大,构成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

3、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重庆市主要摩托车企业的商标大都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对于驰名商标并不陌生,但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如何举证证明是驰名商标问题。要证明商标驰名应当举示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证据,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的证据,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的证据以及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二是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的作用。商标曾被行政机关或者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企业将此作为其商标驰名的证据使用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的,则法院不需审查,直接可以作出商标驰名的认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则法院应当重新对商标是否仍然驰名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以此记录作为商标驰名的证据。

4、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是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则成为企业面临的棘手问题,也是法院审理案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在这些图当中主视图比较重要,因为它是普通消费者较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也是体现外观设计美感比较集中的部分,同时也要注意从其他各个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外观设计美感的要素。色彩一般不会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如果在外观设计专利中有要求保护色彩的内容,则色彩应当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在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中也应当考虑。二是外观设计的对比。在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比较、综合判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应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也可以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5、关于适用法定赔偿的问题

在涉及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大多是适用法定赔偿,而摩托车企业普遍反映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我们认为,法定赔偿的普遍适用有客观原因,主要是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都难以证明,而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的做法,法院又比较慎重。对于赔偿数额,由于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了多方面因素,而当事人对获得赔偿的期望往往与判决的数额之间有较大差距,使得当事人感觉赔偿数额过低。当然,我们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侵权损害的赔偿力度:第一,准确把握法定赔偿的适用。只要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具备主要证据,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有许可使用费用可以参照,就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第二,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点,也同样适用于法定赔偿,即不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三,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参考类似案例的赔偿标准,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避免类似案件赔偿数额相差过大。第四,在考虑赔偿合理开支时,综合考虑开支的必要性、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数额和实际判赔数额的比例等因素。第五,对符合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执业律师已实际收取并有正规票据的、适当的律师费用,可计入赔偿范围。

三、加强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针对摩托车企业反映的问题,我们提出一些建议,供有关部门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参考。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帮助和指导

摩托车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是如此。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运用行政手段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切实解决企业在创新道路上遇到的大量假冒侵权行为而无所适从的境况。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科技创新。摩托车企业的生命在于不断的创新,不断用最新的技术占领市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订一些奖励科技创新的办法,鼓励企业不断加强技术创新。三是给企业在境外诉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随着重庆市摩托车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面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国外企业已经通过侵权诉讼等方式,对重庆市摩托车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进行打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帮助企业了解该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为企业积极联系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使企业及时获得帮助;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投资信息,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等。四是要对企业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重庆市主要的摩托车企业均拥有大量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每年为维持知识产权所支付的维持费用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这些费用成为企业的一笔不小的开支。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企业维持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以减轻企业的压力,使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开发和创新。

(二)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摩托车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不容乐观,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均面临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竞争,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已经初步具备,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站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和构建和谐重庆的高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选派人员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建议;经常性地与企业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加大对涉及摩托车企业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宣传力度等。

(三)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为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个别地方的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进行了分工,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充分发挥了专业审判组织和专业法官的作用,优化了审判资源的配置。我们也应当认真研究如何从立法和体制上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统一公正地解决纠纷,同时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和成熟经验。

(四)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司法水平

重庆市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还不能适应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改善这种状况,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保持审判队伍的稳定性。重庆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尤其是二、三、四中院案件更少,但是为了应对今后逐渐增多的纠纷所带来的审判压力,维持队伍的稳定性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二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着重是解决审判队伍理论更新较慢、审判经验普遍不足的问题,要继续加大对高院和一、五中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还要注意对二、三、四中院审判人员的培训,为今后开展工作储备人才。三是要不断增强司法能力,重点培养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判决说理的能力。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2-15 20:55:29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