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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落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探索和健全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激发知识产权审判的活力,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我院知识产权审判一体化的试行经验,现就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1、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社会发展之源。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经济问题和外交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我院审理着涉及全省范围内的专利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每年审理案件数量约占全省法院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在我省由教育科技文化大省向强省转变过程和改善招商引资环境中肩负着重要任务。

2、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转化能力,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救济途径,必须给予侵权者以严厉的惩处,给受害者以充分的保护。同时应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保障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防止权利滥用,维护技术创新,繁荣市场经济。

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提高司法水平

3、加快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注意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和专家型法官培养,将懂法律、懂技术、懂外语的知识型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努力培养出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员。并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审判试行相对的二次专业化,即分别指定专门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专利及技术合同案件、著作权案件、商标及其他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

4、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整合优化审判资源,继续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一体化,提高审判质量和保障司法统一。实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仍在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但由从事刑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和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衔接工作。立案庭在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新类型案件立案审查时,应听取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意见;执行庭在执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必要时知识产权审判庭应予以积极配合。

6、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编写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同时就收案范围、案件管辖、诉前临时禁令的申请条件、起诉条件、证据提供的要求、诉讼风险等向当事人予以告知,积极探索试行调查令制度,从而方便当事人诉讼。

7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得受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否则以程序违法予以纠正。

8、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集中由中级法院管辖。鉴于目前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相对较为复杂,以及知识产权民行交叉和民刑交叉案件应注意“确权(行政)——侵权(民事)——犯罪即严重侵权(刑事)”的审判特点,避免因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不一致性带来的弊端,实行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关工作积极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

9、依法正确适用诉前禁令、诉前和诉讼保全实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对于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移交知识产权审判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执行。知识产权审判庭在进行审查时,应遵循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方式。

10、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案号组成要素。为更好的研究总结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识别案件类型便于检索方便司法统计,使裁判文书更具有透明度,增加司法公信力,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案号组成进行必要的改革,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别在民、刑和行字后增加“知”字,如(** **)西民知初字第***号,(** **)西刑知初字第***号,(** **)西行知初字第***号。同时改变现有的案件统计方法,将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并纳入知识产权案件的统计序列。

11、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刑事处罚中财产刑的适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通过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12、依法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环境,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不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案件,应及时审查做出裁判。

13、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诉讼的调解率、和解撤诉率。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注意保障科学技术的应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

14、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难题中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知识产权审判涉及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应逐步设立专家名册,并通过基层法院推荐、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从而解决案件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

15、依法加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侵害赔偿的力度,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凡能够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案件,应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的方法。对于权利人提供了侵权人与他人所订侵权产品的合同、税务机关的相关凭据、侵权人发布的广告信息,侵权人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应以此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权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侵权人拒不提供,而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持有证据而不提供的,可以以权利人的请求为赔偿依据。

16、统一司法尺度,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对于涉及同一客体、同一权利、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关联案件的审理,应积极与有关法院之间以及本院内部相关审判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注意统一案件审判标准,做到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17、提高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改进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注重证据的分析认定,将事实与法律有机结合,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全文引用法律条文,使裁判文书做到叙事清楚、层次分明、说理透彻、引法准确、判决主文明确,文字规范,全面展示法官心证过程,增强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切实体现“辩法析理、胜败皆明”。

三、加大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和宣传工作,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8、加强知识产权业务学习,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积极参加由法院系统及其他部门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学习、培训和研讨活动,不断总结经验,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高理论和审判水平。

19、积极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报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就和宣传典型案例,并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适时组织公开观摩开庭,邀请相关人员旁听,接受监督;并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召开新闻发布制度,公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20、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建议工作,促进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利用水平。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企业管理使用知识产权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利用能力。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2-8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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