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处理六个关系,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和政策
新形势新任务对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要求的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关于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知识产权审判首先必须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只有置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和中心工作之中,自觉地为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把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把握好审判工作的方向,才能找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才能准确地制订和实施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良好效果。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强化大局意识和宏观思维,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当前,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必须围绕这些大局履行职责和搞好服务,努力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服务大局必须立足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司法途径和司法方式,必须将大局意识内化于审判活动和法律适用之中,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关于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权利的行使又会涉及公共秩序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公法与私法的交叉调整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法律意图。另一方面,私权保护又必须服从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特别是,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均不应给予保护;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知识产权合同,均应认定其无效,以此实现公法管制目的,维护公共秩序。
知识产权审判既涉及科技创新,又涉及先进文化的传播和繁荣,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和维护,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联系紧密,有些案件涉及较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敏感性。在审判中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头脑和政策智慧,善于从宏观上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克服单纯的业务观,增强处理问题的敏感性和鉴别力。特别是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涉及大型企业重大经营项目的案件、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案件,要注意在政治上和政策上进行妥善的把握,切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涉及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的出版物著作权案件,不久前最高法院已就鉴定、责任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的审理要求,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这些敏感性较强的案件虽然在数量上不多,但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大,波及面宽,处理不慎,就会造成负面后果。因此,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严格执法与与时俱进的关系
司法必须忠实于立法意图、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法官必须信仰法律,必须忠诚于法律,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忠实地执行法律,要求法官必须全面在、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凡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适用,不能背离法律规定标新立异,另造制度,自搞一套。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特别要善于处理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机联系,善于对法律规定进行体系化的理解。既要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特别规定,又要发挥民法通则等民事基本法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补充作用;既要关注同一法律内部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协调,又要注意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联;既要注意不同法律之间的相关或者类似规定的相互参照和借鉴,又要防止不同法律之间适用效果的相互抵触。
法律有时又是不尽完善的,法律适用不是对号入座的简单工序,裁判结果也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翻版。法律是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未来的,经济社会的变化总会超出既定法律的预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变动性,以及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法律调节的与时俱进性,必然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矛盾。特别是,人类知识领域的创新最为活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会不断出现,必然要求立法和司法都能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有创新的精神、智慧和勇气,使法律适用具有时代性,符合时代要求,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准确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发展的眼光,妥善处理经济科技进步中出现的各种新类型和疑难案件。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意义尤其重大,也对广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既要建立健全有效约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机制,又要要求广大法官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裁量权,确保裁量的结果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法律对于行为是否违法并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存在较多的空间根据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来解决。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根据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导向等,进行正当性判断,以此决定是否合法。
(四)关于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赋予能够激励创新的垄断权的同时,又限制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自由利用,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成果,必须坚决保护,以此鼓励创新;凡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信息,均属于公有领域,应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在涉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界限模糊的法律领域,必须在激励创新与鼓励自由竞争之间搞好利益平衡,划定和适用的法律界限应当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架构的,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既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专门法律之外对于知识产权提供附加的补充性保护,又具有维护竞争秩序和制止不正当市场行为的重要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所提供的保护不能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触,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否则就会对本来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或信息给予专有性保护,妨碍创新和竞争自由。对没有专门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确属违反诚信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惯例并且有损害事实,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时,可以予以制止。
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近期以来一些企业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垄断市场、排斥公平竞争的现象引起了较多的社会关注,有些已形成民事案件诉到法院。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
(五)关于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的关系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都是法官的职责,但在审判中应注意有所区别对待。一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官的职责,不能把法律适用问题交给法官以外的任何人去判断,包括不能把权利是否存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法律问题交由鉴定机构去判断。二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多,经常需要通过鉴定或其他专门人员辅助的方式进行事实认定,但法官首先应当尽可能自行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只有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才可以委托鉴定。对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以及外观设计的近似性等,一般无须借助专业技术手段即可作出认定,原则上不宜进行鉴定。三是,法官决不能因为有鉴定结论和专业人员辅助就放弃事实认定职责,而是必须充分发挥开庭质证等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功能,认真审查并作出认定。特别是,在移交鉴定之前应当组织当事人对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由法官结合涉案证据综合审查后独立作出评判。
一般而言,一个案件的客观事实不可能简单回放或完整再现,司法认定的事实都是法官依据程序规则而发现的法律事实,但法官仍应最大限度地追求发现客观事实。正如肖扬院长日前所指出的,我们所讲的司法公正,是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的公正,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要全面客观地理解和适用证据规则,认真研究、解决适用证据规则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掌握举证期限,充分进行庭审质证和综合认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尽可能客观的认定,防止片面理解和为我所用地适用证据规则,违背原本可以依法查明的客观事实作出裁判。特别是,不能片面强调举证时限,确保事实认定尽可能公平合理,既要从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出发,正确理解“新发现”的涵义,将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形排除在外,又要防止因理解或把握不当而造成裁判结果明显不公。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中更应负起特殊责任,努力做到不因事实认定问题而提起上诉,或者被二审法院查明新的事实或因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
(六)关于国际交往与知识产权审判的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国内很多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国际问题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也可能造成国际影响。在解决可能涉外的国内问题时,要考虑国际影响和反应,妥善因应国际关切,在参与和处理国际事务时,要考虑国内的公众感受和社会和谐稳定。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国际敏感性和社会关注度,要注意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既要保障对外开放和优化投资环境,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要激励和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不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在内政外交各个领域,我国在世界舞台上作为一个和平、发展、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日益清晰。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有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必须有值得国内外当事人高度信赖的司法。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平等保护的要求,依法审理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既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与外国当事人以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而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知识产权国内法与相关国际条约关系紧密。对于可以直接适用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涉外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于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wto的各项规则,我国承诺转化为国内法适用,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对国内法的解释涉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条约一致。对于已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内法就是信守国际条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