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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儿……(2)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职能作用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处于新的重要的发展机遇期。我们一定要认真分析和认清形势,迎难而进,乘势而上,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一个新的大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确保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明确提出,经过15年努力,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把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建设创新型国家,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已成为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和长期艰巨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的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负有激励创新、调节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厉行知识产权法治的特殊职责,在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如何在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司法课题。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保障中国和平发展的需要。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科技和产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上仍存在较大差距,国际竞争力仍然不强,并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知识产权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和推进器,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和博弈的重要领域和基本手段。当前我国对外交往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持续性的战略话题。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高度赞誉,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又在许多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频繁施压和质疑,关注点从立法问题重点转向执法问题,从个别执法更多转向制度层面,从单个施压同时转向联合行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斗争日益激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后发性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必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存在,不断成为对外关系中的热点问题。搞好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发展对外关系、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保障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2002-200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31件,年均增长48.29%。其中,2006年共审结353件,同比上年增长52.16%。另外,根据一项近期初步统计,仅2006年1-10月,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涉及外国投资的“三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已达533件和308件,而同期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才207件。可见涉及“三资企业”这类具有同样涉外因素的案件在数量上已占相当比例。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入世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各地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可以预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会随之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也会进一步加大。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如何通过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需要。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并有望在近期出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已审议批准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正在进行再次修订;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已经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随着新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在新的制度平台上发挥新的职能,要迎接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学习新法律,研究新问题,使知识产权司法能力达到新水准,司法水平达到新高度。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分密切,对和谐社会的进程产生直接影响,是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审判职能作用,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法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这里,我再着重强调几点。

(一)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司法保护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要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保证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致。要继续加大司法解释和业务指导力度,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增强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一要继续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字号与商标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等方面的调研,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深入开展专利侵权判定有关问题调研,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那些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澄清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要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有关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相关审判部门之间,都要高度注意涉及同一客体、同一权利、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的协调,做到行为定性和赔偿等责任承担的一致或者相互协调。四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编选工作,各地法院要按要求及时向最高法院报送案例。五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加强调研和成果转化,为制定司法解释、业务指导和解决审判实践问题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同时,要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二)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要求,要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建立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各级法院要按照这一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严格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要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在依据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责任或依据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需要酌定具体计算因素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权人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

要高度重视依法适用临时措施。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要准确把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以及公共利益;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要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要求,临时禁令案件可以在确定初步担保金额并采取措施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根据案情及时确定追加担保;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一般应以被保全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等为限。

要依法妥善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被起诉前或诉讼中已经停止侵权行为的,在事实认定中作出交待即可,无需在主文中再判决停止侵权。对于一些在诉讼中继续存在的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执行的成本和可能性,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对于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作出并采取执行措施后侵权人继续其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追究其新发生行为的民事责任;经审理认定确属侵权人继续实施其经原判认定的侵权行为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

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特点,针对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尽快稳定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和高效。

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实际,积极推行在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参审的办法,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保障他们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和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要重视专家证人制度,积极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时限限制。

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要严格依法审查决定中止诉讼,努力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审理期限。对于可以作出不侵权结论的案件,无须等待行政确权程序的结论,不中止诉讼;注意结合行政确权程序进展情况判断涉案权利的稳定性,适时恢复对侵权案件的审理,不直接以尚未生效的行政复审决定作为审理依据;进行中止担保和当事人利益约定机制的探索,在权利稳定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权利人愿意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不中止诉讼,或者视当事人就其可得利益或所受损失的计算方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如无特殊情况,也应当及时予以审结。

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情况表明,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整体上有很大提高,受到了评审专家的充分肯定。但仍然存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文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文书质量不高等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裁判文书要做到叙事清楚、层次分明、说理透彻、引法准确、主文明确、格式统一、文字规范,全面展示法官心证过程,增强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过程的透明度,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并同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负责。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可以采取附图、附件方式表达争议内容,增强侵权对比判定的全面性和直观性;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附件仅送达给当事人,不对外公开。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适时完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格式。江苏高院不久前就全省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问题进行了调研总结,希望大家学习参考。

(四)进一步加大司法为民措施,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效果

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调解,充分运用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要注意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做好调解,用发展的眼光、从和谐的高度对待纠纷,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出发,着眼于当事人市场利益的合理协调和长远发展,追求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着重做好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和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特别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成讼;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的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促进沟通和协商。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之间的关系,通过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

要切实采取便民利民护民诉讼措施。要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做到公正而不冷漠,高效而不草率。要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通过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措施,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要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安排诉讼活动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

上海等地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指导、诉讼释明、诉讼调解工作中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中的充分肯定。上海高院将就此进行大会经验介绍,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借鉴,特别要学习他们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并以在先案例辅助说明,解决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和裁判预期不合理的问题,找准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合理设计调解方案,努力追求合作、和谐、共赢。

要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要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协同推进诉讼的进程;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采取各项措施要切合实际,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加强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同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

(五)进一步探索和健全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激发知识产权审判的活力

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新形势新任务对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到有关方面的较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建立及时有效、统一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保护制度”;“要继续探索如何改进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完善专利案件审理中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逐步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

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探索和改革,要站在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高度,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审判的规律性,真正做到有利于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从整体上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信心。要抓紧研究解决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同时结合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明确有关案件的诉讼性质,简化救济程序。

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适当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尽可能地扩大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逐步做到高级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一审案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由具有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探索试行调查令的作法,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六)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加强司法宣传,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

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的影响力。

要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开庭审理;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同时要注意及时处理好在文书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通过当地法院网站将文书上网的法院,要同时将文书上传至“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开,以方便公众查阅。

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要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法院网站和大众媒体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扩大社会影响力;加强对外宣传,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国情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的了解,消除误解,增进信任,树立形象。

(七)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

搞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整体提高司法水平,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坚持不懈地提高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

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廉政建设。罗干同志日前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廉洁的极端重要性。肖扬院长也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就知识产权审判而言,也同样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廉政,“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既要注意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驾驭庭审、司法调解、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又要注意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切实提高廉洁司法意识,全面提高司法能力。

要注意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要发挥法官学院定期集中培训的主渠道作用,适时修订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大纲,重点加强对民商法律基础、专业审判技能和科技基础知识三方面的培训,力争使每个知识产权法官在每两年内能有一次到法官学院学习的机会。要拓宽培训渠道,丰富培训方式,通过专题研究、工作会议、案件评查、案例研讨和文书点评等活动形式,查找问题,分析疑难,交流经验。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在办好每一起案件的同时,要注意多开展工作调研和业务学习,也可以选派法官到案件较多的法院帮助办案,交流锻炼人才。

要切合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许多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审理难度较大,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各级法院在审判组织配置、人员调整、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人才培养特点,作出合理、稳妥的安排,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数量作为评价依据。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2-2 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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