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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禁止知产滥用维护公平竞争

作者:田雨  发布时间:2007-01-18 16:41:26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赋予能够激励创新的垄断权的同时,又限制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自由利用,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 

    基于这个判断,曹建明指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 

    “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成果,必须坚决保护,以此鼓励创新;凡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信息,均属于公有领域,应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曹建明说。 

    他表示,在涉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界限模糊的法律领域,必须在激励创新与鼓励自由竞争之间搞好利益平衡,划定和适用的法律界限应当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曹建明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架构的,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关系。 

    他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既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专门法律之外对于知识产权提供附加的补充性保护,又具有维护竞争秩序和制止不正当市场行为的重要功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所提供的保护不能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触,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否则就会对本来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或信息给予专有性保护,妨碍创新和竞争自由。”曹建明说。 

    他并指出,对没有专门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确属违反诚信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惯例并且有损害事实,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时,可以予以制止。 

    近期以来,一些企业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垄断市场、排斥公平竞争的现象引起了较多的社会关注,有些已形成民事案件诉到法院。 

    对此,曹建明强调,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

    

来源:新华网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1-18 20: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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