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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15日电(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定罪量刑标准,规范缓刑适用,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定位,意见提出,依法审理专利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商标等标识性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审理作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网络和新技术等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够激励创新,也会限制自由竞争。意见不是只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而是要求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必须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此外,在司法为民方面,意见要求,要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高度重视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要试行调查令制度,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审查决定中止诉讼,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我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这意味着我国将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
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表明我国积极参加建立互联网版权保护国际新秩序的态度。
15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正式发布。这是北京市首次编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2006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17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美国辉瑞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迪斯尼企业公司、索尼电脑娱乐公司以及英国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等13家外国企业接到了胜诉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