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培庭长,您好!
我是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天有个案件需要您的意见:
好多媒体报道,被称为我国“新世纪四大版权官司”之一的华表奖电影《我们手拉手》诉讼一审判原告败诉以后,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截止12月23日23时,全国已有26省市97名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种种疑问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庭审前,法院强行驳回原告要求追加涉案电影编剧作为被告的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判断不同类别的作品是否存在抄袭,能否以判决书所强调的应“以在后的作品是否完整体现了在先作品的内容”为标准?
三、判决书羞答答地承认被告电影从原告剧本中汲取了“某些营养”,但又说没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那么汲取多少算是可以忍受的汲取?超过多少算是不可容忍的剽窃?
四、证据“2002年4月电话通知深影厂可以投拍”、“立项剧本复印件”“2002年12月完成《手拉手》导演工作本”等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如果一部作品被诉抄袭,能否将被诉作品中的抄袭情节分割成若干片断,然后再去陈年报道和前人作品中搜寻与这个片断有点相似的内容,以证明这个片断属于“公知事实”?
以上来自媒体、判决书的摘抄, 我不知您对此案件如何看待?
静等佳音!
望安!
陈绍森 律师
2007-1-5
陈律师:感谢你的来信。我简便的直截了当的谈我的看法供参考。
如果你是此案的代理人,建议可以帮助当事人冷静地分析法律和事实问题;认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我认为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提出请求和办理,为妥当。因为国家法律给了程序和途径。如果在法律上站的住脚,在我们国家都是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即使以前有所不当。 由于本案是具体案件,由于公职关系,我不便表态。其实回答这些问题,分析是否有道理,是律师的责任啊。 其实不必“舆论先行”和“人多势众”,有时到不好。不如冷静地给客户分析问题。 祝顺利! 蒋志培博士 www.chinaipr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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