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结了著名演唱组合羽·泉状告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简称白天鹅光盘公司)、北京阳光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文化公司)侵犯二人表演权一案。
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销售涉案的《羽·泉 没你不行》cd光盘,并判决白天鹅光盘公司、阳光文化公司分别赔偿羽·泉52500元和500元。
羽·泉起诉称,2004年11月,二人发现阳光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在销售由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出版、白天鹅光盘公司复制的彩封名为《羽·泉 没你不行》的cd光盘。
朝阳法院认为,尽管白天鹅光盘公司是接受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委托复制的光盘,但光盘复制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验证复制委托书、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相关文件。
现白天鹅光盘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尽到审查义务、向二原告支付了报酬。因此,白天鹅光盘公司侵犯了二原告的表演者权。(记者 王晓清 通讯员 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