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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在花城”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广州“美在花城”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30日 19:38:0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2月30日电(记者顾万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对“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在花城”方案书著作权人为原告华尘,但被告广州市电视台享有“美在花城”电视节目的整体著作权,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办这一活动,并赔偿其损失999.9万元的要求。

    “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是全国较早举办的选美活动,1988年第一届活动在广州电视台播出,华尘当时是第一届“美在花城”的策划人、组委会主任。该节目至今已在广州举办14届。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取得《“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策划方案》著作权的华尘称,这一节目侵犯了他的作品的完整性。1988年华尘创作这一作品时,是以个人身份承包电视广告,自筹资金,单位没有任何资金投入,也没有设备支持,这一作品完全为个人创意。“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的前3届都由华尘策划、主办,但从第4届起这一活动就不再由华尘负责,以后的举办长期侵犯他的署名权、受益权,也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

    作为“美在花城”主办方的广州市电视台辩称,华尘当时拿工资,属于职务创作,“美在花城”版权应属于集体创作。但华尘称:“美在花城”是由他当时负责的广告部策划、由广告部自己投资举办的,相当于现在的制片人形式。虽然他当时是广州电视台的职工,但这个作品不是他的“工作任务”,也不是由电视台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完成的,所以不是所谓的职务作品。即使属于职务作品,按照法律规定,所在单位也只能有两年的使用权,但广州电视台已经超出时间期限,严重违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在花城”策划方案书确已由华尘在有关版权部门取得了著作权,但该活动从第一届起都是以广州市电视台的名义进行的,该节目的制片者只能是广州市电视台,广州市电视台享有该节目的整体著作权;“美在花城”只构成一个普通的词语,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美在花城”一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所创作的“美在花城”活动策划方案中的组织活动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为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原告华尘当庭对此判决不服,表示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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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7-1-3 16: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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