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多哈槌音落,距今已五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到底如何?是否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窥一斑而知全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是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都位于该院辖区。不服上述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裁决的案件,都由该院专属管辖。北京市一中院根据多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及打下的扎实工作基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效果。北京市一中院的工作,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
徐州祥狮败给英超狮子
北京一中院集中宣判17起涉外知识产权案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郭京霞)1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17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美国辉瑞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迪斯尼企业公司、索尼电脑娱乐公司以及英国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等13家外国企业接到了胜诉的判决书。
在这17起案件中,英超足球联赛的狮子商标之争引人注目。
法院审理查明,江苏省徐州市祥狮庆典礼仪有限公司(下称徐州祥狮)商标由汉字“祥狮”及争议图形组成,于1999年7月12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组织体育比赛等。英超图标由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下称足联公司)于1992年委托mtp公司设计,并于同年将该图形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在英国申请注册。1997年6月27日,mtp公司将引证图形的著作权转让给足联公司。
2001年12月27日,足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徐州祥狮注册商标,主要理由是:自1992年以来,足联公司先后在英国、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premier league及狮子图形”商标。随着1991年英超联赛的发起及在世界各地通过电视等媒体进行现场直播、实况转播,该图形商标已在全球范围内为公众所熟知。除足球外,徐州祥狮商标在整体结构和外观上与足联公司商标极其相似,存在复制、模仿行为,侵犯了足联公司的在先权利。
2005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了徐州祥狮的注册商标。徐州祥狮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通知利害关系人足联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祥狮图形与英超狮子图形几乎相同,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英国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宣判结束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以前相比,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话院长
知识产权专业
审判人才告急
张广良 本报记者 刘晓燕
北京一中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宿迟告诉记者,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力量不足,首当其冲。
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北京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连年攀升,尤其是2006年度,知识产权总收案数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收案数分别比2005年度上升了31%和34%,审判人员面临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案件大幅上升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将日益凸现。
据宿迟介绍,当前,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在大量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工作效能,以消减积案。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几年内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数仍将保持大幅上升的势头。
宿迟对记者说,虽然北京一中院及时调整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力量,但随着案件的继续增加,现有的审判力量仍显不足。而且,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扩张,案件的审判难度越来越大,对办案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已经具备法官资格的书记员,甚至是已从事其他专业审判的法官,要想成为一个称职的知识产权法官,最低需要三年以上的培养时间。
宿迟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高度,未雨绸缪,进一步充实知识产权的审判力量,积极做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培养及储备工作。
宿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据他介绍,北京市一中院对以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依据是否涉及到民事争议,分别由北京市一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及行政庭审理。问题相伴而来,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在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审判方式甚至判决书的撰写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司法尺度上也常存在不统一的情形。
宿迟向记者表示,我国应尽快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可行性。虽然我国国内的部分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但现在并无任何实质性进展。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泰国,甚至我国的台湾地区,在这一方面均已走在了前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新闻背景
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北京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连年攀升,具体见表: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知识产权总收案数 |
486 |
666 |
938 |
1057 |
1386 |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收案数 |
208 |
336 |
450 |
475 |
637 |
热点透视
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张广良
从行政终局到司法终局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除了发明专利权之外,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权及维持程序,属于行政终局,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要求,我国专利法及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变行政终局为司法终局,即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从2002年至2006年,北京一中院总计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106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447件,商标行政案件659件,专利商标涉外行政案件671件,占收案总数的31.8%;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64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440件,商标行政案件624件,专利商标涉外行政案件653件,占结案总数的31.6%。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主要是对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北京一中院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能,自2002年至2006年底,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撤销行政决定的案件计285件,占结案总数的13.8%。例如,在审理盖格·彼得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复审决定案中,认定被告在口头审理前,没有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等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其决定予以撤销。
对知识产权人的全方位救济
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主要知识产权部门为了适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增加了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诉前证据保全等临时救济措施,在实体上增加了制止即发侵权、法定赔偿等制度,对知识产权人给予“全方位救济”。
2002至2006年间,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一、二审民事案件共计2427件,其中一审涉外民事案件283件。在一审民事案件中,约有40%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各种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北京市一中院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权利人程序权利的实现。例如,在审理哈佛大学商学院出版社诉北京敏智宏业国际教育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及时对被告的计算机系统内的在线学员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无先例可以参照的情况下,北京市一中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制止即发侵权行为。在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惠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香格里拉”和“shangri-la”作为其餐厅的名称,并将原告的两个注册商标组合并稍加改动后,作为其餐厅的招牌,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实际使用了两外观设计,但被告申请两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市场经营中使用。如果不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势必将给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原告有权要求判令禁止被告使用两外观设计,故作出被告黄惠娟不得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北京市一中院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加大对权利人的赔偿力度。例如,在审理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美国教育考试中心分别起诉新东方学校侵犯“gmat”、“gre”、“ tofel”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三案中,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930余万元,赔偿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近100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工作,选派既熟悉审判业务又精通执行业务的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加大执行威慑力度,努力树立裁判权威,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上文提及的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美国教育考试中心分别起诉新东方学校三案中,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方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北京一中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新东方学校全面履行了终审判决的内容。现场执行完毕后,原告方的代表当场宣读了致谢声明,对中国法院的裁决结果及在执行工作中采取的有力措施表示满意,说看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正在落实。
对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
“过度保护与保护不力,同样是有害的”,对知识产权给予适度保护,是北京一中院法官们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牢牢把握的原则,他们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同时,制止权利滥用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由于知识产权人轻率提起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或者由于权利人的某些行为,可能损害被控侵权人利益的,均应赋予被控侵权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北京一中院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是我国法院受理的首例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该案的审理,确立了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为被控侵权人救济措施的完善,作出了有益尝试。
北京一中院适用适度保护时,考虑的是涉案知识产权的类型、权利人是否存在权利滥用的行为以及案件的处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权利人的国籍并不是法院所考虑的因素。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在该院审理的大量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外方当事人在行政案件中的胜诉比例约为60%,在民事案件中的胜诉比例约为70%。
民主、透明的审判模式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透明度”原则,即各成员所实施的与该协议主题相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决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并以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者能够知悉的方式公开。北京市一中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公开了相关判决,而且建立了更加透明的审判模式,维护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
自2003年以来,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北京市一中院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在北京法院网上公开,方便社会公众的查阅。自2002年以来,该院提前一个月制订知识产权案件的开庭计划,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上公开,欢迎公众及媒体旁听。
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法律所产生的权利,或者说是指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在我国曾长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它相对于传统的实物财产所有权而言,是一种知识财产权。
连线法官
祥狮模仿了英超狮子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郭京霞
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记者在宣判后采访了本案的审 判长饶亚东。
饶亚东告诉记者,徐州祥狮与英超图标的狮子均是面向左边吼叫、头戴王冠、右脚抬起、尾巴扬起呈s形,英超图标中的狮子右脚踏在足球上,徐州祥狮中的狮子右脚悬空,头背部的毛发层次没有英超图标中的清晰。
饶法官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造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英超图标中的狮子头戴王冠、右脚抬起踏球、尾巴扬起呈s形等表现形式,既非自然界中存在的客观形式,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属于公众知晓的表现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该图形具有审美意义且带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
饶亚东说,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足联公司拥有的著作权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将徐州祥狮商标与英超图标进行对比,徐州祥狮商标中的狮子除右脚下无足球、头背部的毛发层次不很清晰等外,其余各部位及整体轮廓上与英超图标几乎相同,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现在尚无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在申请争议商标之前接触或有可能接触过英超图标,但根据英超图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徐州祥狮商标与英超图标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事实,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州祥狮商标系其创作的情况下,被告认定不能排除原告在申请徐州祥狮商标时知晓英超图标的可能、原告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足联公司对英超图标的在先著作权的结果正确。被告根据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裁定撤销徐州祥狮商标,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