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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劳动合同法建议延长竞业限制期保护知识产权
全国人大审议劳动合同法建议延长竞业限制期保护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7日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参加分组审议的人员针对劳动合同法二审稿若干细节提出了修改建议,竞业限制的两年期限等成为热议焦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5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关于竞业限制问题,现在国有企业和一些高科技的民营企业确实遇到了这一问题。现在这方面反映很多,有的甚至把知识产权带到外资企业去了。所以从现在看来,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成思危副委员长表示。

  “这一条非常重要,随着产业的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也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逐步被提到相当高的一个层次上,甚至是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涛说。他认为这个规定得太轻,建议规定得更严格一些。”两年的时间规定得太短,应该更长一些。”

  王涛建议或者对“在特殊的岗位,了解了这个企业的特殊秘密”的人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这部分人“根据约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有关的秘密”。

  同样,全国人大代表黄培劲也认为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太短。他举例说,从事农作物科研育种的周期一般在5年以上,他们掌握的第一手育种材料都是非常关键和珍贵的,如果竞业限制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话,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

  “可能这部法律出台以后,不但没有起到竞业限制的作用,可能还滋长这些科研人员动歪脑筋。”为此,黄培劲建议将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修改为五年。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2-28 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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