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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报告:日本的裁判所(2)
钱翠华

 

关于参加“aots”特设:商标管理研修班的学习报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钱翠华

 

 

三、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

(一)日本的三审终审制

日本的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构成。下级法院分高等法院(全国设8个)、地方法院(每个都府县各设1个,北海道设4个,共50个),简易法院(全国共有575个)和家庭法院。审判实行三审终审制,即地方法院(一审)、高等法院(二审)、最高法院(三审)。

(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

2005年,日本成立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成立,现有法官18人(其中女法官1名),调查官11人,以及书记员、事务局职员等共计51人组成。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管辖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上诉审案件和不服复审决定(包括驳回复审决定、维持无效复审决定,撤销注册复审决定)诉讼一审案件,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受理不服东京高等法院管辖内的各地方法院审理的技术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上诉审案件,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上诉审案件(全国这类案件一审统一集中由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和不服东京高等法院管辖内的各地方法院审理的非技术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上诉审案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品种权、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上诉审案件。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还受理不服复审决定一审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复审决定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一审诉讼案件,最高法院受理不服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裁判的上诉审案件。就不服复审决定案件审级而言,实质上是二审终审制,如将日本特许厅裁判视为一审级,可视为三审终审制。

2005年,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受理请求撤销复审决定案件589件,受理不服地方法院侵权诉讼案件80件。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始终排为第一,著作权、商标权列为第二、三或第三、第二,外观设计历年处于最低位置。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审判工作有两大亮点:第一,设立专业员制度。专业员属于兼职职员,由最高法院任命,专业员系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渊博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共机关的研究人员。聘请专业员的目的,是解决案件中的尖端科学技术问题。但由于专业员属于兼职工作,很难兼顾本职工作及案件审理需要,且案件是否需要聘请专业员,得事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同意聘请的,但案件审理却需要的,则启动调查官程序。目前,日本全国共有专业员180多名。第二,设立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置调查官,调查官遵照法官的命令,对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的审理中有关的必要技术事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法官。调查官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难度低于专业员解决的技术难度,且无需征求当事人意见。在开庭辩论等诉讼活动中,调查官还可以遵照审判长的命令,对当事人进行提问。调查官属于法院内部专职职员,属于法院编制。目前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共有调查官11名,其中10名曾在日本特许厅从事过复审工作,1名为专利代理人。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2-27 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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