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执法条款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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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
(一) 专利、商标和版权三部法律基础上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二) 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
2006年1月-9月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3000多件,结案率约在80-90%左右。
(三) 行政执法和其切入点及司法复审
二、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执法条款
(一) 法律规定的特点
知识产权法都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都对侵权行为作了种种规范性的规定
(二) 认定侵权违法的法定标准
这也就构成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因此,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首先研究和讨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
(三) 法律责任和临时措施
1、停止侵权;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4、消除危险;5、消除影响;6、确认权属;7、确认不侵权;8、民事罚款等。
诉讼前和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包括:1、证据保全;2、财产保全;3、临时禁令等。
刑罚手段 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刑。
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执法条文表述
在各部法中主要分为三类:具体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条款;民事责任条款;概括性的刑事责任条款。
(一) 专利法(第57条等等);
(二)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第52条。);
(三) 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
反不正当法(第20条),等等。
刑法的专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共8条。
商标罪3个罪名;假冒专利罪1个罪名;著作权犯罪2个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1个罪名;法人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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