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的商标权人认为注册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是永久的驰名商标,这是一种模糊认识,应予澄清。
一、驰名商标的使用
驰名商标是基于商标的驰名而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不是一种新的商标,也不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商标,它只不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基础仍然是原来的那个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不是给予商标权人特殊的权利,而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的一种特别的保护方法。这是驰名商标的本质所在。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是注册商标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其使用的商品范围还是其注册商标原来所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并未发生改变。例如“双塔”注册商标被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如果“双塔”商标专用权人要在其商品上注明其“双塔”商标受到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时,只能依法在其生产的龙口粉丝等淀粉制品上作出相应的标示说明,即“双塔”注册商标原来所核准使用的淀粉制品(粉丝等)上作出标示说明,而不能在未经核准使用“双塔”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作出该标示性说明。
注册商标与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是不可分离的,驰名商标只能标示在该商标原来经商标注册机关依法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如果驰名商标权人把驰名商标用于未经依法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需要重新向国家的商标局申请核准,否则即有滥用商标之嫌,甚至受到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如果在“双塔”注册商标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他人基于“搭便车”、“傍名牌”、“沾便宜”的动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在注册企业名称上、在注册网络域名上、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双塔”商标标识,利用“双塔”驰名商标的广大商业信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双塔”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双塔”商标依法给予特别保护,是否可以实现“双塔”商标的特别保护,有待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抗辩情况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双塔”商标专用权人也可以针对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在注册企业名称上、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双塔”商标标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其“双塔”商标给予相应的行政保护;但对他人在注册网络域名上使用“双塔”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法律授权范围,原则上不能给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制止他人作域名使用的行政保护。
二、驰名商标认定后其品牌信誉的继续保持和发扬光大
商标的驰名度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会发生变化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在某一时段对商标驰名度的动态事实反映。驰名商标并非永远的驰名商标。如果认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永远是驰名商标,这是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种误读。
驰名商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商标是否驰名,与商标权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基于商标权人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上的无情竞争,如果驰名商标认定之后,商标权人未继续保持商标的品牌信誉和商品的质量优异,未进一步强化市场的营销策略,未进一步加大对商标品牌的培育和再造,那么,驰名商标是会“退化”的,今天的驰名商标,明天则可能沦为不驰名的一般商标,甚至成为徒有虚名的“死亡”商标。
比如“双塔”注册商标,在商标权人起诉的商标侵权诉讼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具有时间上的确定性,即是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起诉前“双塔”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所作出的认定。基于商标驰名的动态性,其认定效力一般不会及于今后的“双塔”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即不等于“双塔”注册商标在今后一定还是驰名商标。现实中,驰名商标认定之后不再驰名已不乏其例。因此,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品牌信誉的继续保持和发扬光大是必需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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