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就知识产权审判的挑战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发表意见,他说:
知识产权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建设自主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打击盗版假冒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利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科技进步的发展,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和博弈的重要领域和基本手段。所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执法者和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着很高的要求和严峻的挑战。
一个挑战是一些享有知识产权众多的发达国家不但更加关注与执法有关的制度层面、程序机制和具体法律规定,而且关注具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他们从利益最大化出发,施加压力;很关心他们在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如何严肃执行我国的法律,使之落到实处,在忠实于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又维护法律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坚持改革开放,适应我们长期需要外资、国际科技实际情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同时更严峻的挑战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要为我国科技创新服务,推动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特别是引导并鼓励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不断创新,这是知识产权工作所面临的一项新的任务和挑战。过去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等主要针对基本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条约协议。在中央建设创新国家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应当再思考、再进一步。
我认为应从外延上把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我国承认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规定的保护范围,司法者的宪法和法律意识一定要强。同时要从内涵上也要把握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这就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即由智力劳动创作的,依附在一定的载体上,并且载体可以不断复制;价值不在于其载体的价值,而在于专家们称为信息或者称为表达的价值。
最高法院将在明年一月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要着重分析在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型国家和改革开放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形势,研究制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一些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政策。比如要大力加强包括禁令和其他临时措施、赔偿等民事救济措施的力度。要体现民事救济措施的威慑力和补偿性。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官要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要用具体司法行为和诉讼活动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长期的重要的审判工作,知识产权法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