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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刑事责任

 

作者:埃斯里∙罗夫通  发布时间:2006-08-04 14:39:57


    •    任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是有罪的。

    •  具有犯罪行为及犯罪意图:

    ——谋杀

    ——严重伤害,以及

    ——欺诈

    • 只有犯罪意图的行为;

    ——出售被污染的肉类

    ——搭建不安全的脚手架

    ——出售没有适当说明的商品

    • 前一类犯法比后一类犯法更为严重。

    • 通常,对于前一类的判决也比后一类的判决严厉。故意的行为人较过失的行为人更为严重。

    法人的责任

    • 个人或法人。

    • 要求确定真实行为时的困难。

    • 教唆故意。 

    第二责任

    • 从犯。

    • 引导他人犯罪的人。

    • 了解先决条件。

    • 不了解就不可能实现的犯罪。

    刑事责任和网络服务供应商

    • 主要责任不是一个问题。

    •  困难源于相关的第二责任。

    • 这是因为人们意识到:如果增加网络服务供应商的监控责任,将会严重妨碍网络的运行。

    • 然而,网络服务供应商不能为所欲为。

    欧洲议会和2000年6月8日的欧洲理事会的2000/31/ec指令

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某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区内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指令),

    • 在第42条中指出:

    ——“对于网络服务供应商……责任的免除……只包括网络服务供应商为了提高传送效率这一目的、对由第三方上传和暂时储存的信息提供网络连接和运行的技术程序的活动;所指的活动是单纯技术性的、自动化的和被动性的,暗指……网络服务供应商对被传送或储存的信息既不知晓,也无控制。”

    • 但是(在第43条和第44条中)

    ——“……网络服务供应商可以受益于免除责任……当他与所传输的信息毫不相干;除其它要求外,这一点还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没有修改所传输的信息;这一要求并不包括在传输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性操作,因为这些操作并不改变所传输的信息的完整性。”

    ——为了实施非法的行为,网络服务供应商故意与接受其服务的任何人合作,这就超越了“通道”(mere conduit )和 “缓存”(catching)等的界限,……这将不能受益于为有关活动建立上的免除责任。

    网络服务指令 i 

    • 信息社会服务和服务——是任何为在远程、通过电子方式、根据接受这些服务的个人请求所提供的常规付费服务。

    • 远程——不需要参与者同时出现。

    • 通过电子方式——指的是当服务初始发出和在一定距离之外的目的地接受都通过电子设备来进行,所指的设备处理和存储数据,以及所有的传输都通过线路、无线通讯、光纤或其他电磁设备所进行的传播。

    • 根据接受服务的个人请求——这种服务是通过数据传输来提供的,并且是依据个人的请求来提供的。

    网络服务指令ii

    • 但是,作为非穷尽性的指导,以下服务不在定义的范围内:

    • 不在“远程”提供服务

    ——即:接收者在现场——基本上指的是,接收者通过操作电子设备的人的肩头。

    ——例如:

    • 医药设备的产量

    • 商店中电子目录

    • 旅行社的预约机票,以及

    • 闯关电子游戏

    • 不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

    ——例如自动提款机或售票设备(存在实质成分)

    ——确保正确支付的收费站和停车场,

    ——存储介质和系统中的数据,尽管是电子性的,但不涉及任何处理,并被认为包括传真装置和电话机。

    • 不是“根据接受服务的个人的请求”提供的服务,例如电视和收音广播和窄播。

    辅助定义

    • 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个人或法人)。

    •  确定的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了营利在固定的地方长期提供服务的任何服务提供者。

    • 接受服务:是指任何接收服务的个人。

    • 消费者:是指为了其专业、商业或贸易之外的目的而作为的任何个人。

    • 商业通讯:是指被设计用于直接或间接地促进谋利人的产品的任何通讯,但不包括只是网站名称或电子邮件的地址,或关于那个或那些产品的独立性汇编信息。

    • 协调领域:是指关于如何建立和维护服务的法律,但是不包括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递送的法律,不是通过电子装置提供(例如水暖设备)。

遵  守

    • 关于注册和操作的法律

    • 成员国没有职责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遵守版权法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 这种遵守的要求不能成为提供服务的先决条件。

    边  界

    • 不能越过欧共体国家的边界对网络服务供应商进行管理,除非

    ——是公共政策的需要(犯罪调查等)

    ——出于公众健康

    ——安全,或

    ——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 对于所指目标的检查应当是适当的。

    • 咨询第二成员国

    • 告知欧盟委员会.

    联系、合同和垃圾邮件

    • 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联系信息和任何监督主体的细节(例如,对医药产品)。

    • 然后是大量关于垃圾邮件的规定和如何商议合同的问题。

通道、缓存、主持和监控

    • 只是通道、缓存或主持的网络服务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 监督者不承担责任。

    • 一旦他们知道他们就必须行动。

    • 可以发出限制禁令或防止侵权禁令,但是不包括赔偿。

    犯罪和知识产权

    • 没有成员国家需要遵守的义务

    • 在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过程中,对实施侵权行为知情,网络服务供应商还不能被刑事起诉。

    • 对服务提供者自主行动的情况,具有不同的立场。

结  束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1-21 22: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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