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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使用费标准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于2006719日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于2006821-920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69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修改并重新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2006-11-09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1-14 8: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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