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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实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 制止侵权时效增强
江苏省高院实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 制止侵权时效增强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2日  来源于:南京晨报
 
 

  11月1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旨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鼓励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

  经济困难权利人诉讼费可缓交或减免

  意见提出,对经济困难的权利人,可以给予诉讼费缓交或减免,并向当事人免费提供办案程序说明。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公开、公平、准确、适时行使释明权,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可申请调查令

  侵权人不配合、不提供证据怎么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省高院一位法官说。他透露,如果申请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机关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或者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审查。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商标和著作权案件立案后48小时裁定

  “对于诉前禁令的申请案件一律由知识产权庭审查和执行。”江苏省高院有关负责人称,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侵权的可能性及提供担保的有效性。担保金额要足以弥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要注意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对于商标和著作权案件,要确保在立案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专利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的,至少也应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组织听证,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侵权人赔偿责任将加大

  意见加大了赔偿力度,其中规定,对于能够证明或者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实际获利的,要避免简单适用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虽然无法证明因为对方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但权利人直接请求适用赔偿办法的除外。

  当权利人的多项作品、商标、专利被侵权使用,权利人分别起诉,或者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但要求分别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的,以每项知识产品为单位计算赔偿额或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赔偿数额。对于诉讼期间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权利人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应一并纳入赔偿范围。但对于权利人科技成果的创造性程度不太高的,即使认定被告侵权成立,也不宜判决其支付较高的赔偿额,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促进自主创新的导向功能。(姚均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1-3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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