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林广海
2002年底,由于院里进行内设审判机构的改革,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我被安排到民三庭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这样,身份上便算是一名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了。
初入行,对于知识产权这个行当,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知甚少。可是,自己毕竟是个法官, 在庭里又担当一定的责任,处理各种具体案件总绕不开是非对错,何况,案件之审判,原本就没有小事,一宗审判不当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是一种祸害,对于法官自己又何尝不是一种祸害!
上述感受,可以说是当初自己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心存畏惧吧!别人都说什么无知者无畏,大无知就大无畏,我呢,是大无知大畏惧!为了克服自己的无知,也为了减轻自己的畏惧,我便四处搜罗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书籍,通过学习,给自己“输液恶补”。
随着阅读量的积累,知道了郑教授对于版权法的玄奥有一个“鬼学”的比喻,于是就产生了一种很急切的心情想购买郑教授在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版权法》(1997年修订版)那本书。无奈,我跑遍广州全城的书店也没有买到!情急之下,我向北京的朋友求援。真的出乎我的预料,很快,我收到了书,是郑教授本人在那本书的扉页上亲笔签名,题字请我指正(没有比这令我更为汗颜的事啦!)以快件邮寄给我的!关于“鬼学”的阐释,书中有两处闪耀光芒的文字,且让我们再一次重温美文吧:
“有形财产的转移与无形权利的转移不是一回事。但受保护客体的转移,并不使该客体中所体现的版权随之转移。某部作品之所以成为‘受保护的客体’,仅仅是因为有版权在其中产生。客体与权利分属不同人所有,在实践中就使主体与客体也分离了:版权的后继归属落在了这一方面,而作品本身却落在了另一方面。正因为如此,西方不少版权学家及版权律师把‘版权学’称为‘鬼学’——在版权领域,灵魂真的离开躯壳而存在了”(316-317页)
“版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所及,不像专利权那样有个‘权项请求’划定了范围,也不像商标权那样至少有个‘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可以参照,也有个可见的范围。于是,版权领域的‘侵权’与否,就经常像与‘鬼’打交道那样捉摸不定。”(470页)
说实在话,读了郑教授这本版权法的经典之作,在版权知识方面,我固然克服了原来的一些无知,但同时却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畏惧——学然后知不足,过去以为自己懂得的东西,其实没有真正弄懂,甚至有南辕北辙的误解!可以说,是郑教授的著述和郑教授的为学风范,使得我对法律和法的精神更加心怀敬畏!
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也迎来了大的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工作者与知识产权理论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渠道也越来越多,作为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的理事,我有幸参加了2003年以来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每一年的年会以及其他一些专题研讨会,每年都有一二次机会能够当面聆听郑教授的学术主张,感受郑教授的大家风范,这对我的专业素养是极大的提升,对我的知识产权专业感情是极大的醇化!
象我这么一个新入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能够直接得到郑教授这样的知识产权法学大家的关心,是多么令人难以忘怀!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利用到北京公干的机会,我曾两次到北京官园桥郑教授的寓所拜访,留下特别难忘的记忆。第一次是在2005年1月10日,我在北京春晖园国际会议中心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2005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会议安排我就“商业最终用户软件侵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实践”作了主题发言,对这些问题,我感到会议上存在不同的声音,究竟应当如何对待,在案件中该怎样把握,我表示希望能听取郑教授更细致的解说。因为会上没有时间,郑教授很愉快确定会后回到城里请我到寓所谈。在他的书房,郑教授仔细给我阐述“任何新技术的产生都决不导致知识产权法被颠覆”之道理,并针对会上的不同声音做了分析。临走,郑教授把事先签好名题了字的《郑成思文选》一书送给我。
第一次登门拜访郑教授的时候,我完全不了解也看不出他的身体健康情况不正常。后来得知他患癌症做了手术,在2005年10月底,我利用在京公干的机会再次登门探望他。还是在他那简朴的书房里,关于身体健康,他只是淡淡地说手术效果不错,恢复的蛮好!之后就兴致浓浓跟我聊起了物权法中的问题,特别指出“以一物二卖比喻物权优先于债权”是错误的,还说,拿物权跟债权来比较哪一个优先,就好象拿时间跟空间来比较哪一个优先一样,是令人费解的。临别时,郑教授和我在他书柜前合影留念。
这张珍贵照片显示的时间是2005/10/24 15:59
那一刻,定格了我的生活中一次至为深刻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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