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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始末 他带走了近万张图纸
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始末 他带走了近万张图纸
2006年10月24日 09:16:31  来源:法制日报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简称西重所)前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在跳槽后,将原单位的近万张技术图纸剽窃到新单位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冶连铸公司),给西重所造成重大损失。该案因其一审判决裴国良和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被媒体称为国内赔偿额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刑事部分维持原判,跳槽工程师裴国良获刑3年。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因双方签有保密协议,和解结果未公开(本网10月19日曾予报道)。

  跳槽高工“带”走核心技术

    创建于1956年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是国家重点综合性科研开发类机构,主要承担大型成套装备的研制与开发任务。50年来,西重所完成了1000多项科技成果,200多项获国家、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158项成果填补国内空白,为我国重型机械行业科技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

    西重所党群工作部副部长陈自强说,这起侵权案的发现十分不易。2003年7月,西重所技术人员发现西安冶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用西重所的图纸为他人加工制造板坯连铸机设备,了解后得知,这两套设备是中冶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的四川川威钢厂和山东泰山钢厂板坯连铸机。经过艰苦调查,发现这些图纸与原职工裴国良关系较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裴国良,男,1961年4月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是西重所用20年的时间培养起来的连铸技术方面的专家,参与过该所多个重大课题研究,掌握着该所板坯连铸专业方面许多商业秘密。2002年8月,裴国良在中冶连铸的高薪吸引下擅自离所,到中冶连铸就职,被聘为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西重所与辽宁省凌钢公司签订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主体部分工程。2001年6月投产。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工作时发现这一工程的设计图纸,即擅自将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国良离开西重所到中冶连铸公司。随后,中冶连铸公司与山东省泰山钢厂和四川省川威钢厂签订生产连铸机合同,总价值近1.5亿元人民币,裴国良担任这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裴国良在当年国庆节返回西安时将西重所为凌钢二号主体工程设计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中冶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期内就完成了四川和山东的两个项目设计。

    陈自强说,上述被窃图纸(电子文档)是西重所在我国第一套百万吨级连铸成套装备技术基础上历经20余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自主开发的,并已逐步完善成熟,是西重所几代科技工作者数十年心血汗水的结晶。

    企业走上维权之路

    自裴国良等人到中冶连铸公司之后,该公司先后用裴国良盗窃的技术资料,为数家企业做了多套板坯连铸机,合同总额达2.3亿多元人民币,使原本不具备板坯连铸机设计能力的中冶连铸公司屡次中标,使西重所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经济上蒙受了巨大损失。

    2004年5月18日,裴国良在北京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同时扣押了裴国良携带的一台存有西重所大量图纸资料的笔记本电脑。

    经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调取相关图纸送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中冶连铸公司为四川川威、山东泰山设计的板坯连铸机的图纸与西重所设计的图纸从装配图和零件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并无本质区别。又经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西重所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裴国良的犯罪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1782万元。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西重所通过长期努力,在板坯连铸技术方面形成了独特的设计技术,其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具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西重所对此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又与单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属于商业秘密。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5年3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2月22日,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凸显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决心

    一审宣判后,裴国良、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武汉中冶连铸公司均提起上诉。随后,就民事赔偿部分,西重所与武汉中冶连铸公司及裴国良达成了调解协议。

    就此案的刑事部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裴国良作为原工作单位西重所的高级工程师,明知该所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属商业秘密,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其私自复制据为己有,后又将该资料交由中冶连铸公司使用,其行为给西重所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西安市公安局在办理该案时,曾多次组织西重所技术人员对他们搜集到的证据进行辨认。通过辨认,发现裴国良跳槽时,带走的技术资料和重要技术成果的数量远远超出了起初的判断。中冶连铸亦多次将这些技术资料、成果应用在他们的商业活动中,牟取了巨额利润。

    有关人士称,像这样大范围、明目张胆地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案例十分少见,其图纸数量之多、使用范围之广、涉及金额之大、对受害单位造成损失之巨,在国内绝无仅有。

    西重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维权十分艰难,要发现侵权行为十分不易。此外,由于涉及专业知识,警方的调查取证十分困难。这起案件从立案至今历时三年,其困难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西安市中院副院长陈辛一说,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起案件影响较大,对该案的判决充分表明司法机关注重利用刑罚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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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0-26 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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