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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协状告国美夏新两公司侵犯著作权

 

作者:蒋秀凤 裴晋燕  发布时间:2006-10-18 10:19:19


    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根据协会与作者小曾、张海宁等人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有权对歌曲《阿莲》、《爱情鸟》等10首作品行使著作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征得作者及协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夏新点歌机(型号为:pk-dvd680)中侵权使用协会所管理的音乐作品,并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牟取利益。经协会多次发函交涉后,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拒绝与协会协商解决著作权问题。现请求法院追究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判令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点歌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9万余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该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0-19 6: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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