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决定意见通知安排
江苏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等裁判文书制作质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涉外商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苏高法民三(2006)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法[2006]145号),以及全省法院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上网工作的要求,省法院民三庭近期就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具体措施,现予下发。望各地认真组织学习,深入查找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确保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努力使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特此通知。   

附:《知识产权、涉外商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近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裁判文书的总体质量不断提高,绝大多数裁判文书能够做到叙事清楚、层次分明、说理较为透彻、法条引用准确、主文明确、格式规范。但从二审案件审理及复查情况看,目前少数裁判文书仍然存在叙事缺乏证据印证、论证说理不到位、裁判理由不公开、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各地法院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

一、当前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辩主张归纳过于简单,或疏于归纳,将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简单删节或照搬照抄

当前少数裁判文书仍然存在下列问题: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叙述过于抽象、概括,不能准确反映争议焦点,使当事人的主张显得含混不清。有的只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高度浓缩为寥寥数行;有的只限于归纳书面诉状和答辩的内容,不涉及庭审中当事人增加的诉辩理由,遗漏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有些文书对当事人提供的关键证据及对方的质证情况记载不完整,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未能得到全面反映。

    (二)叙事缺乏证据论证,或者仅对证据进行认证,而对相关事实未进行归纳

    当前,仍有一些裁判文书存在着认定事实不列举具体证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认证流于形式,采纳证据不作证据分析或者只用高度抽象的只言片语简单概括的现象。有的文书叙述的事实或没有相应的证据印证,或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或违背了案件客观事实;有的文书仅是概括证据认证过程和案件事实,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有的文书虽然分段叙明了案件事实及相应证据,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未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作证据分析,没有说明对有关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也没有运用证据规则分析有关证据的证明力。还有极个别文书对争议焦点不作归纳,或者对案件事实不作具体归纳和认定,而是直接写在裁判理由中。

   (三)裁判说理不够充分,或者为说理而说理,长篇大论,重点不突出

    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但目前仍然有部分裁判文书的说理徒有形式,仅有结论,缺乏根据和理由。例如,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予支持的,简单地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有的只有一两句简单肤浅、内容空洞的套话,没有能针对案件的特性和对立双方的意见展开说理;有的回避争议焦点,只说想说的,该讲的道理没有讲出来;有的只堆砌罗列所适用的法条,而没有运用法理分析阐明适用该法条的道理。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文书没有充分表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以及在一定幅度内作出选择的依据。

    (四)内容脱节,逻辑性差,甚至自相矛盾

    有些裁判文书的内容是陈述事实、罗列证据、法律适用的简单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和事实之间缺乏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缺乏法理分析。部分文书叙事说理详略不当,针对性不强。例如:对裁判并无法律意义的纠纷事实作具体叙述,而对与当事人诉辩主张和理由有关,并作为裁判依据的关键事实却没有叙述;对争议焦点为适用法律的案件,却着力于事实部分的认证。还有一些裁判文书的叙事、说理、裁判主文之间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有的案件当事人有数个请求的,只判决了一部分,对其余请求未作交待。个别文书表述混乱、冗长,结构零乱,造成二审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对于一审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难以直接引用,需要对文字进行大量的重新组织。

    (五)格式和内容不规范,裁判文书错误比较多

1、格式不规范。部分文书存在漏写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的职业和住址;将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错写为法定代表人;对数字的表述和单位的简称不规范,前后不一致等。

2、内容不规范。裁判文书内容不规范,是当前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错引、漏引、多引法律条文。该引用特别法的引用了普通法;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无关;忽视程序法的适用,对不公开审理或缺席判决的案件裁判文书上也没有引用民诉法第120条、第129条、第130条;有的裁判文书则重复引用法条,将一些关系不大的条款也不分主次地统统引用上。

二是主文表述不清,一判多解,使案件实际处于判而不决、裁而不定的状态。例如,在判决被控侵权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时,未指明刊登该声明的媒体,而是笼统地要求在一家“当地”、“省级”或“国家级”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缺乏可执行性。

三是制作不规范,文字和语法错误较多。有的文书语句不通,用词不当,甚至有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问题;有的文字晦涩难懂,直接引用有关学术著作中的过度书面化的语言,甚至出现文言文中的词句;有的文书印制质量差,字体、字号不协调,装订不整齐。

二、改进和优化裁判文书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

总体思路:

(一)坚持当繁则繁,该简则简,突出案件争议焦点。裁判文书并不是篇幅越长越好,越复杂越好。优化裁判文书不等于细化裁判文书,而应包括细化和简化两个方面。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要写细写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要适当简化。同时,在个案裁判文书的内容上,要提高针对性,做到详略得当。

(二)坚持裁判文书制作的个性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谋篇布局。对证据与事实相结合的分析认定、说理等写作难点问题的处理,不能拘泥于固定模式,要结合不同案件的特点,因案而异。

(三)坚持裁判公开要求,准确完整地反映当事人诉辩理由和裁判过程。完整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等诉讼过程,体现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四)坚持裁判文书的改革要符合法律规定。改进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判文书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定的样式基础上,寻求能够增强裁判文书公信力的认证说理方法。

    基于以上思路,裁判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紧扣争议焦点,突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

    提高裁判文书的针对性,既是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的需要,也是裁判文书在有限的篇幅内阐明事理和法理的客观要求。裁判文书要突出其针对性,以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所昭示的案件争议焦点为中心叙述事实、分析证据、展开说理,并以此作为贯穿整个文书的主线,将各部分的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无关的事实、理由不说,无争议的事实、证据、理由少说,有争议的证据、事实、理由要不惜笔墨,详略得当、前后呼应。

1、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凸现争议焦点。裁判文书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时,既要客观、完整地概括其基本主张,不能有遗漏和篡改,又要突出重点,为认定事实和阐述裁判理由作好铺垫。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观点和事实,可一笔带过,对存在分歧和争议的观点和事实,应详细列举,写明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证明的证据、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等,必要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什么,以及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应予以交待。特别要指出的是,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归纳不能局限于其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更不能照抄起诉状和答辩状,应当综合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和答辩、庭审质证、辩论意见等予以概述。

2、叙明案件基本事实,重点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据分析和认定。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要善于捕捉与案件定性、处理有重要联系的环节,重点就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证据论证和事实认定,把有争议的事实讲清讲透。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表述方法:

1)叙事式。对于当事人就事实无争议,但对是非责任有争议的案件,只需叙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轮廓和法理分析必须涉及的情节,列举相应的证据,并明确予以确认即可,无需作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定。如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写为“前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予以证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列举式。适用于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案件。即根据案件事实的发展或根据事件的类别,将事实分成若干段,逐一列举,讲清争议焦点、双方所举证据及其证明的主张、对方质证的意见,并对有关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认定,明确证据取舍的具体理由。必要时再依据时间和事件的发展顺序,以简短的语言归纳出案件事实。

3)叙事与列举并用式。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某些具体情节有争议,可在对当事人无争议的基本事实作出概述并直接予以确认后,对有争议的具体问题以“关于…”的形式逐一列举,分别运用证据对事实加以论证、分析和认定。

    在写证据的内容时,应根据裁判文书简洁性的要求,写明与案件有关的或当事人发生争执的内容。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双方当事人无争执的内容,在不影响文理通顺和所论证证据内容完整性的情况下,可予以省略。

3、围绕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阐述裁判理由。首先,裁判理由必须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辩主张作出分析和评价,不厌其烦,均有答复,不能以当事人的理由和观点荒唐为由,而不予驳斥;不能因当事人的观点似是而非难以分析解释而回避不谈。其次,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通常包括案件争议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当事人的是非过错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运用法律处理等内容。在具体阐述裁判理由时,虽然一般情况下这几部分的内容都不可缺少,但绝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融入个性化的内容,重点就当事人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阐述,说清当事人的什么理由应当采纳或不采纳,为什么采纳或不采纳。至于无争议的部分,客观叙明结论即可。最后,对当事人及普通公众都能够认知的道理,可以简略论述、点到为止;对于比较深奥的法律知识,则应当多费些笔墨予以论述。

(二)充分论证,透彻说理,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说理是贯穿于整个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是体现裁判文书质量的基本所在,也是当前裁判文书制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裁判文书的说理必须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全面透彻、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合法有据。重点突出,是指说理应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重点阐述法院对当事人关心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评价及其理由。层次分明,是指摒弃“一捆柴”式的论述方式,视案情需要,根据争议焦点或诉讼请求,分段、分层次进行证据和法理分析,做到条理清晰。全面透彻,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所有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都作出分析,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支持与反驳,均详细阐明理由,裁判理由足以令当事人信服。观点鲜明,是指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和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否支持所发表的意见明确具体,不含糊其词、似是而非。合法有据,是指论证事实以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为基础,法理分析以经过论证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逻辑严密,是指严格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推理规则开展说理,准确揭示裁决结果与事实和法律依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裁判文书的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事实论证中的说理。就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阐述,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以及采信的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从而对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事实作出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在庭审中各自提供了什么证据,其主要内容是什么,证明何种事实和主张;对方的质证意见及提供反证的情况如何。法院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的,也应一并叙明。(2)运用证据法理论、法律逻辑和常规情理等分析上述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各证据相互间有无矛盾,哪些证据应当采信,哪些不应当采信。(3)根据证据运用规则,在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有关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并对当事人诉辩内容中各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回答。

    2、法理分析。法理分析的基本过程是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找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或法理,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准确认定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当事人的责任分担,进而完成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评价。裁判文书进行法理分析的目的,是通过阐释所适用的法律(法理)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使当事人能够直截了当地就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对照,从而对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作出客观的评价。因此,法理分析应说明以下内容:(1)已查明的事实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即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及其效力。这是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即使当事人对此无争议,裁判文书也应作必要的说明。(2)解决该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并对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加以必要的法理性阐释。在法律冲突或法条竞合时还应对为何选择该法律规定作出解释。(3)对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该法律规定的假设部分是否相符进行对比分析,并依据法律规定,分析、确定这些事实的法律意义,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是非过错及其民事责任。(4)对当事人相应的诉辩请求和理由采信与否作出回应,明确应当采信的有哪些,不应当采信的有哪些。(5)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条文。

法理分析的基本方法是依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推导出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结论,具体方法则因案而异。对数个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应针对不同的诉求,分几段展开,分别依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逐一进行说理,以体现出层次感和条理性。对当事人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的,除可从正面对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也可以从反面对其所提供的法律的不可适用性进行分析,力争在裁判文书中“驳倒”当事人不正确的观点。

(三)客观反映裁决形成过程,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性

    作为案件审理活动最终载体的裁判文书,应当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有所反映,除了要强化说理、公开裁判理由,告知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为什么这样裁决以外,还应反映裁决的形成过程,告知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是如何公正、合法地作出裁决的。裁判文书要公开的内容应当主要是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案件裁判形成过程的环节和内容。具体包括:

    1、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有重大影响的审理活动。裁判文书应载明下列情况:(1)涉及审限的情况。如明确案件受理时间、延长审限的情况;因诉讼中止、管辖权异议等造成未能在审限内结案的,也应当说明。(2)有关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如开庭的时间和次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情况,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3)追加第三人、被告、变更诉讼主体、裁定采取诉讼保全、临时禁令等情况和原因。(4)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也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2、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裁判文书对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情况应作全面反映:(1)凡是当事人庭审中所举的证据,无论是本证还是反证,无论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均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反映。有争议的证据或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还应明确其基本内容和举证目的。至于是在诉辩主张之后列举,还是在分析论证事实时明确,应视案情不同而定,但应注意避免重复。(2)裁判文书应当反映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当庭质证情况,包括是否提出异议、异议的内容和理由、对对方证据的反证等。(3)对当事人所举的本证和反证,不论是当庭认证还是庭后认证,均应在裁判文书中如实反映。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可直接列举确认,有争议的证据,应当逐一明确是否采信,并说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必要时还应说明证据的内容及其证明对象。(4)当事人请求法院收集、调查证据以及委托审计、鉴定的情况。要明确法院为什么接受当事人的请求、依职权收集调查的证据和委托审计、鉴定的结论,或为什么不接受当事人的请求而让其自行承担提供证据责任的理由。

    (四)树立标准化意识,保证裁判文书的规范性

    首先,格式应符合最高法院《1992年法院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改进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不在于改革现有样式,而在于改进裁判文书的内容表述。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坚持在现有统一格式的前提下强调内容的特色和创新。

    其次,引用法条要准确、完整、具体。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时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同时还要处理好法律之间和法条之间的关系。(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的以公告形式在《人民法院报》公开发布并下发全国的“解释”、“规定”、“批复”,裁判文书均可引用;地方法规只能在审理双方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引用;参照行政规章裁判案件的,必须写明“参照”字样;地方政策性规定、地方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和办案规定以及各级法院制定的意见或讨论纪要,可写入审理报告,但不能直接引用。引用司法解释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司法解释。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先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条款,再引用司法解释。(2)效力层次不同的法条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按效力层次的高低顺序同时引用;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时,应引用效力层次高的法律。(3)对同一问题有很多法条可以适用的,应引用与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接近的法典法条。(4)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又有特别法规定的,引用特别法规定。普通法较特别法对当事人的争议针对性强的,引用普通法。如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合同法》是特别法,处理合同纠纷一般不需引用《民法通则》,只有在《合同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才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5)对某一法律关系有具体法律规定,不能直接引用某一法律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没有直接调整的法律规范时,才可直接引用。(6)引用法条应当具体到条、款、项。(7)不公开开庭、缺席判决的案件,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二审改判案件,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

第三,结论明确,论证清晰。一审裁判文书在制作时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可能上诉,因此要做到结论明确,论证过程清晰,逻辑性强,以便于二审法院对一审文书进行准确的归纳和引用。

最后,文字表述要规范,制作要精美。一是数字使用要规范。如年月日和款项金额以及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等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引用法律条款,除原文是阿拉伯数字以外,均应以汉字表述。二是单位简称要规范。单位简称应简明扼要,特征明显,与其他当事人易于辨别,且文书全文前后的简称应一致。但在判决主文部分应当使用全称。三是印制要规范。包括用纸大小、各部分的字体字号、字间距和行间距、署名、日期的位置等均应统一。

    三、改进和保障裁判文书质量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对改进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各级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必须提高对优化裁判文书的认识。裁判文书作为一种诉讼文书,是审判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审判质量的重要方面,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衡量着法院的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因此,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讼累,有利于法官廉洁自律和自觉提高素质。各级法院领导和相关业务庭必须切实把改进裁判文书制作作为当前加强审判业务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

    (二)继续深化庭审改革,提高庭审质量。 庭审是审判活动的重点,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载体。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都是审判质量的重要体现。从本质上讲,裁判文书是反映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外在形式,其所认定的事实来源于庭审中举证和质证的结论。裁判文书的质量取决于庭审的质量。如果庭审比较成功,写起判决书来就会得心应手,法官只需将庭审的主要环节客观描述下来即可。反之,如果庭审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证据查不清、道理辩不明,则很难写出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同时,庭审质量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质量来体现。因而,优化裁判文书能促进庭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继续在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和强化庭审论证、说理上多下功夫,在继续深化庭审改革的基础上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在提高庭审质量的同时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形成两者的良性互动。

    (三)边学习、边实践,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审判人员的素质是裁判文书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各地法院要通过培养审判人员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来提高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主要途径有:一是注意吸纳国内外成功经验。对境外民事裁判文书在结构形态、说理方法、法律语言等方面的经验可以有针对性地吸收、借鉴。二是采用示范、培训、讲评、调研等多种形式,选出精品文书,进行交流切磋,共同提高。

    (四)强化对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制约。目前,裁判文书质量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除了是因为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所限外,与部分承办人员思想上不够重视、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也有一定关系。一份裁判文书的形成,要经过拟稿、核稿、签发、打印、校对等多个环节。因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各环节间的制约,对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至关重要。

一是要强化拟搞人的责任,把裁判文书质量作为审判质量的重要方面列入审判人员岗位目标考核指标。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标准,省法院已有明确要求,各地应遵照执行。

二是强化核稿和签发的把关作用,不让劣质文书流入社会。裁判文书在交付打印前,至少应经过一道把关程序。核稿人发现裁判文书质量过差可以要求拟搞人重写;拟稿人发现核稿人或签发人对文书修改确有不妥,也可提请复核。

三是明确审判员和书记员的职权和责任分工。如一般应由拟稿人和书记员共同校对;发现印好的文书有明显错误的,应重新打印;书记员应将文书送由拟稿人确认无误后才能送达。

四是各级法院的院、庭长要经常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0-19 6:42:15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