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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激励与司法跟进(3)
王平 肖宏

 

     —法院工作进一步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具体措施

 

3、专业性及与之匹配的专家型审判队伍。“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必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1] 我市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汇集了一批年纪轻、学历高、法律精的优秀人才,专家型、学者型和职业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正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专业从业人员共同体,法官应该是这个共同体中的核心人物。所以,借助知识产权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应当把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作为职业化、现代化法官培养的试验田。一是建立法官的内、外交流制度。内部交流,即东西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发达与不发达地方的法官双向交流,起到更新理念、输送理念的作用。外部交流,就是通过调查、研讨等方式促进法官与知识产权专业其他部门专业人员的交流;二是规划法官知识结构调整方案。把具有不同学科领域学位的法官集中调配使用,实现知识产权法官知识结构的合理化;三是实施专家型法官计划。固定知识产权法官,以法律专才为培养方向,选拔部分有理论基础、审判经验、发展潜力的法官进行重点培养。

(三)审判的延伸:在延伸直线上拓展司法服务。对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司法效益的评判,其关注重心为从立案到判决、执行的程序过程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实现。而要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控制和参与决策的法院全面功能,从立案之前到案件执行之后,程序流程外的司法作用空间都必须纳入司法职能发挥的范围。(见图3)在这个延伸的空间中,法院有义务,也有条件积极利用审判,为实现特定的社会利益与政府机关或特定机构进行接触,这与当代大众化的社会里,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纠纷解决功能的共同体趋于解体而带来的被称为权利救济的泛化或大众化的倾向相适应,并由此扩大了司法受益者范围的层次。[2] 这里,保护创新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就是审判利用的特定社会利益。强调审判利用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提前,通过知识产权审判的延伸作用阻却侵犯行为的发生。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延伸直线

1、建立以法院为核心的执法机关联系机制。[3] 从国际趋势看,各国对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关注都以司法保护为中心展开,本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核心作用和最终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国务院最近发布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提出的工作目标之一就是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紧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其中着重提出要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要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以法院为核心的执法机关联系机制体现的是司法协调行政执法和配合刑事打击的能动作用,以定期联系的机制提前排除司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认识障碍。

2、推行以审判资源充分利用为目的的司法报告制度。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信息拥有绝对的资源优势。但是,现有的信息传递方式和传达内容存在信息分散、不集中、不系统、不全面等资源利用率差等问题。因此,法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审判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收集、动态分析、趋势预测工作,以季度、年度或专题司法报告的形式,通过对一定时期、一类案件、一类行业、一类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的案件和审判情况作出整体的分析和评估,根据不同的发送对象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针对性强的司法报告,使审判信息能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1]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第145页。

[2] []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8-9页。

[3] 如美国在1999年秋,为更好地发挥各执法部门的作用,由国会组织专利商标局、司法部、海关总署、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等部门成立美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每隔3-4个月定期召开联合会议,主要职能是协调国内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该委员会每年想总统和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以及司法委员会汇报其有关协调的情况。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0-15 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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