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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激励与司法跟进(1)
王平、肖宏

 

 

    —法院工作进一步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具体措施

 

(王平 院长;肖宏 研究室主任)

问题缘起的场景

 

1995年5月26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开幕式上《努力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的讲话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1998年,盖茨曾说过这样一句“臭名昭著”的话,“在中国每年卖出300万台电脑,但中国人不花钱买软件,尽管有时候他们也会买。只要他们想偷,我们希望他们偷我们的。他们会上瘾,我们由此看到未来十年的收成。”

2002年,日本建立了由小泉首相任最高领导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

2004年,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列为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2004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2006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发表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讲话。

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说:“知识产权是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益,必须依法保护…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2006年4月14日,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高科技成都建设的决定》中提出总体思路是: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实施《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以优化创新环境为支撑,以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为根本,衔接国家战略,突出发展需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把成都建设成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突出、创新人才荟萃、创新氛围浓厚的创新型城市。

 

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决定了它在全球财富分配中的份额,进而决定了它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自主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是全社会各领域进行创新活动的强大动力支持和法律保障。建设创新型国家,摆脱“躯干国家”身份,成为向全球经济提供知识、技术、智能和思想的“头脑国家”是中国政府为未来发展作出的历史性战略决策。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wipo(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日内瓦总部大楼大厅圆顶的题词中所说“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的保护艺术和发明”。在由政府主导,立法、司法机构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服务对象为全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充当社会司法者角色的法院当有何作为,如何作为,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司法求解的进路

 

一、大保护概念——转以裁判为重心的司法观念

“在现代社会,司法已将它的行为控制域扩展到了几乎所有重要的人类行为和行为主体,在这方面,即使是目前最为庞大的行政机构及功能也不能与司法比拟,因为行政角色和机构的行为在大多数民主的国家中也是要受司法控制的”。[1] 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转型的剧烈冲突带来的“诉讼爆炸”,法院为纠纷的公正裁判和司法效率付诸的种种努力从表面上扩张了法院裁决纠纷的功能。事实上,裁决纠纷是法院最直接、最首要和最重要的功能,但绝不是唯一的功能,因为他还担负了更为重要的社会控制和决策参与功能。后现代法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论述后现代图景时说:“如果说存在着回应性法的一种典型功能的话,那么它就是调整而非裁判”。[2] 在这个阶段,法从形式(程序)正义向实质(实体)正义转化以及法的功能的变化,都改变了法院的作用,而纠纷解决不再是法院的主要功能。我们已经看到,现代化进程的中国法院制度已经开始成为重要的规训、引导社会的力量。因为“法院机构掌握的是一种更为精巧的福柯立场上的‘权力’,它应当被视做一种策略,其支配效应,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人们应该从中破译出一个永远处于紧张状态和活动中的关系网络,而不是解决出某些人可能拥有的特权;它是统治者战略位置的综合效应”。[3] 法律的效力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司法角色的行为支撑是不争的事实,[4] 但是法院功能与创新激励的链接正是在从裁判到调整,法院的功能空间从法庭走向社会的过程中得以产生。

(一)空间的扩展:在环状结构中锁定法院的功能定位激励创新是运用产权、宏观政策、市场等力量、手段以影响、推动企业创新活动。创新激励作为企业激励、产权激励、市场激励和政府激励的总称,分别说明了企业与创新、产权与创新、市场与创新、政府与创新等四种激励关系。可以看出,激励的客体是进行技术创造的主体,参与激励活动的主体大体包括了企业、政府、立法者、司法者,等等。这些主客体间的相互积极作用,产生错综复杂的种种经济关系、行政关系、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网络状的联系,共同支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法院是国家保护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体系的维系者。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撑网络中,法院的作用是独特的,但不是孤立的。网络的特性决定了网络关系方的相互关联性。在以创新主体企业为核心的环行关联结构中(见附图1)法院与企业以诉讼为纽带产生直接的关联性,企业与企业、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机构也以市场平等主体、被管理对象、执法对象的关系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在这种环状结构中,与法院毗邻的部门具有司法职能上的关联性,如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司法机关。除此之外,不具有相邻关系的部门则具有波及效应。

 

 

 

1:以创新主体企业为核心的环行关联结构

进一步而言,作为自主核心的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至少包含了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技术保护、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等六个方面,六种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5] 所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撑网络建设是系统建设,是资源整合的机制建设。基于支撑网络的关联性与波及性的特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渗透性,我们认为法院应当在自成体系的司法保护外,以顺势而为的姿态实现对外的全面开放和有效沟通,参加到社会各类力量参与的整合机制建设中。

一是倡导建立政府职能部门牵头,法院参与的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动态联盟。它集合政府、行政执法、企业、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联盟的形式存在,依托政府职能,以促进自主创新为宗旨,以事务协调、工作沟通为目的,建立日常联络关系、定期汇集通报信息、不定时会商特定事项,以集合性为组织特征,是政府主导下经常性保持联络并始终处于活跃状态的促进创新工作机构。

二是自主建立以案件为触点的企业涉讼通报预警机制。建立实时高效的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是我国近期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法院内部建立的预警机制是我国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是一个既独立又开放的系统。其独立性表现为可在法院内部独立运行与操作,其开放性体现为利用诉讼案件在环状结构中产生的回波效应,通过设定预警目标,即筛选建立本市的创新企业名录,借助预警信息的检测采集、预警信息的综合分析、预警报告的发布与反馈评价、应急事件的适时处理,自企业咨询立案时起至案件审理、执结为止,将所有案件相关信息进行即时的收集、整理,通过联动机制启动内部审判程序、决策程序,并实现信息的对外传递,达到预警效果。

三是建立容量大、效能高、易链接的地方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信息缺省造成的封闭状态是企业知识产权自主保护困难、自主救济困难、自主诉讼困难的关键因素。网络经济时代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取决于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效率。现在的问题是各类平台相对封闭,无法达到有效的对外链接;或单一平台的信息容量小,无法满足企业在有限时间内通过网络获得最大化有效信息的效能要求。成都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必须尽快改变企业、政府、法院网络平台的相对独立和封闭状态,建立围绕企业自主创新,以市场动态、政策、法律法规、诉讼指南、司法信息为搜索路径的相互链接、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和双向交流的网络平台,促进各类信息的有效共享。



[1] 程竹汝:“社会控制:关于司法与社会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载《文史哲》,2003年第5期第156页。

[2] [美]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0页。

[3] 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4] 程竹汝:“社会控制:关于司法与社会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载《文史哲》,2003年第5期第154页。

 

[5] 蒋志培:“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意义”,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3年第1辑,第50-52页。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0-15 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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