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创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信息沟通问题
表23: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对知识产权审判信息的需求状况
调查对象 |
问卷数 |
您是否希望法院向你单位报送或通报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信息 |
希望 |
没必要 |
无所谓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党政机关 |
91 |
77 |
84.6 |
4 |
4.4 |
10 |
11 |
行业协会 |
23 |
18 |
78.3 |
3 |
13 |
2 |
8.7 |
调查对象 |
问卷数 |
对法院报送或通报的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信息工作有何评价 |
不错 |
信息分散,未能自成体系 |
无重点和针对性,难提供决策依据 |
信息少,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党政机关 |
91 |
30 |
33.0 |
20 |
22.0 |
11 |
12.1 |
30 |
33.0 |
行业协会 |
23 |
10 |
43.5 |
3 |
13.0 |
4 |
17.4 |
6 |
26.1 |
调查对象 |
问卷数 |
如果法院向贵单位报送或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信息,您希望重点报告哪方面的信息(多选) |
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案件 |
行政执法规范性问题 |
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预测、市场导向 |
法院审判发现的企事业资产制度问题 |
可能涉及相关政策调整的问题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党政机关 |
91 |
67 |
73.6 |
50 |
54.9 |
55 |
60.4 |
47 |
51.6 |
57 |
62.6 |
行业协会 |
23 |
12 |
52.2 |
11 |
47.8 |
18 |
78.3 |
8 |
34.8 |
5 |
21.7 |
调查对象 |
问卷数 |
你认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与行政机关相关工作相配合: |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建立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 |
其他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党政机关 |
91 |
54 |
59.3 |
28 |
30.8 |
9 |
9.9 |
行业协会 |
23 |
15 |
65.2 |
6 |
26.1 |
2 |
8.7 |
调查情况说明:首先,大多数的党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认为法院有必要向其通报自主创新司法保护的有关信息,只有3.4%的党政机关和8.7%的行业协会认为这种信息的通报没有必要;其次,法院早已认识到司法与行政之间信息沟通的重要性,也有计划的开展了信息报送工作,但被调查的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在肯定的同时,也表示法院现行的自主创新司法保护信息报送工作尚存在诸如信息较分散,未能自成体系,信息量少,不能满足党政需求的问题;第三,相关党政部门、行业协会对此也提出了建议,他们希望法院在自主创新工作中,可考虑将该方面的信息单独建立一套体系;法院服务于自主创新司法保护信息应以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案的审理情况、行政执法规范性问题、有关知识产权案的分析、预测的信息为主;在信息沟通方式上,除了传统机制外,还应顺应形势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见表23)。
(2)自主创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统一执法尺度的问题。
表24:司法建议工作的现状及需求
受调查人类别 |
人数 |
您对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中发现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问题制发司法建议有何看法 |
有必要针对重大问题发送 |
有必要,发现问题就指出 |
没必要,意义不大增加负担 |
不清楚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党政机关 |
91 |
35 |
38.5 |
46 |
50.5 |
4 |
4.4 |
6 |
6.6 |
行业协会 |
23 |
5 |
21.7 |
13 |
56.5 |
3 |
13.0 |
0 |
0 |
调查情况说明:法院在主动协调党政部门,统一保护自主创新步伐的参与意识还不强,未能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不足汇总起来,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42.9%的党政机关、60.9%的行业协会没有收到过司法建议,充分说明法院在履行审判活动的规范、指引职能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同时党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对法院依法制作、发送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规范相关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持欢迎态度,只有4.4%的党政机关和13%的行业协会认为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必要。上述数据还表明,人民法院在履行自主创新司法保护职能的同时不能忽视行业协会对企事业等创新主体所具有的管理、规范、服务、维权职能,不仅要将行业协会作为司法服务的对象,也要将其视为法院司法工作的助力。因此法院应加强司法与行政保护的执法经验交流,统一适法和处罚的标准;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发现行政执法有不规范之处,应尽快指出,以规范行政行为;法院司法工作应配合党和政府做好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调整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提高提高企事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工作(见表24)。
结语:求索中的发展
法律必须面向生活,面向未来;法官必须做好准备,迎接挑战。面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面对中国企业正在经历着的“成长的烦恼”和渴望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钻心之痒”,法官必须从容迎接未来,艰苦求索,认真回应。当务之急应是在全面深入总结以往司法实务的基础上,更加紧密的结合成都自主创新的发展趋势及公众需求,敢于在履行司法保护的崇高使命中,开拓创新,采取既超前又切实的有力措施,持续不断地开创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