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楠(副院长)、梁群(民三庭庭长)、钟晞鲲(民三庭法官)
(二)金钱不是万能——社会公众希望法官合理处理民事责任承担较易与希望加大执法力度的矛盾。
表15:法院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的公众态度
调查对象 |
问卷数 |
是否希望法院在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同时对其进行民事制裁 |
希望 |
不希望 |
视具体情况定 |
无所谓 |
未涉诉企事业 |
54 |
选数 |
比例% |
选数 |
比例% |
选数 |
比例% |
选数 |
比例% |
21 |
38.9 |
6 |
11.1 |
20 |
37.0 |
7 |
13.0 |
涉诉企事业 |
38 |
24 |
60 |
7 |
17.5 |
7 |
17.5 |
0 |
0 |
表16: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对象 |
问卷数 |
您认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多选) |
案件少、宣传弱、影响小 |
打击弱,未合理运用刑罚手段 |
司法与行政沟通机制薄弱 |
刑事法官素质应提高 |
其他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党政机关 |
91 |
33 |
36.3 |
41 |
45.1 |
22 |
24.2 |
9 |
9.9 |
3 |
3.4 |
行业协会 |
23 |
8 |
34.8 |
9 |
39.1 |
5 |
21.8 |
2 |
8.7 |
1 |
4.3 |
调查情况说明:部分的未涉诉企事业和绝大多数的涉诉企事业认为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或选择性的对其施以民事制裁措施,以加大打击力度。经历过维权艰辛的涉诉企事业的此项意愿更为强烈,60%的涉诉企事业明确表示“希望”制裁。人民法院采取制裁措施,可以依法主动对违法的当事人实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手段的民事制裁措施,能够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提供额外的打击力度。因此法院应针对目前民事判赔力度尚不足以吓阻知识产权侵权人的现状,法院也应灵活运用民事制裁措施,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回应众多企事业的呼声(见表15)。
刑罚对人身权利的剥夺有力的惩罚了那些恶意侵权并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侵权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但对我市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现状,45.1%的党政部门、39.1%的行业协会认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未合理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力弱小;36.3%的党政部门、34.8%的行业协会认为当前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较少,影响力较弱,达不到社会公众希望通过知识产权刑事制裁,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现实要求,并希望我们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加大处刑幅度,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扩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影响力(见表16)。
(三)司法服务,化被动为主动——司法延伸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矛盾。
人民法院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的司法功能除了通过案件审判,起到打击妨碍自主创新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持有序的创新环境外,还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保护秩序;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向社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以供决策参考;对创新主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指导与服务,实现司法保护功能与服务功能的结合。
1、社会公众希望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升社会公众依法自主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公开不够、公开方法不够有效
表17:企事业对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公开内容的要求
选项
企事业 |
社会公众认为法院为促进自主创新应进一步公开哪些信息(多选) |
具有示范价值的案例 |
裁判文书 |
法院相关知识产权审判的规定、制度 |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 |
其他 |
选 数(98) |
33 |
24 |
31 |
29 |
0 |
比率% |
61.1 |
44.4 |
57.4 |
53.7 |
0 |
表18:企事业对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公开方式的要求
选项
企事业 |
社会公众认为法院应以何种方式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多选) |
在网上建立成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页,相关信息及时上网 |
选择报刊等传统媒体,建立成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栏集中发布 |
法院及相关部门自行编辑知识产权保护专刊,定时出版,向企业单位行业协会发送 |
其他 |
选 数(98) |
36 |
31 |
28 |
2 |
比率% |
66.7 |
57.4 |
51.9 |
3.7 | 调查情况说明:被调查的企事业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特别是示范案例、法院相关知识产权审判的规定、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的公开不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的公开方式不适应社会公众的希望,还未建立专门的成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页,未将相关信息及时上网,未选择读者众多的报刊等传统媒体,建立成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栏,未能编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刊,定时出版,向企事业及行业协会发送(见表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