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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中院:求索中的发展 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9)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楠(副院长)、梁群(民三庭庭长)、钟晞鲲(民三庭法官)

 

三、社会公众对自主创新司法保护的需求

随着国家战略和政策环境、国际竞争、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的深刻变化,成都市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社会公众对自主创新司法保护的需求,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在自主创新司法保护领域内法院的探索必须在社会公众的引领下前行,审判工作必须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作出积极的回应。

(一)不合算的费效比——诉讼支出与诉讼收益的矛盾

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从准备踏进法院的大门那一刻起,他想的就不仅仅是恢复受损的权益,他的诉讼行为带有更多的利益冲动,既要确保权利的复原,又要考虑如何让手中的智力成果的明天更加美好,毕竟一项专利技术有着法定的有效期间,一项新产品有着短促的生命周期,较长的审限往往导致案件审结,新产品也该下市的局面。所以诉讼持续的时间是权利人极力想缩减但又不得不支出的成本,诉讼期限成本与诉讼产出的市场效益成反比,故司法保护只有不断压缩审理期限才能满足自主创新的内在需求。

企事业虽然将市场竞争作为其诉讼的首要的目标,但仍未忽视损失赔偿所带来的直接收益。根据侵权赔偿中的填平原则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对合理维权费用的保护,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判赔标准应充分考虑权利人的损失及维权费用,适当提升判赔标准。

1、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社会公众希望法官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知识产权技术含量的因素,确定合理的判赔标准,以平衡科技创新的现实价值与远期价值的冲突。

1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标准:

调查对象

人数

您认为侵权损失的赔偿标准是否应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有所区别,比如说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

应有区别,发明专利的损失赔偿额应高于外观设计专利

应有区别,但不以权利类型划分而应以经济利益为标准

没有区别

不清楚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占%

党政机关

91

42

46.2

32

35.2

8

8.8

9

9.9

行业协会

23

13

56.5

7

30.4

1

4.3

2

8.7

未涉诉企事业

49

13

24.1

28

51.9

3

5.6

10

18.5

涉诉企事业

25

13

32.5

26

65

0

0

0

0

调查情况说明:“您认为侵权损失的赔偿标准是否应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有所区别”的问题下有两个选择项,其一为“应有区别,发明专利的损失赔偿额应高于外观设计专利”,其二为“应有区别,但不以权利类型划分而应以经济利益为标准”,以市场经营者为主体的涉诉企事业和未涉诉企事业选择后者的人数是选择前者的两倍;而以管理者、引导者为主体的党政部门、行业协会选择前者的人数是选择后者的两倍(见表14)。这两个截然相反的“两倍”深刻的反映出了市场经营主体的逐利倾向与国家、社会对提升自主创新水平的追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提高判赔标准时,法官应当具备高度的大局意识,既要小心的维护当事人的创新积极性,又要将创新引向更高的层次。

2、法律滞后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社会公众希望法官在知识产权判赔方面扮演司法者与立法者的双重角色,从立法层面解决判赔过低的问题。

座谈中,部分被调查的企事业提出了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立法扩大“维护知识产权的合理开支”的范围的建议。他们认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既然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很难得以证明,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赔偿原则连填平的标准都无法满足,更无法制止和吓阻潜在的侵权者,故应当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专业人员介入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度越来越深,其中具有专业代理人与律师双重资格的人员极为罕见。专业代理人在诉讼中只能以公民的身份代理,不能合法的收取诉讼代理费,但当事人大多是要向他们支付费用的,法院无依据支持这笔高昂的维权费用,故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变相降低了判赔标准,故知识产权代理人在诉讼中所收取的代理费也应当被视为“合理开支”,参照律师费予以赔偿。立法与司法从来就不是截然分开的,立法指导司法,司法也应引导立法,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导者,必须承担适法和反馈立法的功能,特别是在日新月异的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法官更应勇于提出立法建议,以回应社会的需求。

3、提高了的判赔标准,如不能执行,仍是一纸空文。调查中,50%的涉诉企事业、66.7%的未涉诉企事业、60.4%的党政机关、60.9%的行业协会认为法院审判工作要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局服务,执行是最应该改进的的诉讼环节。故知识产权判决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因此社会公众希望执行部门加大侵权赔偿款的执行力度;同时还应提高执行能力,加大对知识产权裁判中特有的——“停止侵权、销毁模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执行。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0-14 2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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