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楠(副院长)、梁群(民三庭庭长)、钟晞鲲(民三庭法官)
3、严格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保证执法统一和办案质量。
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而基层法院一般不再管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制度。我市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有力的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
表10: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管辖模式的要求
调查对象 |
人数 |
针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管辖模式,目前你希望是哪种管辖模式 |
中院集中管辖,不必为知识产权专业法官 |
中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审理 |
基层和中院均可管辖,不必为知识产权专业法官 |
基层和中院均可管辖,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审理 |
无所谓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党政机关 |
91 |
5 |
5.5 |
49 |
53.8 |
3 |
3.3 |
31 |
34.1 |
3 |
3.3 |
行业协会 |
23 |
0 |
0 |
12 |
52.2 |
2 |
8.7 |
8 |
34.8 |
0 |
0 |
未涉诉企事业 |
54 |
7 |
12.9 |
20 |
37 |
4 |
7.4 |
20 |
37 |
3 |
5.6 |
涉诉企事业 |
25 |
1 |
4 |
17 |
68 |
0 |
0 |
7 |
28 |
0 |
0 |
调查对象 |
人数 |
针对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管辖模式,目前你希望是哪种管辖模式 |
基层法院一审 |
均集中到中院一审 |
无所谓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未涉诉企事业 |
53 |
7 |
13 |
33 |
62.3 |
13 |
27.7 |
涉诉企事业 |
25 |
4 |
16 |
21 |
84 |
0 |
0 |
调查对象 |
人数 |
您认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应由法院哪个业务部门审理: |
分别由刑、行、民庭审理 |
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
无所谓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未涉诉企事业 |
50 |
12 |
22.2 |
34 |
63.0 |
4 |
7.4 |
涉诉企事业 |
39 |
8 |
20.5 |
30 |
76.9 |
1 |
2.5 |
调查数据显示:首先绝大多数的被调查对象,包括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涉诉企事业、未涉诉企事业,对现行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模式是持肯定态度的;其次,59%的未涉诉企事业和84%的涉诉企事业希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纳入集中管辖的范围;第三,大部分的企事业还希望,法院内部也应当由专门部门来集中审理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审判实践证明,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指定为一些具备审判实力的中级法院,将其余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在各中级法院。确定专门审判机构,选择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知识及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符合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的特点,有利于使纠纷公正及时解决,统一执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总结和积累审判经验;有利于上级法院监督,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否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确定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应根据四川、成都地区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法官队伍建设的情况,与时俱进而定(见表10)。
4、规范管理,积极开展审判延伸服务工作,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及时为社会创新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为此,成都中院按照“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坚决打击知识产权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行为,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的原则,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该意见共35条,强调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建立方便快捷的立案机制,快审快结的审判与执行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机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机制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先后实施了电话预约、双休日立案以及诉讼辅导、风险告知、判后释疑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沟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调法制宣传工作,不断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进行知识产权法制宣传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鼓励创新;适时走访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邀请人大代表、党政机关旁听知识产权案件,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主动将1997年以来的知识产权民事裁判文书在网上发布,并挑选具有示范意义的判决,集结成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有力的促进了我市自主创新司法环境的提升。
2、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偏长。在对阻碍相关公众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原因进行排序时,有过亲身经历的涉诉企事业将“审理期限偏长”的理由排在了首位,未涉诉企事业也在9个选项中将“审理期限偏长”的理由排在了第四位;17.6%的党政机关和17.4%的行业协会也认为,审判效率在自主创新司法保护工作中急需改进。
表13:公众视野中影响知识产权案件效率的因素
调查对象 |
回收问卷 |
您最能理解的影响案件审理进度的因素是(多选): |
案件复杂 |
法官承办的案件太多 |
法官业务水平低 |
法官故意拖延 |
法院以外因素的影响 |
诉讼中止、技术鉴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等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涉诉企事业 |
45 |
13 |
28.9 |
7 |
15.6 |
0 |
0 |
0 |
0 |
2 |
4.4 |
23 |
51.1 |
未涉诉企业 |
54 |
24 |
44.4 |
4 |
7.4 |
3 |
5.6 |
1 |
1.9 |
10 |
18.5 |
13 |
24.1 |
党政机关 |
91 |
44 |
48.4 |
8 |
8.8 |
2 |
2.2 |
5 |
5.5 |
9 |
9.9 |
35 |
38.5 |
行业协会 |
23 |
6 |
26.1 |
1 |
4.3 |
0 |
0 |
0 |
0 |
2 |
8.7 |
6 |
26.1 |
部分案件审理期限偏长的原因为:一是,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是根本原因。知识产权往往以某一专业领域特别是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或技术为载体,同时随科技的进步、技术的创新,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出现,法官法律知识、科学知识、审判经验任意环节出现缺漏,都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二是,案件复杂、当事人举证困难、技术复杂、当事人诉讼能力差等问题,导致案件审理时间长。三是,案件中止、技术鉴定程序的存在是审理时间较长的客观原因。知识产权案件复杂,以及中止、鉴定程序的存在导致案件审理期间偏长,被调查的社会公众对此表示理解(见表13)。毕竟中止、鉴定制度是确保审判质量的必须,但也有部分当事人恶意启动程序,借以拖延诉讼,部分法官对此还缺乏清醒的认识,未能审慎对待当事人的申请,致使少数无必要的中止、鉴定程序得以启动。同时法官、法院也未能在审判与相关行政部门、鉴定单位之间建立一条沟通渠道,强化信息交流,确保中止事项、鉴定工作的高效完成。
3、综合执法措施运用不足。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中,法律设制了临时禁令制度、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制裁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快速推进诉讼,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以及在诉求之外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但实际操作中,因种种原因,法院没能有效采用,特别是临时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民事制裁。具体来讲,首先,关于临时禁令,自2001年法律确定该项制度以来,我院总共成功实施过两次,且都是一家企业在起诉同时申请临时禁令,实施少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申请得少,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更少,同时法院在宣传和施行临时禁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相关工作的开展力度还不够;其次,关于证据保全,工作大多由案件承办法官之外的人员承担,由于案情不熟,取证经验不足,保全、取证不成功,或虽然提取了证据但因调取对象错误、取证方法不当致使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也有发生。第三,至今未对相关当事人采取过民事制裁措施,因民事制裁措施的采取系人民法院依职权而为,通常情况下法官不仅没有主动采取的动力,亦没有认真研究民事制裁适用的条件,反而会对民事制裁措施的后果产生顾虑。因此,人民法院应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运用该制度,同时加强民事制裁措施的运用,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官司打赢、市场丢失的不良后果发生。
4、侵权赔偿数额偏低。我国侵权法关于损失赔偿历来采取填平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此也不例外。由于填平原则实施的严格化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法官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赔偿金额的心态日趋保守,宁低勿高,加之当事人证明其损失或对方获利的天然难度,致使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失赔偿额偏低,这种现象较为多见。2002年-2005年间,我院审理的全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共提起了15089071元的损失赔偿额(随机抽取了69个判决原告受偿的案件),法院判决支持的金额为1712235元,只为当事人请求金额的11.3%。为此51.1%的涉诉当事人,24.1%的未涉诉当事人、30.8%的党政机关、43.4%的行业协会认为法院的侵权赔偿数额偏低或太低。
5、刑事打击力度不够。知识产权刑事制裁尚存盲区,我市为专利权大市,民事审判中专利权诉讼也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但刑事制裁尚未触及专利犯罪。
刑事处罚力度还不够,根据刑法的规定商标犯罪的最高刑可至7年,而且成都中院在今年制定的成中法发(2006)20号文件,《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中,也提出要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理,但从占全市法院已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71.4%的商标犯罪的处理结果来看,10个案件共对11名犯罪人施以刑罚,其中6名犯罪人被处刑6个月至1年八个月,只有5名罪犯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罪犯中又有4人被宣告缓刑。这说明,我市法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刑幅度较轻,均在法定刑罚的下限内量刑;其次对缓刑的适用较为频繁,难以威慑知识产权侵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