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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中院:求索中的发展 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7)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楠(副院长)、梁群(民三庭庭长)、钟晞鲲(民三庭法官)

 

(三)司法保护工作对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之处及公众的负面评价。

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还存在的诸如法官队伍专业素质不足、部分案件审限偏长等问题,不利于司法工作保护促进创新功能的全面发挥,还受到了多方诟病。

1、法官队伍专业素质不足,离专家型法官尚有一定差距。

11:公众对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素质的要求

调查对象

人数

您希望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类型

精通法律知识

精通法律并有科技知识

精通法律并有专业审判经验

精通法律有科技知识和审判经验

无所谓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占%

党政机关

91

1

1.1

10

109

18

19.8

62

68.1

0

0

行业协会

23

0

0

7

304

3

13

13

56.5

0

0

未涉诉企事业

54

4

7.4

9

16.7

8

14.8

30

55.6

3

5.6

涉诉企事业

40

0

0

3

7.5

7

17.5

30

75

0

0

12:对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业务素质的总体评价是

调查对象

人数

对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业务素质的总体评价

较高、能适应需要

与需要有差距、需提高

较差,不能适应需要

不清楚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占%

党政机关

91

18

19.9

63

692

10

109

10

109

行业协会

23

3

13

12

522

3

13

4

174

未涉诉企事业

53

8

14.8

24

44.4

1

1.9

20

37

涉诉企事业

25

8

32

16

64

0

0

1

2

调查情况说明:一个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官仅仅具备相应的文凭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公众已经对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调查中,大多数被调查者希望知识产权审判法官集法律素养、科技知识、审判经验于一身,特别是与知识产权法官有过接触的涉诉企事业,更是对那种只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法官评价较低,被调查者多数认为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修养、大局意识同等重要。过半的调查对象认为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素质与自主创新的形势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仍需继续提高。因此社会公众希望的知识产权法官系专家型的法官,知识产权法官在综合业务素质上还有欠缺,如不及时提高将不能适应自主创新司法保护的内在要求(见表1112)。

知识产权法官专业素质存在差距的原因在于:客观上,法官任前大多参加文科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缺少理工科背景,对知识产权涉及的自然科学知识少有接触;当前我市知识产权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年限较短,审判经验的积累不足。以成都中院民三庭为例,19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中有2名具有10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审判经历,2名具有6年以上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其余的职业时间大多在不足1年至4年期间;案件数量不足,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系在2005年才走向完全专业化道路(此前民三庭一直因为案源不足要审理部分商事纠纷),据统计,全国有六成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东部地区法院;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官,至2003年受理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来,成都地区的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都江堰市、新津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尚未审理过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其他有过审判经历的基层法院受理量最多也就是2件,全市也仅审理14件,相关审判经验的积累也无从谈起。而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虽大部分集中在成都中院行政庭审理,但案件总量不足,2002年至2005年成都中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共只有22件,加上基层法院审理的,总计只有33件,致使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较慢。主观上,法官对知识产权审判对复合型、专家型法官的内在要求理解不足;尚为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之外的专业素质、审判经验的重要性,还未能处理好工学矛盾,在完成工作的同时加快知识结构的调整和审判经验的总结与积累。另外,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认不侵权等诉讼,审理上尚为空白。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10-14 2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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