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楠(副院长)、梁群(民三庭庭长)、钟晞鲲(民三庭法官
(二)成都市企事业自主创新状况。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自主创新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必由之路,而自主知识产权又是创新的结果和创新能力的衡量标志。因此“十一五”规划把“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成都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目标系以企业为主体,院(校)地合作、军民互动的科技创新体系。企事业的创新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成都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被调查企事业均较为重视提高创新实力。绝大多数被调查企事业表示企业已经或即将把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培育工作定位于企业的中心工作,认为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创新战略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目标。42.2%的企事业认为,我市政府扶持企事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44%的企事业希望法院继续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为我市创新工作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知识产权在被调查的企事业中地位较高,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形态,他们认为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大于其他知识产权。被调查的81家企事业,从其成立至今,已经申请专利887件,专利授权519件,拥有注册商标461件,版权登记134件,总量较为可观。但考虑到,涉诉企事业曾因知识产权纠纷参加过诉讼,而未涉诉企事业大多为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同时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截至于2005年全国73%的企业没有知识产权,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的数据,因此上述的数据不足全面反映我市企事业的自主创新成果,但能一定程度的体现出知识产权在我市企事业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企事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不断增多的趋势。
但被调查企事业在意识方面、开发方面、管理方面、经营方面、涉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1)意识上——保护创新、尊重权利的意识较差。
81家被调查的企事业,平均拥有12.18件知识产权,但只有13家单位同时拥有四种知识产权类型,23家单位拥有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45家单位以一至二种知识产权形态保护企事业智力成果,占全部被调查企事业的55.6%,涉外知识产权少。这说明企事业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保护体系,全方位保护创新成果的意识还不强。
2002-2005年期间,51家企事业的知识产权曾被他人侵犯,占全部被调查企事业的52.6%。2005年我院审结的245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79.9%的案件是因侵权而起。说明相当部分的企事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为薄弱。同时在审判实务中我们也注意到某些技术简单、易于模仿、便于进入的行业中,比如家具行业,有相当多的家具生产厂将模仿作为企业生存的手段,多个主体先后或同时侵犯同一外观专利的情况极为多见,侵权人与权利人对门经营的状况也时有发生,这说明某些企业不注意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只注意短期“模仿”效益,不在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研发能力上拼“内功”。另外某些企业的“贴牌生产”也阻碍自身品牌树立,为他人做嫁衣,把企业发展的主动权让他人掌握,使企业丧失发展的原动力。
(2)开发上——技术革新、科技创造的能力较弱。
被调查的81家企事业中尚有20家单位未拥有任何知识产权,以及上述单位所拥有的461个注册商标中仅有2个驰名商标,说明部分单位尚不具有足以形成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和品牌培育的能力。从专利的角度考察,发明专利所代表的技术含量最高,也最能体现相关主体的技术开发水平,但我市2005年发明专利申请1630余件,授权400余件,仅占全年专利申请量的23%和专利授权量的13%;而我院受理的专利权纠纷案件中,2004、2005年发明专利案件仅为20件和17件,只占当年新收专利案件的19.8%和11.3%,而且在所涉技术中,很少涉及成套设备制造、精密机械、电子信息核心技术、软件、创新药物等高新技术,这真实反映了我市企事业研发能力较弱、技术创新水平偏低,专利意识不强,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的现状。绝大多数的企事业还没有形成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产品制造能力和市场推广能力的企业综合核心竞争力。
(3)管理上——建章立制、科学管理的能力较低。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的全面发挥离不开合理的开发、利用和运营,但当前企事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普遍缺位。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被调查的企事业虽然认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影响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最主要因素,但仍有45家企事业没有为其配备哪怕是1个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缺位的占了全部被调查企业的45.9%。这充分说明大多数企事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使有,有的职权也不明确,甚至是空架子,并未发挥知识产权管理作用。同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需完善,在审判务实中,我们发现企事业普通存在对新员工知识产权背景管理、知识产权开发运营管理、知识产权奖励管理、知识产权培训管理、知识产权审查管理、知识产权保密等法律责任管理等制度不完善,致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不能而败诉。另外知识产权管理尚有不规范,其管理内容应力争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缺乏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尚停留于自发阶段,呈现管理粗放、运行无意识的特征。
(3)经营上——生产转化、成果流转的手段较少。
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仅仅是一种手段,如果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自主创新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因此知识产权的经营思路、运作方式对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发现,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不足,部分权利人只是在诉讼中而不是在生产经营中运用他的知识产权;还有相当部分的权利人只看到了自己实施知识产权的价值而忽视知识产权的流转价值,即使无力扩大生产、提高市场份额,也不愿或不会或想不到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知识产权。以我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2005年全年审结的245件知识产权案件中,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争议对象的案件只有22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8.97%,该比例还较2004年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案件更为可怜,2004年、2005年一共才有5件。这反映出知识产权收益尚不明显,融资功能发挥不够。也说明,对成都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什么,已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