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黄毅龙、陈赠才经预谋,由黄毅龙向厦门鑫飞扬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服务器,建立音乐网站。该网站未经录音制作者授权许可,从“百度”等网站下载大量音乐作品,然后向该网站的注册会员(其中包月会员收费5元、半年会员收费30元、包年会员收费50元、永久会员收费200元)提供搜索网址、音乐在线收听、下载等服务,从中收费牟利。陈赠才则对该网站进行维护。经鉴定,该网站注册会员12708人,其中收费会员1544人,歌曲数为10847首。网站建立以来,黄毅龙、陈赠才共赚取57095.24元。2005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建宁县亚新网吧将黄毅龙、陈赠才抓获。
此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么根据违法所得,要么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复制品数量来认定,至于该条款虽然也出现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但适用该条款同样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解释,基层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
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辩护人的说法,并认为黄毅龙、陈赠才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作出判决。 (记者刘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