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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舞蹈编导茅女士诉被告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侵犯其舞蹈作品著作权案。
原告茅女士,71岁,原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舞蹈编导;被告张继刚,48岁,总政歌舞团团长。
原告诉称,原告从1985年开始,汲取自己三十余年的舞蹈创作经历,从祖国的大西北甘肃等地区,多年深入生活,以敦煌壁画、大同云冈石窟、云南节竹寺罗汉堂中的“千手千眼”观音造型为核心,融会贯通傣族舞蹈、长甲舞和印度舞蹈的特色并吸取了当时年轻人时尚的霹雳舞等多种舞蹈贯穿语汇为主,成功创作而成《吉祥天女》舞蹈作品。
1987年12月,原告编导的《吉祥天女》舞蹈作品在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纪念建团五十周年”(1937-1387)首次公开表演,此后由于时代背景以及演出形式的需要,舞蹈《吉祥天女》也叫《千手观音》、《大佛》。
2005年春节,被告张继刚以编导身份署名并由被告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单位演出的《千手观音》在中央电视台公开演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好评。这个时期,原告的一些学生和一些原来参加过1987年版《吉祥天女》演出的舞蹈演员多次打电话告诉原告:有人将原告的作品拿去了,还变成了自己的创作作品。2005年4月,二被告将舞蹈《千手观音》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在各大媒体声明:“为了保护创作成果,净化艺术市场,其他艺术团体凡想表演或模仿舞蹈《千手观音》,首先应当遵守三个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需征得著作权人和作者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为此,原告将自己1987年版的《吉祥天女》与2005年版的《千手观音》两部作品进行了比较,发现2005年版的《千手观音》居然有26处与1987年版的《吉祥天女》的舞蹈动作和设计是完全相同的。此外,两部作品在结构、道具、表演者性别设置、静态造型、动态造型、音乐篇章、节奏等方面也都是一致的。原告本着对观众负责、对艺术负责的态度,适时在网上和有关媒体上披露了有关事实。而被告张继刚却在多次在媒体面前宣称,舞蹈《千手观音》是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没有借鉴他人的作品,一切都是自己研究出来的。
原告认为,文学艺术作品基于作品的形成而自然享有一切著作权,无须登记获得。而被告这种公示著作权登记并限制他人对舞蹈作品《千手观音》进行其他形式演出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了二被告对《千手观音》作品意欲独占的意图。二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并从中获取了巨额利润,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作者: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