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欧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上的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蒋志培
(2006年9月25日)
尊敬的各位来宾、专家、法官同学们:
大家好!
值此金秋,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中外专家,齐聚国家法官学院,共同学习、研讨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交流最新的相关信息,这对于不断提升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能力,大有裨益。在此,我谨代表最高法院庭知识产权庭,向与我们成功合作举办这次培训班的欧盟世贸项目办和国家法官学院表示诚挚的感谢!向各位来宾、专家和法官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最近,中国已将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并继续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公平竞争、互惠共赢的国际经贸关系,都要强调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反对滥用知识产权,而成为不平等的国际贸易壁垒。全国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应当加倍努力的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公平竞争和有序的市场法制环境,提供卓有成效的司法保障。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等涉及技术成果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随着技术本身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现出很强的活跃性和变动性,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的领域也不断拓宽。为了及时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法院重视和加强司法解释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近几年来相继公布和实施了20余个司法解释。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等问题的四个司法解释稿。这四个司法解释稿,与优化创新环境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上述四个司法解释稿已于2005年11月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受到广泛关注,国内外各有关方面以多种方式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和建议。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并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在条件成熟时提请讨论通过。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快人才的培养,拓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途径,是我们始终坚持和努力的目标。近几年,最高法院每年都要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1-2期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过两天,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在重庆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合作举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也将召开,100多位知识产权法官和中、外国知识产权专家将围绕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进行研讨。我们正是通过这样培训和研讨,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根据中国国情,着力总结自己的审判经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水平。
此次培训班虽然时间不长,但内容十分丰富和重要。涉及的民事诉讼程序、临时措施、证据规则、商业秘密、网络侵权、软件保护等问题,是中外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还有一些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如诉前禁令的适用问题。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以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件300多件,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8%。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个比例也是高的。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的适用,使得许多纠纷无需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就可以及时解决,这与许多国家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效果非常相似。这一制度在我国才建立四、五年的时间,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加强对这一制度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努力增强可操作性。
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最高法院曾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也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款也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做出适当的调整,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关注和研究。此外,音乐电视侵权的赔偿额等问题,也需要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予以准确把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重点正在由规则的建立转向规则的执行,各国也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相应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倍受关注。我们知识产权法官的责任重大。我知道,各位法官审判案件的压力都很大,难得放下手中的案件,能够有这么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学习和交流。在这里,我诚挚地希望和祝愿各位同学们,珍惜利用好这次难得的机会,学习好,交流好,收获大。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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