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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五——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
上海尚华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刘尚华

 

 

我们可以粗略地按照知识产权的存在形态,将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商业秘密战略等;也可按照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的执行机制,将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为: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知识产权培训与激励战略、知识产权创造与申请战略、知识产权预防与控制流失战略、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知识产权投资战略等。当然,还可以依据各个行业及产业发展的不同特征,将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为:半导体行业(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光电行业(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医药行业(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生物技术领域(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软件产业(可含数据库及数字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新材料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汽车工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环保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新能源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本文专门讨论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

1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知识产权商品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知道,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贸易中的转让或者许可;在企业合并或者建合资企业、一方或者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在企业破产清偿时;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时;在侵权诉讼中涉及侵犯经济权利的损害赔偿时。

a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和意义

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

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有关,大致具有时效性、针对性、估价性、参考咨询性等几个特点。时效性是由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决定的,失效专利、失效商标与有效专利、有效商标完全不同,即使是有效专利、有效商标,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评估的价值也会不同。谈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它的法定时间性, 一种是它的最佳获益期。在谈知识产权的特点时, 人们都会突出谈到它的法定“时间性”。一般认为, 知识产权的时间效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段有限的时间。一旦这个法定期限届满, 不论原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状况如何, 最初因该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 从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 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自由使用。这时, 该智力劳动成果便无“价”(即买方的购买价) 可言。我国《专利法》第45 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版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对其中财产权的评估。我国《著作权法》第21 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31 ; 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31 ,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31,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除了第21 条规定的情况外, 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 , 如果在这50 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 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 年计算。    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 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 即作者终生加50 年。超过这个期限, 遗作不论是否发表, 都进入公有领域。

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权利存续的最长时限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 一旦超出这个时间, 则权利丧失。而我国《商标法》则有所不同。它规定了两个时限: 一个可以称为“基期”,即注册商标首次获准注册后可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 按《商标法》第23 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另一个可以称为“续展期”, 即基期届满后每进行一次续展注册而可使权利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 按《商标法》第24 条第2 款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由于《商标法》未对续展次数作出限制, 因此从理论上说, 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是无限延长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与专利权、版权的价值, 在有效期内随时间延长而递减不同, 商标权的价值却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其可以无限续展下去) 而递增, 这种现象颇有些像某件古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益发变得值钱一样。但这不是绝对的, 有的商标也有倒牌子的情况。

 虽然说知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有效期, 但从评估的实际出发, 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最佳获益期。所谓最佳获益期是指该项知识产权能够给买方(或使用方) 带来最佳效益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样, 它刚上市的时候,往往鲜为人知, 销路不好。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 人们开始认识并接受了该商品, 销路渐渐打开。再过一段时间, 受“从众”效应的影响, 该商品变得极为畅销。但可能很快随着市场开始饱和, 该商品便由畅销变为滞销, 甚至变得再也无人问津。

  在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 往往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从知识产权卖方的角度看, 他能够在“畅销期”(或最佳获益期) 转让其权利, 或将其权利作价入股, 是最适宜的。评估人员在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 应当分析待估权利所处的时期,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公正评估。有的知识产权虽然仍处在法定有效期内, 但已过了最佳获益期, 其价值就可能很低, 甚至一钱不值。从这个意义上也使我们比较容易地看出, 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总是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仅仅是时间这样一个因素, 就使人看到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变量”, 是一个“过程”。

知识产权评估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科研单位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 已经卷入到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 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要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 对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意义, 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加企业的总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 就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在价值有一个正确估价。在以往的企业资产统计当中, 往往只按照企业帐面上已有的资产, 以及企业厂房、设备等作价的资产来计算, 而遗漏了未入帐, 或未予评估作价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这样的统计是不准确的, 或者说是有重大遗漏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 即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软件”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其厂房、设备等“硬件”的价值。一旦出现“漏估”, 投资企业便极有可能失去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 白白让对方占去便宜。这种资产流失的情况决不是个别的。例如, 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业部曾评估一个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 万元人民币买来的印染厂, 100 万元仅是以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的, 无形资产是空白。实际上这个厂仅土地使用权价值就在500 万元以上, 其它的技术专利还未算在内。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外方获得很大的利益。

 (2) 作为企业投资发展的量化价值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封闭模式, 智力劳动成果开始直接走向市场, 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项目与日俱增, 企业在确定投资及引进技术方面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及准备购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在一定意义上说, 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企业确定经营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地对入股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合理地确定入股企业的资产价格, 是确定股东权益的基础, 也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在企业兼并时, 不仅掌握被兼并企业的帐面资金及厂房、设备等资产情况, 而且弄清被兼并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对于兼并的可行性, 预测兼并后的经济效益, 就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确保被兼并企业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3) 提高企业知名度, 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除了必须加大科技开发力度, 加强企业管理以外, 很重要的一条是树立企业形象。对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例如商标等, 进行价值评估, 往往能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较好的作用, 这种作用有时要比单纯的广告宣传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世界各地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 也未完全打开市场, 后来人们知道其商标价值为244 亿美元时, 一下了解了“可口可乐”的经济实力及其获利能力, 从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经济交往活动, 扩大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4) 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的、易传播的特点, 有关侵权纠纷极易发生。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 可以在解决有关纠纷时, 作为被侵权企业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 广东惠州市曾处理一件案子, 三个职工因盗窃广东惠州tcl 皇牌电信有限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 这台样机本身值680 , 但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这宗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确定失窃物价值, 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已引起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 它开了我国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先河。今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补充完善这一内容。

 (5) 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可以使全社会比较直观地看到知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巨大价值, 从而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

b  知识产权的评估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评估主要包括商标评估、商誉评估(顾客名单或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商品或服务营业地址、研究与开发状况(r&d)及有关骨干人员的声誉,等等)、专利评估、商业秘密评估、版权评估等。在探讨知识产权的评估的主要内容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知识产权评估不等于无形资产评估

 在国内一些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 在一些评估者的实际评估中, 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 都不适当地把无形资产简单地或实用主义地与知识产权划了等号。实际上, 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 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 还应包括其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网络、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而后面的这一部分无形资产是不应被忽略的。由此看来, 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 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

(2)   知识产权评估不等于技术评估

目前国内对于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方面的著述很多, 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术评估、技术价值等问题。虽然对于“技术”一词, 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 所谓技术, 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 所采用的一种工艺, 或所提供的一项服务, 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一种植物新品种, 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 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方面。 据此定义, 有人将技术评估的范围划定在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两个方面。但也有人将这个范围看成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以外, 还应包括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如果后面这个范围成立, 那么看上去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了, 这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说, 知识产权包含有技术内容, 但不等于技术全部。技术贸易当中所涉及的商标问题, 主要关系着购买技术的一方, 因为他要考虑产品的销售。在购买技术的同时, 出于产品销售的考虑, 还要购买商标。这样看, 购买技术的出价与购买商标的出价是分别进行的。如果为了技术培训、产品宣传等目的, 购买技术一方可能同时也要购买介绍所购技术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等)。这时, 版权的价值也只能是另外考虑的, 不能同技术的价值混在一起。当然可能也有这样的情况, 即在购买某项技术时, 除该技术以外, 与该技术产品销售有关的商标及版权等统统包括在一揽子协议里面。购买该协议中的“技术”的价格, 肯定要高得多, 因为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价格, 还包括了商标使用权、版权使用权等价格在内。

       在技术贸易中, 卖方在转让某项技术的同时, 可能还要转让使该技术能够实际付诸操作的机器设备等, 这些机器设备构成了该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但对于从事知识产权评估, 特别是从事技术评估的人员来说, 狡猾的卖方可能是通过技术贸易转让其“产品”, 即那些附着于技术, 或者说使技术能够实际运用的机器设备。卖技术是假, 卖产品是实。这在技术评估中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你所评估的可能不是技术, 而是产品。所评出的价值与其说是技术价值, 不如说是产品(即普通商品) 的价值。

2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贯穿于全过程

a  注意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的质量

我国企业申请的问题专利或者垃圾专利多,有很多原因,其中两个因素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第一,一些专利代理人一味地只顾赚钱,在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时仅仅考虑节省时间,或者是仅仅考虑采取哪种方法能够从专利申请人身上赚到更多的钱,而为专利申请人的技术要点的公开程度、专利需要保护的范围考虑不够,更谈不上进行申请前检索或者查新了。造成专利申请人很多无谓的浪费,不仅仅浪费了时间、浪费了金钱,甚至还要被卷入专利无效诉讼官司中去,笔者就见过这类专利代理人;第二,与专利申请人自身有关,一些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方面的知识简直是空白,同时又未寻求知识比较全面(既懂技术又懂专利法律)、并能为专利申请人考虑的专利代理人的帮助,也得不到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帮助,造成所申请的专利在技术公开上过于详细具体或者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狭窄等。现代企业在考虑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时,应学会通过对创新内容的专利性检索,提高授权率;同时要进行最新专利信息检索跟踪,及时预防对新公开专利的侵权;一旦发生侵权,应及时研究规避方案,以免陷入专利侵权纠纷,造成投资失败。

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缴纳专利年费维持有效的期限(平均只有5-7年)远远低于国外企业申请的专利(平均10年以上),其根本原因在于,申请的专利质量不高,在市场中的转化率不高,使其缴纳年费维持有效的价值也不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专利权人即使缴纳费用维持专利有效,也不能把所有的侵权者打击干净,总会有一些侵权者安然无恙。这种非法的专利“实施”使得专利权人无动力维持专利有效。这一点笔者下面还要进行分析。根据官方估计,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专利转化率只有25%,专利推广率只有1015%,日本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70%以上。笔者认为,这一结果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不无关系。

b  打击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时也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

不管是社会还是企业,打击知识产权也需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整个社会而言,加大打击侵权带来的好处是维护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从而可以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利侵权行为也是一种技术实施的方式;如果一个社会构成侵权的标准很严格,而且打击力度很大,就可能形成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过度保护,不利于技术的转化、实施和传播;打击侵权行为本身也要耗费社会成本,比如在诉讼、执法等方面的成本。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打击侵权的力度要大一些;否则就应该小一些。要很好地平衡这种关系并不容易,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了技术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要将谁在“滥用”、怎么样“滥用”、达到什么程度称之为“滥用”等问题真正科学的界定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对企业而言,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要考虑成本-收益的权衡。在“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四-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一文中,笔者指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方法很多,比如“公开文献,提炼合成; 企业案例,细心研讨; 巧用人才,借鸡生蛋; 废旧回收,垃圾淘金;逆向工程,解剖研究; 新闻发布,获取秘密; 企业资料,流露秘密; 鉴定会中,隐藏秘密;招聘人才,了解工艺; 广告招聘,内含商机; 法律诉讼,法律调查; 专利文献,探明底细; 调查访问,实地考察; 购买技术,异地获取; 浏览网站,跟踪对手; 仓储库存,采购渠道; 经销零售,侧面了解; 招标投标,分析标底”,等等。各种方法的采用与否,总是根据我们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我们获取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来决定的。比如说,2005年我国“神舟六号”发射成功,对于“神舟六号”中的技术秘密,如果能够得到,国外公司是无论花费多少代价、采取哪种方法都愿意的。同样,对现代企业而言,打击竞争对手或者市场上的专利侵权、商标假冒等侵权行为,要综合考虑的问题很多:首先,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其次,要在预防对方的侵权上下功夫;第三,要做好调查取证和保存证据的工作;第四,要综合运用各类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第五,要采取一切方法降低诉讼成本(即使在美国,因为诉讼成本较高,也只有大公司才有财力来打持续时间很长的知识产权官司)。

知识产权所有者要花费大笔费用来搜寻侵权者,然后要支付提起诉讼后的费用(如果败诉了要原告承担),因此,只有掌握了足够的侵权信息和侵权证据后才能提起诉讼。即使在胜诉后,对于知识产权所有者要求侵权者的赔款,也存在一个执行的问题。因此,也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

c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的前提:不要买一个官司上门

对于投资人来说,最不愿意干的事情就是:投资了一大笔钱,不但投资回报遥遥无期,还买了一个官司来打。

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前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提供者是否拥有该项产权,或者是至少是否有权转让它或向受方发使用许可证?1995年,北京某法院判决“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一案中,北京出版社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供方”香港麦克斯韦尔公司并非迪斯尼作品的版权人(或者有权进行分许可之人)而出钱买下了出版发行权(有关详细案情与判决,请参考最高法院公报1996年第4期第136页)。由于这笔买卖一开始就“找错了对象”,以致麦克斯韦尔公司破产后,北京出版社就找不到着落了,它付了自认为应付的钱,结果却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权。

即使知识产权的供方是有权转让或者发许可证的人,也要在进行评估前搞清楚该转让或者许可活动是否涉及到第三方利益,这对评估出来的最后数额的高低会有很大的影响。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种情况就是,一位过去已经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三方发放过使用许可征的专利权人,他在技术转让中对目前受方所评估出来的应支付金额,比起从未发放过许可证的专利权人,在同样的其他条件下,就应该低很多;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许可证合同中包含“最惠条款”,他目前评估出的其专利技术使用费,就不应当高于已经与其他任何第三方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使用费;第三种情况是,如果供方已经向第三方发放过独占许可证或独家许可证,那么他就从“有权转让人”变成“无权转让人”了,虽然此时他仍旧是有关专利权的权利人。

在对高新技术投资中,最有可能遭来官司的也是两个方面:第一,技术是否合法取得;第二,该技术与第三者的技术专利有无利益冲突。在中国目前环境下,要鼓励高新技术投资,要鼓励建立技术成果的孵化平台。投资者一定要注意“不能买一个官司上门”,在一些国外的留学生从国外带来的技术项目中,尤其要注意这些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是谁。(执笔:上海尚华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刘尚华;200697 星期三)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9-7 23: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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