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法[2006]28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
并启用相应印章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为便于社会关心、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进一步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局服务,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对外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并已启用相应印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法发[2006]14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请设立民三庭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商请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从事有关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时对外统一改称“知识产权审判庭”,并启用相应印章。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法发[2006]14号)。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办公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6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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