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谈互联网版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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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inhuanet.com 2006年08月04日 09:47:56 来源:综合 |

2006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做客中国政府网,就“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图为阎晓宏在认真思考网友提出的问题。(陈竞超 摄)
未经许可转载 网站接作者通知需在时限内删除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8月3日做客中国政府网,就7月起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在谈到《条例》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定时,他表示,如果作者发现网站没有经过自己许可而上载了自己的作品,作者可以通过出具一些必要的权利证明通知对方,转载他人作品的网站接到通知后在一定时限内应该把作品删除掉。
阎晓宏说,未经许可而转载的情况在互联网和传统版权保护方面有不同。比如在传统环境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侵权行为。网络环境下就很难做到,所以就有了通知和删除的规定。原作者是权利人,发现有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自己的作品,出示证据后可要求对方在时限内删除。这个证明可以是作品的原稿,作品的登记证书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中国新闻网)
个人网络传播作品保护期限50年 过期后将可共享
阎晓宏介绍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方面,作品产生以后保护是有期限的,50年。过了这个期限,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人类可以共享了,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的限制。第二方面,合理使用。为了满足公众的个人阅读、欣赏,小范围特殊的需要,报道时事新闻,合理使用不经许可是不用支付报酬的。第三方面,法定许可。比如在教科书、远程教育、贫困地区,在使用作品的时候是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中国新闻网)
版权局收费令剑指网络小说 有望先授权后传播
继音乐版权收费后 国家版权局“收费令”剑指网络小说
昨天,国家版权局副司长阎晓宏表示,版权局正在加紧筹备建立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美术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作品的授权问题。他强调,要“先授权后传播”。
网络发表作品以后,权利就相应地产生了。阎晓宏认为,网络作品如文章、歌曲被杂志、丛书或者商场使用,作者直接与使用者进行交易非常不方便,而且交易成本也比较高,应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进行授权。据了解,现在国家版权局已经批准建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这两家协会正在开展工作。
作为权利人,一旦发现没有经过自己授权,作品被上载了,需要出具一些权利证明通知网站把作品删除。业内人士认为,权利人的权利证明就是在集体管理组织登记的证书。但是权利人去集体管理组织登记是自愿行为,相关协会并没有要求所有权利人都去登记。“集体管理组织只能是为网络维权提供了某种前提,但真正净化网络环境,制止盗版是长期过程。”
阎晓宏还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小范围内使用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的。小范围内使用是指有原则的合理使用,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而且不能损害作者的正当权利,不能够用于商业目的。 (记者 刘亚力/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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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已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于这个条例制定的背景、原则、框架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专门进行了解答。近日来,不少读者对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询问。为此,新华社就这些问题请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负责人(以下称负责人)作出解答和说明。[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