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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复制传播等他人四幅摄影作品 网站赔偿7.7万

 

擅自复制传播他人摄影作品 网站赔偿7.7万

作者:吴艳燕  发布时间:2006-07-28 11:12:32


    中国法院网讯   因擅自在网站上发布和出售他人摄影作品,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被作品的拍摄者,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郑云峰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7万元。

    原告郑云峰曾是中国摄影传媒大奖得主,由其担任摄影的《永远的三峡》一书在2003年获得第六届国家图书奖。2004年4月,郑云峰发现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其本人许可,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了由其拍摄的包括两幅三峡景色作品在内的四幅照片,并在网上公开销售。郑云峰随即委托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并要求展宇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然而直至2005年6月,展宇公司仍未将涉案的四幅摄影作品从网站上移除。于是在第二次申请证据保全之后,郑云峰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涉案作品底片和样片等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所诉,被告辩驳认为网站图片与底片中部分景物不完全相同。此外,被告是在2002年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后使用其作品,2004年5月接到原告交涉电话后立即移除了涉案作品,因此不构成侵权。为证明双方合作关系,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终止合作后向郑云峰支付相应报酬的汇款单据。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底片与证据保全的图片内容基本一致,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原告是涉案四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就双方曾达成口头代理协议一说,法院认为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仅凭一张汇款单据并不能证明其曾与原告达成口头代理协议,据此认定被告在其网站上载涉案摄影作品未得到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该四幅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被告又未提供其销售图片的获利情况,故法院将根据原告的知名度、作品类型、价值、原告为创作作品所作的投入、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郑云峰享有的四幅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网站上刊登向原告的致歉声明;赔偿原告郑云峰经济损失人民币7.7万元。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7-30 3: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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