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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版权局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7月20日 16:51:57  来源:新华网综合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已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于这个条例制定的背景、原则、框架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专门进行了解答。近日来,不少读者对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询问。为此,新华社就这些问题请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负责人(以下称负责人)作出解答和说明。

    条例是否适用于外国人?

    负责人:条例是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制定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条例则是对这一权利的具体保护办法。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所以,凡加入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公民在我国都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和条例受到保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是否需要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负责人:条例没有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者(通称icp)与单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称isp)。严格来说,除条例另有规定外,只有网络内容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网络内容,才需要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提到的四种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只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提供网络内容服务,所以不因网络内容提供者侵权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权利人外,其他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受到保护?

    负责人:著作权法和条例仅提到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受保护。一般而言,其他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是不受保护的。但经权利人许可而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其他人,在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后以权利人的名义采取的技术措施可以受到保护。

    著作权法中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诉前措施,与条例规定的“通知与删除”程序有什么不同?

    负责人: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后果往往更严重,如不及时制止,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极大损害。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了相应的诉前措施,但有时采用这种措施仍不能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而且权利人还要证明其合法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条例规定的“通知与删除”程序给权利人提供了又一件有力的武器。借助这一程序,权利人有可能更便捷地制止网络侵权,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侵权损失。适用这一程序与采取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诉前措施互不影响:权利人可以在适用“通知与删除”程序没有效果后,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滥用“通知与删除”程序将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这一程序的现象。[>>更多详情]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文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月起实施 法制办答问

cnnic发布第18次互联网报告 网民数已达1.23亿

    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23亿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9.4%,其中宽带上网网民人数为7700万人,在所有网民中的比例接近2/3。

许超:"通知与删除"绝不是随意发布的保护伞

    6月29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做客新华网,为网友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出台背景 重点话题  各方影响  普通网民  热点案例 网络维权

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八种情形不需向原作者付酬

    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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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靠近国际互联网公约 已进入程序性阶段

    “《条例》实施后,切实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将是国家版权局近期工作的重点。”阎晓宏表示,中国将进一步加强网络版权行政执法,对专门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和个人,加大打击力度,以更加坚决、积极、果断的措施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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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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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发布时间:2006-7-23 8: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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