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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委员会建设的几点建议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昌群  发布时间:2006-07-03 16:38:17




    


    审判委员会这个组织,是中国现代法制史上的一大特色,它经历了中国的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阶段,从其雏形发展至比较完整的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它在各个历史时期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打击敌人、巩固人民政权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针对各个不同时期形势的发展,及时的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适时地作出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便有法可依,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功不可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公众、某些法律工作人员及专家对审判委员会的作用采取弱化甚至认为应当取消该组织的态度,认为如今法治社会步入正轨,人们追求“公正与效率”主题,公开审判乃阳光操作,审委讨论案件是秘密的,即暗箱操作,它不是一级审判组织。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是大的、绝对的,它的职能作用任何组织不可替代,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来和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改革或改进。

    一、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实践证明,三大诉讼法的逐步规范、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无一不凝聚各级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而付出的心血,这是历史的事实,无可否认。

    (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就是针对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归纳整理逐级请示而得出的集体智慧结晶,使得法律法规尚未规范的行为、动作得以正常运行而有条不紊的开展司法审判活动,使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衔接更加紧密,更加准确贴切把握立法原意。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作出决定。这是集体智慧的成果,它发扬了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判案的正确率。特别在西部的基层法院,到目前为止,百分之七十的法官还是从党政部门、机关学校、部队转业进入法院的,都是半路出家的人员从事审判工作,所谓的法律专科、本科人才也是通过再教育而取得的文凭,法律专门人才极少,更谈不上专家学者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极为溃乏。象这样的情况,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把握法律规定的内涵,单靠法官个人、合议庭的素质裁判案件是不恰当的。笔者经调查某基层法院03、04、05年三年的上诉案件的一组数据即说明一切:上诉案件296件,经二审维持原判133件,发回重审37件,改判64件,其它处理的62件。经该审判委员会讨论上诉的案件176件、维持原判127件,发回重审的5件,改判8件,其它处理36件。这些数据说明审判委员会在把握个案的质量上是相对正确的,提高了判案的正确率,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是不可质疑的,也是不可替代的,但是,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发展,在现代司法审判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不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各抒己见,针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以便达到统一性。对于有分歧的观点通过正确引导分析形成一致意见,即使形不成统一意见,也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有些委员对不同意见采取人身攻击,闹得委员间不和;有些委员则碍于情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愿提出相反意见;有些委员则看院长脸色行事,只要院长一旦表态,即应声随和;有的院领导则以院长身分自居,居高临下,主办人员汇报完案件,未等其他委员发言,就先作表态发言,家长式的审委讨论,结果变成一言堂,极不利于司法公正。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来源不规范。由于没有具体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各法院按照各自的操作诉讼法各行其是。笔者在三个基层法院工作过,一般作法是,独任合议审判的案件,需审委讨论的案件报给庭长,再由庭长报给分管院长,经分管院长同意即提交审委讨论。也有临时抱佛脚提交讨论的,讨论的是何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什么一概不知,只能到了会上听取主办人汇报就案论案,没有任何的事前准备,更不用说针对个案的争议焦点作有准备的发言了。对整个案件的事实,相关证据无从了解,各抒己见谈何容易。

    (三)缺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从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得知,各级审判委员会对本级重大、疑难案具有决定权。但对案件的重审、本级再审、指令再审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均没有一套完整立法程序,其操作极不规范。

    三、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建议

    (一)从立法上解决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从立法上明确审判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能范围,运作方式和操作规程的程序,确保审判委员会有章可循。法官明知哪些案件,通过何种渠道才能提交审委讨论,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做好案件讨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无须他人督促跟踪,保证案件能及时地裁判。

    (二)成立专职委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及专职委员组成,利于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指导业务庭工作。兼职委员很难抽出时间和精力顾及其它案件的研究,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本身就是办案的主力军,特别是在法官奇缺的情况下,每个业务庭只有二至三名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要全面完成审判任务已经超负荷运转,何来时间和精力总结经验。专职委员由本院资深、经验丰富、德高望重、业务精通人士担任,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由专职委员承担,让业务庭领导腾出手来抓好案件,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让业务庭钻研业务,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岂不双赢。

    (三)加大专职委员的责任,明确专职委员的职责。笔者认为,专职委员应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对本级审委讨论的案件进行归类、总结,形成指导性意见;收集和发现审判实践中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找症结,提出对策;钻研新型课题,努力探索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并及时提出请示汇报。在明确专职委员的职责的同时,给予专职委员予以定职定级,基层法院应有若干名副处级审判员。

    总之,审判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法院,对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赶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其存在的弊端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使这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形式在审判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7-4 16: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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