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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博客不能“想写就写”
法律专家——
博客不能“想写就写”(关注博客侵权⑤)
本报记者 肖潘潘
     《人民日报》 ( 2006-07-03 第10版 )
  邱 炯绘
  “博客的本质就是媒体,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相关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博客并非想写就写,底线就是不能违背现行法律。

  “网络与传统媒体在本质属性上没有区别,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网络媒体同样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说,“网站进行信息传播,实际是获得了网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权利,它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网络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部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删除超出文明用语范畴的帖子,是博客管理者的义务。”

  陈际红告诉记者,博客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主要表现为版权侵权和人格权侵权。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从版权角度出发对网络侵权进行规范。至于人格权侵权,因其与现实生活中人格权受到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样,现行民法即可规范。

  “博客网站是公共场合,网站负有监管责任”

  “博客纠纷的关键问题在于,博客正在成为某些博客写手诋毁他人名誉的工具。”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博客是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它一如其他场合下的言论自由权,都是有界限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荣誉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博客服务商作为博客空间和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应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负有维护义务。博客网站既是一个私人空间,又是一个公共场合,有大量用户登录和浏览,博客服务商有义务为所有博客使用者提供一个秩序良好的交流平台。

  “博客良性发展,需要道德、管理、法规三管齐下”

  “博客良性发展,依赖网民良好的道德规范、政府的有效监管和服务商的良好管理,关键是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

  陈际红说,对于游走在自由边缘的博客来说,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立法规范。博客的技术形态目前已到成熟阶段,围绕博客引发的侵权案件正逐渐增多,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时机已经成熟。这种监管和立法必须建立在支持和鼓励博客健康发展的前提下,通过监督和立法,打击和淘汰一批违规博客,更好地维护博客的发展。

  李俊慧认为,文明上网、管理良好也是博客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文明上网的实践方是广大网民,文明上网是网民正常上网的现实需要,谁也不愿网络充斥着污言秽语,因为终将影响自己。管理良好的实践方则是博客管理者,他们在博客日志的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在内容审核上严把质量关。

 
     《人民日报》 ( 2006-07-03 第10版 )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7-3 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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