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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同体专利将不保护软件
 

  2006年5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宣布:即将通过的《共同体专利法》(community patent legislation)将不保护计算机程序。

 

  欧盟委员会在声明中表示,《共同体专利法(草案)》第28条第1款a项规定,以计算机软件等为技术主题的专利在遭遇诉讼时,法庭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1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宣判该专利权无效。此部针对共同体专利统一制定的法律一旦通过,欧洲专利局(epo)亦将受其约束,今后不得再对软件授予专利权。

 

  此前,反对软件专利的人士一直担心欧洲委员会将借《共同体专利法》使软件专利合法化。曾就欧洲软件专利顽强进行反对运动的“自由信息架构基金会”(ffii)对欧盟此举感到非常困惑,ffii会长pieter hintjens对于欧盟委员会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公约》的相关规定表示费解。

 

  此次欧盟委员会的声明是针对今年4月波兰籍欧洲议会议员亚当?吉瑞克(adam gierek) 就“《共同体专利法》是否会将epo目前授予软件专利的行为合法化”的疑问所作回应。吉瑞克认为,epo对不属于可专利性范畴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破坏了专利制度的社会可接受性。而欧盟委员会对此所持的态度将影响《共同体专利法》的通过,也将决定根据epo实践所形成的判例法能否适用于共同体专利制度。

 

  虽然欧盟已经作出了上述声明,ffii会长仍认为,即使《共同体专利法》授权法院对软件专利作出无效宣告,也还是不够的。epo应当设立独立的申诉程序,而不是迫使企业倚赖于欧洲法院(ecj)昂贵的诉讼程序。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民事诉讼程序太过昂贵,这将对软件产业造成沉重的负担。(夏佩娟、李昭,原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6-17 5: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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