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3日上午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长蒋志培博士在上海由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的专利侵权判定与纠纷诉讼应对及法律适用实务高级研修班上,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机制的状况和热点问题为题授课。
蒋志培庭长强调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扎扎实实做好制度改革和完善工作,要扎扎实实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个环节的实务工作。
蒋志培庭长说:要建立完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法官和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代理人要一道为建立、完善和依法公正运作这个制度而努力工作。其中,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代理人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责任人和关键的环节之一。不做损害这个制度,伤害法官,同时也伤害自己的事情。要有坚忍不拔的精神,克服浮躁、做表面文章等不良风气。要有坚信国家的法律诉讼制度一定能依法公正公平运作的信心并为其不懈努力的气概。要坚信高质量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争取市场的根本法则,坚决和善于抵制不规范的诉讼行为,要富有通晓国际相关知识和透彻理解国情的实务精神。
要更加明确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诉讼的相关责任,人民法院要更重视抓好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审判质量,知识产权法官要更加重视律师发表的意见和陈述的事实,撰写的诉讼文件等。所提供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披露的一部分,要贯彻禁止反悔的原则。诉讼证据要在一审充分披露;在证据一审披露后,要对案件的事实和处理基本走向做到相对清晰。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根据披露的事实,考虑和选择协商、达成和解、进行调解和继续进行开庭审判等不同应对措施。要减少上诉审不必要的事实核对和陈述,抓住争议焦点,准确适用法律。以下是授课提纲。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机制的状况和热点问题
最高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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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最高决策层高度重视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605287995.html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6日下午进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要建立完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体系,律师、知识产权代理人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责任人和关键的环节之一。
更加明确知识产权律师的责任,更加重视律师发表的意见和陈述的事实,撰写的诉讼文件等。禁止反悔的原则。证据一审充分披露的原则。在证据一审披露后,对案件的基本走向应当清晰。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形势和现状
(一)目标:保护的对象和应当创造的环境
1、知识财产、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2、知识财产涌流的所需要的法制环境
(二)形式迫切的要求:国内的两种因素和可预见发展的需要
1、自主创新的内在需要
2、国际贸易、融入全球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
3、走向世界的需要
知识产权注册保有量的挑战
以专利为例
申请量
授权量
今后趋势
(三)三大立法体系和三大诉讼为基础的法律保护制度
1、三大立法为基础的法律保护(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
2、三大诉讼为基础的司法救济措施和渠道
还有行政执法,不同的法律适用切入点
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
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2004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58.8万件,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超过6万件,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前列。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我国品种权申请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增加,到2005年7月底申请总量达到2495件,年申请数量居世界前列。
在此种形势下,随后的保护不得不“跟进”
思想上并没有意识到这意味着什么?
机制上并没有深思熟虑的设计
力量配置上并没有应有的配置
它不是来说来好听和做秀的又一舞台
二、 司法保护机制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进展
(二)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的进展
(三)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进展
(四)司法保护手段包括:
1、停止侵权;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4、消除危险;5、消除影响;6、确认权属;7、确认不侵权;8、民事罚款等。
诉讼前和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包括:1、证据保全;2、财产保全;3、临时禁令等。
(五)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
知识产权法都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都对侵权行为作了种种规范性的规定,这也就构成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因此,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首先研究和讨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
从总体的情况看,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具有一个大体相同的认定流程,法官一般均按照该流程或者思路细致、严密地对所要认定的行为进行是否为侵权行为的客观判断。该认定流程将法官的主观意志纳入一个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便于法官的认识进入一个可见又易于操作的程序,保证法官的内心确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有客观实在性。
虽然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各有特色,但它们的共性决定该认定流程的基本步骤为:
第一步,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
第三步,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
第四步,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
第五步,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字面侵权、等同侵权、禁止反悔等,司法解释与案例
第六步,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
第七步,做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
知识产权产权法官的应知应会: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程序
知识产权审判的共性实体问题
专利审判
商标审判
著作权审判
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知识产权合同审判
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审判
涉外知识产权审判
主要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 热点问题
(一)网络下著作权、邻接权的保护
(二)音乐电视保护的尴尬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和解决
(四)专利确权、侵权诉讼审判的严峻
(五)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和审查
四、 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机制的反思
(一)系统的改革指导思想与利益、官僚、僵化的思维模式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和重建,制度性的阻碍和缺陷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改革的构想
(四)从建设创新国家和和谐社会大目标下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
五、中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大要案督办制度
(二)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诉讼制度
(三)依法采取诉讼临时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四)司法复审,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监督
(五)依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六)享有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的法院
(七)强化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九)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透明度
六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问题,我想将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诉讼应当遵守的民事诉讼一般的证据规定;二是知识产权诉讼应当遵守的特殊的证据规定。
证据规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
(一)当事人诉讼的基本举证责任
(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为庭审质证做好准备
(三)质证 ,是查明案情、判断真伪的关键手段
(四)对证人等保护的规定
3、知识产权法中对有关证据的特殊规定
证据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知识产权审判除了要贯彻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外,还要适用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规定。
(一)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
当事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能否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前提。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别,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是否享有权利进行认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等侵权诉讼,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
对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为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直接否定其权利人身份。在侵权诉讼中,经过登记的著作权,权利人可以将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提供法庭作为权利证明;没有经过登记的著作权,其权利人应当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往往发生争议。
考虑到著作权法关于“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视为作者”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这条规定的重点,是把“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形式予以承认,对解决著作权的证明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地说,人们对作品底稿、原件作为证据比较熟悉。最高法院在著作权司法解释中把合法出版物也作为了证据之一。合法出版物的含义就是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的规定,有书号的,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承认的合法的出版物。合法出版的里面也可能有盗版的,也可能有侵权、剽窃、抄袭的问题,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过去没有强调合法出版物的证据作用。著作权法有一条规定,就是作品上署名的一般认为就是著作权人,是作者,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加了合法出版物可以作为证据,在一些情况下,就不需要再找作品底稿、原件来证明待证事实了,即方便了法官,也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与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某一证据是否采信还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无误后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通过使用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就其主张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商品在一定市场上为公众知悉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为知名商品,并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名称权等是通过法定程序登记或者审查核准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提交有关的权利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等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权利已经撤销、无效或转让等证据反驳的,应当确认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类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均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或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其中,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的情况,包括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但仍未起诉或者未提出申请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比如,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停止侵权的责任仍然要承担,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就此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初看起来,这些法律条文都是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进一步研究起来,实际上这些规定都属于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专门为知识产权诉讼中,当某种举证不能时,当事人就应当负担一定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对上述这类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遇到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律特殊的规定,而不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2、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是否倒置问题。
3、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
4、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的举证责任。
总之,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必须由法官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预设的举证责任规范,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确认。
只有对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履行作出准确的判断,才能保证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官首先要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然后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这些规则。在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
对于审理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证据规定》第七条的意义也非常重要。对一些案件中特殊的待证事实,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没有作具体规定,就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因素,综合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感谢诸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鼓励!
感谢诸位对我发言的耐心聆听。
要取得更多的有关信息,请访问: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www.chinaiprlaw.cn ;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ipr.chinacourt.org/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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