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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1日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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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良、周林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点击小图看大图)
编者按 2006年6月1日上午10:00,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唐广良、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林做客强国论坛,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有法可依的主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嘉宾简介 唐广良,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第一个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副主任,《知识产权研究》主编。
周林,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访谈全文
【唐广良】:各位网友,大家好!
【周林】:各位好!今天6.1儿童节向各位上网的小朋友节日问候,你们有什么问题呢?
版权是法律保护的一项知识财产
[全球大人物]:虽然有法可依,可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很多情况下即使能够认定是侵权行为,也很难追究。嘉宾有何高见
【周林】:只有通过不断地实践,维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法律,推进法律。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关于网络版权,公众需要知道些什么必要的认知?
【唐广良】:应当说网络版权本身和公众没有太大的关系,你在网络之外原来怎么做的,在网络环境照样还可以继续,所以并不会因为网络给公众带来更多的负担
【周林】:网络版权这个词可能不够准确,网络是一种技术,版权是法律保护的一项知识财产。版权是关于保护智力创作者的一项权利,应用网络技术,智力成果可以更广泛的传播。这一方面使作者的思想传播得更快,更方便;另一方面,侵犯作者版权的事情也容易发生。从创作者一方面来说,要了解版权法的规定,特别是我们刚刚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了解自己的权利所在,发生侵权的时候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网络传播者来说,他也要学习《版权法》,依法经营,避免侵权。
[啤酒花生]:外国的网络传播保护是怎样的一个情况?难道下首歌曲还是付钱吗 ?
【唐广良】:这个问题就像你到饭馆去吃个包子要不要付钱一样简单。当然,如果饭馆老板说:你可以免费吃那就没有问题,如果合法网站的所有者说:你可以不付费下载歌曲,那你也不用付费。所以这个问题不需要法律做什么特别规定。
【周林】:我了解一些法制程度比较高的国家,都对涉及网络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一个合法的商业网站向消费者提供歌曲,涉及付费问题,可能也有一些网站,在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有少数不付费的情况。但付费的情况居多。音乐作品受法律明文保护,向创作者支付报酬,就是奖励创作者,使消费者能够得到更多、更好的作品。
[二月里来]:嘉宾,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
【唐广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有了著作权就涉及到如何在网络环境下行使著作权的问题。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自己的作品,当然也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自己的作品。
【周林】:著作权也叫版权,它是随着印刷、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复制传播技术越来越发达,现在数字复制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已经进入了实际应用和快速发展,法律就要相应的作出调整。从鼓励创作,尊重知识,尊重人这些角度看,他们没有什么区别。
我国互联网传播保护的现状总的情况不容乐观
[醉老头]:能介绍一下我国现在互联网传播保护的现状吗 ?
【唐广良】:应当说目前在网络上传播的大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没有获得授权,属于非法传播,所以总的情况不容乐观。也正因为大多数传播属于非法传播,目前的执法机关面临一种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政府也下不了决心对非法传播者给予制裁,造成了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得到维护的现状。当然这种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某些传播者错误的认为法律会允许他们未经许可就传播他人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颁布已经明确的告诉了这些传播者,这样做是不允许的,相信下一步执法部门会采取一些切实的措施,制止或打击网络上的非法传播行为。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有法可依之后网络维权就不再面临尴尬了吗?
【唐广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仅是一项立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不能指望有了这个条例之后,网络维权就不会再有任何尴尬了,它的作用仅仅是为长期以来人们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一些疑问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答案而已。
[一天一地一广仔]:两位嘉宾能否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个事件谈谈你们的观点和看法?
【周林】:据我所知,并没有进入具体的司法程序。人们可以从这个事件学习有关法律,了解有关法律精神,从这一点来说,大家关注它,可能有一些好处,但最好不要过分炒作。
网络上的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自由
[炎子李]:嘉宾,网络产权保护是否违背了互联网的精神?网络应该是一个自由的地方?
【唐广良】:实际上整个社会都是自由的地方,自由并不等于不遵守法律,任何自由,包括动物界、植物界,都是在遵守一定规则的基础上的自由。法律就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它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而不是仅仅保障少数人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以自己的自由为借口来侵犯他人的权益,妨碍他人的自由。
【周林】:网络的确给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自由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但是,如同其他场合下的表达和获取信息都需要遵守有关法律一样,网络上的自由也不是说没有界限的自由。网络产权也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网络,一个是产权,或者说是财产。网络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而网络所传播的信息,有可能涉及产权或财产问题。有网络而无信息,谈不上网络的产业,而有创作成果不传播,也实现不了创作者的利益。所以,网络为创作成果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承认有关信息提供者的权利,是完全正当的,不会妨碍网络的发展。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唐老师,对于网上各种域名争议,你们是怎样对待和解决的呢?
【唐广良】:域名争议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我愿意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解决域名争议的原则性考虑有这样几点:一、鼓励人们自己设计和使用和现有的标识都不一样的符号做域名;二、反对钻法律的空子搭别人的便车;三、希望互联网能够成为一个洁净的空间,包括网络域名的使用,同样存在着违法或侵权的现象。
[强国无民]:保护新闻产权与保护知识产权是一回事吗?保护信息产权与言论自由是什么关系?
【唐广良】:我还没有听说过新闻产权这个概念,如果新闻具备作品的属性,它就会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有知识产权。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什么冲突。但正像前面我回答问题的时候所说得那样,任何自由都只能是在遵守法律前提之下的自由。言论自由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只是鼓励创新的一种手段
[一天一地一广仔]:两位嘉宾,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 我们如何构建创新型国家?
【唐广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目标就是鼓励创新,让创新者获得比普通人更多的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能自然的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还要看一个民族整体素质、文化水平、社会环境等等,多种要素是否都已具备。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只是鼓励创新的一种手段,而不可能是实现创新的唯一有效的途径。当然,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就意味着创新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当然也就没有人去刻意创新了。
【周林】:知识产权的保护,它的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识,尊重人。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这种精神,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强国无民]:嘉宾们认为我国目前的信息传播水平怎样?能真正的汇聚民意吗?
【周林】:我了解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是非常迅速的,上网的人数众多,有的网站,例如强国论坛就经常有很多上网者关注,这说明大家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表达思想非常方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民中的一些人的意思表示。
[金小斗]:如果是有些小网站,如博客网站转了我的文章,署名了我有什么权利?没署名我有什么办法去追究他?
【周林】:博客网站转载了你的文章,首先他应该付费,他还应当为您署名。如果他没有做到这一点,你可以向他提出付费和署名的要求,也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这家网站。
[金小斗]:我想请教网友十分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如果转帖,也注明了出处,要不要付酬或违法?
【周林】:如果是网站转帖就涉及付费问题。
[金小斗]:还有一个问题,如网友的一篇文章他同时发了多个网站,那对于网站来说这个版权算谁的?
【唐广良】:一篇文章的著作权和这篇文章发了多少次没有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作者,只要作者没有通过合同把他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他人,那么不论他在多少个网站上发表,著作权都仍然归作者所有。
[西方牛]:嘉宾有博客吗?你觉得博客文章被转载是否属于侵权?
【唐广良】:博客上的文章只要是原创的,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网站转载的也要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
【周林】:我现在还没有博客,但我喜欢看博客,有些博客文章很精彩。在博客上发表了文章也有版权问题,首先,这个文章的版权属于这个“博客”。他可以花一点心思,花一点时间,看看哪家网站转载了他的“妙文”。然后,他可以向那些转载网站要求付费,如果转载者拒绝付费,“博客”可以到法院起诉他。
[金小斗]:刚才嘉宾举了饭店吃包子要付款的例子,我觉得不妥,毕竟网站不是两个人面对面,如何操作?
【唐广良】:我理解你这个问题的意思,你是说网民可能不知道网站是不是要钱。对网民来说,只要网站没有明确表示要收费,也没有在网民下载的过程中设置限制程序,那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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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良、周林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点击小图看大图)
借助网络技术使言路更通,信息更畅
[一天一地一广仔]:两位嘉宾,能否就“网络下载规范化”谈谈你们的看法?
【唐广良】:应该说现行的法律并不禁止网民从网上下载任何信息,也不要求网民对网上信息的合法性做出判断。而且我个人认为,对网民提出这样的要求也不公平。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像香港这样比较发达的地区,都已经开始对个人在网络上的上载与传输行为实施规制。前一段时间,香港就对一个向网上下载bt种子的网民判了刑。美国和台湾都曾经对通过p to p方式传输音乐作品的大学生采取过一些行动,但总的来说,为个人目的而从网络上下载信息不会受到法律的阻碍。
[喷火鱼]:今天两先生来强坛作客谈网络传播权保护,恐怕醉翁之意不是保护,而在控制传播吧。
【周林】:我不同意你的说法,我们都希望借助网络技术,言路更通,信息更畅。
[金小斗]:还有一个问题,如网友的一篇文章他同时发了多个网站,那对于网站来说这个版权算谁的?
【周林】:如果发文章的这个网友没有声明放弃版权,版权仍然属于这个网友。
[老q插队在苏州]:我觉得除非作者或出版单位在显著位置特别说明版权所有,否则可视为放弃版权!我觉得这样便于传播交流!
【周林】:我们不能为了方便传播,就选择让作者放弃版权。
[金小斗]:嘉宾,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强坛有很多网友的转帖,这些难道都应付款?
【唐广良】:我前面已经说过,如果只是网民把某一个贴子转贴到其他bbs上,不存在付费的问题;如果另一家网站整体转载了强国论坛,那当然要付费。
[小民百姓]:对于网络上的东西来说,可以无限复制,要保护,只有相应的技术手段才可能办到,打官司纯属胡扯。
【周林】: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的使用,一般都属于“合理使用”。但是,网站上的复制、转载容易被发现,它同时也区别于纯粹个人的使用,它是一种商业利用,该网站就有付费的义务。打官司确实有一个成本的问题,为了一篇短文,就到法院打官司,花时间、花钱,的确需要认真考虑。但是,对于数量比较多的复制,对于比较严重的侵权,就可以考虑打官司。打官司不是目的,如果每个网站依法经营,自觉的遵守有关法律,尊重知识、尊重人,就可以避免打官司。版权是一项私权,可以放弃。但是,面对比较多的侵权,大家都选择放弃,法律就失去了作用,网络上的正常秩序就无法建立起来。所以,我们鼓励那些受到侵权的人能够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权护法”,推动法制建设。
[金小斗]:谢谢嘉宾的回答,那就是说只要转载就要付费吗?即使注明出处了,也要付?
【周林】:对。
[金小斗]:嘉宾,听你们的说法,是不是增强了对作者版权的保护,而淡化了网站的权力?
【唐广良】:我不知道你说的网站的权力是什么?但是客观的说,包括网站在内,任何人都只能就自己的东西主张权利。如果网站有自己原创的东西,它本身就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然也会加强它的权利。
[长夫子]:您的意思是说缺少什么主体? 网络管理方都到位了,有可能“违法”的网民可有足够的在立法阶段,网络管理方都到位了,有可能“违法”的网民可有足够的代表额充分参与此法立法过程?如果没有,就不符合立法科学中的基本原则,就不应该实施。
【周林】:这个条例在制订过程中,将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包括向全体网民公布,向他们征求意见。你是否在这个征求意见过程当中提供了意见呢?所以我认为,大家都应当参与到这部条例的制订过程。
[嘬泡的鱼]:请问嘉宾在条例中有这样的违法规定,那强国论坛斑竹删除网友原创的帖子违法不??
【唐广良】:论坛是由网络服务商开设的信息发布空间,服务商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这个空间实施监督、管理和控制。允许哪些贴子发布出去,删除哪些帖子,都是服务商的事。同样,因为论坛上的信息侵犯他人权利的,服务商也是首要的责任者。
[长夫子]:网络因其广阔的自由度而在我国快速发展,不少人在这里的创造获得了成功。普通人在这里寻找梦想。好日子总是不长……这个民族!
【周林】:引用博客上的一句话“网络如水,堵是堵不住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实经营,我们就能够利用网络创造更多的知识财富。 《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为制止或打击网络上的非法传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天一地一广仔]:两位嘉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和正式实施后,有人认为“网络转载的免费时代很快会结束”,你们怎么看?
【唐广良】:事实上从来就没有过网络转载免费的时代,即使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执行,网络转载虽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仅指已经发表,且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能转载),但是也要支付费用。
[一天一地一广仔]:问嘉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那么将来是否会上升为国家法律呢?
【唐广良】:因为这个条例并没有创建新的法律原则与规则,所以我个人认为,没有上升为法律的必要。另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周林】: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新技术的发展,有关法律肯定会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包括这部条例实施过程当中所总结出的一些经验,也有可能在以后的法律修订或者新法律的制订当中被考虑。
[嘬泡的鱼]:7月1日以后,转贴违法么?
【唐广良】: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并没有创建新的法律规则,所以不存在7月1日以前不违法7月1日以后违法的现象,也不存在7月1日违法7月1日以后不违法的现象。如果你所说的转贴指的是网民个人的行为,这本身就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要调整的活动。该条例要调整的是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在四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而提供他人的作品:一种情况是介绍或评论某一问题的时候,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第二种情况是为报道实时新闻,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他人作品;第三种是向公共提供时事性文章;第四种是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除此之外,网络转载其他人的作品至少要支付使用费。
[mztyhao]: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复杂,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技术问题,请问你们在制定条例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唐广良】:首先更正一下,这个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们只是参与了制定过程中的一些讨论。正像你所说得那样,该条例的制定涉及非常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当然,从最终出台的条例上看,国务院只是像家长一样,给出了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应当说这个条例既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也没有解决法律问题,只是给信息网络传播相关的各方在如何理解现行法律方面一个比较清晰的思路。说实话,条例制定过程当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平衡著作权人、传统版权产业和信息网络传播者这三者之间的利益。这个条例的出台能不能使这三者的利益获得一个合理的平衡,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余乐]:在该条例出来之间,我国有这方面的法律吗?为什么还要颁布这个法规呢?
【周林】:2001的《版权法》适应新技术变化的情况,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例如,图书馆如何利用网络技术的问题。现在的这个条例就更加具体了。
[金小斗]:我对转载注明出处很认同,谁的就是谁的,但对转载付费不认同,毕竟共享是网络的一个基本特点,不知嘉宾如何看这个问题?
【唐广良】:如果你说的共享是让大家都获得信息,我认为这和转载没有关系,因为任何一个网络都是开放的,根本不需要转载,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转载会提高信息被获知的可能性,但在我看来,大多数网站转载其他媒体的信息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本网站的访问量,增加自己的商业机会;同时会减少原网站的商业机会。这应当是要求转载付费的基本考虑。
[嘬泡的鱼]:嘉宾啊,我再和你讨论一个问题,比如古狗、百度这样的搜索网站,所提供出来的文章歌曲影视 是否也需要向作者本人付费呢??
【周林】:就我所知,一些搜索网站,只提供“链接”服务,它本身不提供文章、歌曲、影视,所以也就不存在付费问题。
[金小斗]:嘉宾好,我有一个可能是错误的想法,如果只要法律规定网络转载就要付费,因网络传播的特点,那就会导致大量违法现象的产生。到处是违法现象,您觉得这是一部合理的法律吗?
【唐广良】:同意你的看法。在中国确实存在着有了法律之后,大多数人都不遵守的现象。这个问题可能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但并不能因此而不制定法律,也不能因此认为法律不合理。比如,交通信号的设置本身就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包括红灯停绿灯行,但是大多数行人都不遵守这个交通信号,我们能说这个交通信号的设置不合理吗?能说交通法规不合理吗?当然,某些交通信号的设置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是根本上不合理。某些法律条文也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但也不能说法律根本是不合理的。
【周林】:与这部条例相关的还有一些配套的制度有待建立,例如,版权的集体授权、集体收费、集体经营的制度。通过一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集体组织,向各个网站发放作品使用许可,集中向他们收取费用,然后,再把收到的这些费用向权利人发放,被认为是一种解决海量信息的使用问题的好办法。
[小民百姓]:请问嘉宾,假如我的文章出现在强国论坛上,我该找谁付款? 请指教,谢谢 哈哈 。
【唐广良】:如果你的文章出现强国论坛上,而没有获得你的许可,你首先可以要求人民网予以删除,如果人民网拒绝删除,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人民网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其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识,尊重人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维护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秩序,我们网民能够做到些什么?谢谢。
【唐广良】:我们提倡每一个社会公众都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权利,这就足够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法律不能要求网民对网上信息是否合法做出判断,也不能要求网民直接去对抗网络上的侵权活动。但我同时相信,每一个网民都能对网络上的信息是否合法做出自己的判断。只要在你自己认为相关的信息不合法时,不去进一步传播,你就尽到了作为一个合格的网民应尽的义务。
[老q插队在苏州]:我看有国外的书籍,包括翻译过来的书籍,里面照片很明显标明版权所有!中国人写的都很少有!中国人很自觉? 我还是坚持应该是出版单位应该能做到的事,不能强求普通读者去做!其实这也是一种不作为!如果显著标明,再有侵犯,才可追究!这样才是出于可操作层面上的版权保持!
【周林】:我国的版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作者就是版权权利人。当然,如果出版社在发表作品的时候能够学习国外的一切出版社的做法,详细标明作者身份,或者标明版权所有者,对于保护版权是有好处的。
[海滴]:嘉宾:如果从网上下载游戏,又找不到地方交钱,请问会受什么样的处理?
[海滴]:如果你下载的时候网站没有向你要钱,你当然没有必要交钱,如果它已经向你要钱了,它就会告诉你怎么付钱。我的观点是:我们不能要求网民对网上的信息是否需要付费做出判断。
[世界是你们的]:像郑成思、周林这样一帮学外语的利用语言优势大力移植全面西化的所谓知识产权与在中国的实践是完全失败的。
【周林】:我不同意你的结论,但是,我们的确需要找到一些依靠知识产权使得自己能发展起来、造福社会的成功的企业的例子。印刷术首先在中国诞生,保护版权的想法很早就在中国出现,只是没有形成一整套的核心精神在于尊重知识,尊重人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有它负面的因素,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的排斥它,我们应当利用它在鼓励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方面的好处,为我们服务。
[朕英明]:请问嘉宾:网友有没有在网上发布个人调查所得信息的权利?有一个朋友家乡幼儿园发生纵火,死了很多人,可是传统媒体上却只报了3个,他有权力发布真实消息吗?
【唐广良】:你的问题已经不是知识产权问题,但我愿意发表个人的看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包括发布信息、发表作品的自由。但是,如果你发布的是一个公共信息,是一种新闻,你首先要做的就是调查核实,而不能只凭借听某个人说的就认为是事实。我相信,现在的媒体一般也不会故意歪曲事实,但存在是否将他获得的全部事实发布出去的现象。我同时也相信,任何国家的媒体也都不可能是把世间所有的真相都及时的告诉社会公众的。
【唐广良】:各位网友,因为时间关系,只能跟大家聊到这。祝大家儿童节快乐!
【周林】:今天是6.1儿童节,可惜没有看到小朋友的问题,大朋友的问题都很在行。面对网络,我们都需要不断的学习,跟上网络的发展速度。
[强国论坛]:访谈结束,谢谢嘉宾和广大网友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