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部分 附录:有关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和审判庭的国际调研
本调查报告及涉及的大知识产权审判格局、知识产权法院问题,是各国法律界普遍关注和推进的主题,近年来不断有研究成果产生,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有关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和审判庭的国际调研》。
位于伦敦的国际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和娱乐业委员会”于2005年2月最终完成并公布了《有关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和审判庭的国际调研》。该委员会自我介绍为国际知识产权问题辩论的积极参与者。这次调查的目的在于促进讨论,并且对专门知识产权法院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促进赞成观点、批评观点的之间的争论。
《有关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和审判庭的国际调研》集中研究的是所谓“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问题”,其研究的内容,在我国司法制度发展中,已经有丰富体现,即我国各级法院中知识产权庭的设立和工作。不过对国内讨论的两个问题:即上述大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和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问题,该调研提供的资料和观点,仍然有参考意义。以下是《有关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和审判庭的国际调研》的基本内容翻译,供本调查的读者综合研究。
一、调研地区范围
该调研向85个国家和地区的知名知识产权实务者、法官、政策制定人和政府官员,寄送了调查表,其中尤其包括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法院、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调研要求他们对本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问题进行描述。被调查者均对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的作用,表示了各种积极态度。
二、调研中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的定义
在该调研当中“专业知识产权法院”被宽泛地定义为“法律赋予独立司法权力的永久性组织,由一个以上法官组成,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专业知识产权法院区别于该国家或地区一般性质的法院。
该调研中的“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相关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另外还包括与这些权利有关的领域,如数据库、工业设计权、域名等。在娱乐法领域,调研集中在印刷、影片、广播、有线电视、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等艺术内容的创作、提供和发行方面。
该调研认为,虽然wipo公约和trips协议并没有要求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但是要求所有成员国和地区加强知识产权确权和执法工作,包括授权、无效诉讼及侵权诉讼的司法审理。结果某些国家和地区选择了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形式,作为履行公约、协议义务的最好方式。
三、各国“专业知识产权法院”的类型
该调研结果,将各国“专业知识产权法院”,划分为以下类型(由于该调研结果没有进一步的说明资料,因此以下划分与我国的理解可能不一样。例如该结果认为我国设立了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可能认为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庭,具有更多的独立性,这与实际情况并不一样):
1、 4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独立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韩国、泰国、土耳其和英国。
2、 8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专业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澳大利亚、中国、牙买加、肯尼亚、新西兰、新加坡、英国、津巴布韦。
3、 29个国家或地区在一般法院当中,设立了专业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或由具有知识产权经验、知识的专业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澳大利亚、巴西、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香港、匈牙利、印度、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基斯坦、巴拿马、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台湾地区、新西兰、塞拉利昂和斯洛伐克。
4、 6个国家或地区在商业法院或法庭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同时还有审理其他商事纠纷。奥地利、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菲律宾
5、 13个国家或地区的上诉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审理其他类型的上诉案件。巴西、智利、哥伦比亚、芬兰飞、法国、德国、朝鲜、巴拿马、葡萄牙、瑞典、荷兰、英国、美国。
6、 11个国家或地区打算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波多黎各、厄瓜多尔、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墨西哥、台湾、叙利亚、乌拉圭和越南。
四、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益处
1、专业化
节约成本。由于知识产权法官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更合理地作出判决。由于专业法官熟悉特殊法律领域,因而可以较早地表达非正式法律意见,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减少诉讼时间、费用。
保持知识产权法判例的一贯性。对案件事实的深入理解和熟悉,有助于保持判决的一致性。结果使诉讼当事人可以预测判决结果,增强法院的权威性。
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最新发展,在审判上跟上发展步伐。
专业法官更容易接受专业培训。
培养专家阵营。
2、提高效率
知识产权法院更容易处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挑战,提高审判的效率和精确性。
上诉审可能由最高法院审理,减少审级。
由于判决迅速,因而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由于很多种类的知识产权有多个侧面,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综合进行判断,作出正确的司法认定。而这种综合判断当中的若干方面,在普通法院不会得到承认。
由于法官熟悉某一种类的案情,因而可以简化某些证据和节省专家证人。
3、提高社会效益
由于缩短程序、简化证据和节省专家证人等方面的原因,使诉讼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从社会角度总结,就等于节省了社会的诉讼费用。
一个国家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司法制度,有利于外国投资流入该国家。
五、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缺点
维持知识产权法律需要费用。
培训知识产权法官、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和费用。
某些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案件不多,并不一定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缺乏本地化,使某些人当事人不愿接近。
在知识产权法全有几次诉讼经验的当事人,知道法院的特殊规则,从而可能使第一次到知识产权法院诉讼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
失去普通法官的综合平衡能力。普通法官审理案件,可能不带框框,因而可能以正确的角度来讨论问题,衡量证据、作出判决。
降低程序上的正规性。知识产权法院对某些问题的熟悉,可能导致企业在审理程序上比较随便,降低正规性。
可能使知识产权审判独自发展,而脱离了一般法律发展的方向。
与其他法律领域的法律重叠。例如在专利、商标、版权任何领域上都有合同问题,而合同问题更适于普通法官来审理。
某些缺点可以由国际合作的解决,例如进入专家咨询来帮助建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组织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学习交流合作如访问、会议,组织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汇编。
六、重要发现
该调研结果发现以下现象:
1、 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缺乏专业知识是各国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
2、 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存在着一股潮流,即各国在有关法院当中,或者建立专业法院,或设立专业法庭。
3、 调查发现,虽然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是少数,但是在没有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法律实践者压倒一致地倾向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4、 调查表明,适用于某国的专业知识产权法院,不一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适用。例如当习惯、已有实践、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法官的总体数量、法院的预算和有关程序法等等因素,导致产生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专业法院。
5、 调查还发现,一些国家法院设立专业合议庭,使专业法官解决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法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深入理解,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增加了效率,增加了判决的精确性和可预测性,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和运行知识产权的基础设施,要发挥花费开办费和日常经费。开办费包括设立办公设施、装备,人员培训等。被调查者认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最大的障碍,是缺乏经费、资源。
调查者认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问题,如果不能建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则可在一般法院中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庭;或与商事审判相结合,在商业法院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被调查的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被调查者,均表达了对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的要求。
七、何种情况下适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该调研结果设计了以下基础性问题,可以帮助确立是否需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在知识产权这一特殊领域,是否表现出建立特别法院的普遍需求,法院系统以前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目前的法院系统是否不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有效救济,如果这样,目前的司法系统缺陷在什么地方。
是否有重要的立法,将导致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增加。
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案件是否数量比较大。
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和即将产生的案件数量,是否支持建立专门法院。
设立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源,对诉讼实践有何影响。
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普通法院的司法质量有何影响。
(张玉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韩秀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研究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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