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条文较少,内容概括、原则,缺少必要的、详细的证据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也存在不够协调、不够有序、可操作性不强等情况。“中国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将坚持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协调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
这是记者从此间召开的“中国―加拿大诉讼证据问题研讨会暨中加最高法院第一次高层圆桌会议”上了解到的。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加拿大首席大法官贝弗利·麦克拉克琳出席了研讨会。
肖扬在会上表示,诉讼证据制度是当代各国审判实践重点关注的司法问题,对于司法裁决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中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诉讼规则立法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比如,证人不出庭现象比较普遍,重复鉴定问题突出,电子证据的运用无法可循等等。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继笔迹鉴定法、人体测量法和指纹鉴定法之后,足迹、牙痕、声纹、唇纹等鉴定技术不断发展,特别是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的应用,科技在司法证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传统的诉讼证据制度,偏重于人的证据的作用,科技含量偏低。
与会人士认为,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将有两大发展趋势:其一,更新诉讼证据理念,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二,增强诉讼证据制度中的科技含量,由重视人证向重视物证转变。
“要增加司法证明手段的科技含量。”沈德咏说,“改变过去以‘人证’为主的办案习惯,克服‘口供情结’,养成以‘科学证据’为主的办案观念。”
据介绍,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将在修法中实现。
《人民日报》 (2006-06-01 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