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处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未经“钓鱼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多处广告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四个字对其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广告宣传,被工商局认定为侵犯了“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开发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御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村开发了一处高档的商品住宅小区,取名为“西钓鱼台嘉园”,并在西三环、翠微路、售楼处等处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然而,作为我国重要的外事活动场所,提供国宾下榻服务和重要外事活动服务的钓鱼台国宾馆,已经在199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
2005年7月,钓鱼台国宾馆管理局向海淀工商分局举报,认为开发商在其商品房项目上突出使用“西钓鱼台”作为商标,并宣传其商品房为“国宾住宅”误导消费者,侵犯其注册的“钓鱼台”商标专用权。工商局调查认定开发商侵犯了钓鱼台国宾馆管理局对“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于是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罚款9万元。(作者:赵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