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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7)第二部分 英国

 

 

第二部分 英国

 

 

第一章 英国法院体系、行政诉讼制度

 

一、法院体系

英国至今没有宪法,故法院组织没有明确的宪法来源,而由历史上多部相关法律规定,如1873年的司法法,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

英国历史上立法、司法、行政权存在严重交叉:上议院大法官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又是内阁成员、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政府部门中的大法官部主要职能包括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任命法官、制定并监督执行政策、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等,相当于司法部。

2003年开始,英国政府成立了宪法事务部,大法官部的很多职能交由宪法事务部执行。

    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类;内部又分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

    郡法院又称小额债权法院,全英国有250个左右,是专门审理诉讼额不超过3000英镑的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其名称与行政区域并无直接关系。

高等法院设在伦敦,在全国有几个派遣机构。高等法院由大法官部[1]、王座部[2](审理合同、侵权和土地纠纷案件)和家事部[3](审理婚姻家庭、收养、遗嘱案件。)组成。大法官部的实际领导人是副大法官。[4]大法官部目前有17名法官。大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公司、知识产权、信托、破产案件等,种类繁多,主要是商事案件,争议金额巨大。这些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审理。

    上诉法院民事庭,是郡法院、高等法院案件的事实上的终审法院。

上议院是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最高司法权,上议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将来的改革方向,是取消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建立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上诉法院。

 

二、英国的行政法院

英国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部门承担,适用民事诉讼法。

    设在伦敦的高等法院是行政案件的主要承担机构,其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5]。行政法院没有专门行政法官,而是由大法官部、家事部和王座部的37名法官兼职组成。

行政法院具有各种行政法管辖权,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行政法事务,及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判所决定的监督权。

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对行使公法职权的机构、个人之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审查的领域非常广泛并且一直在增加。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地方行政机构履行职责的决定;移民行政机构、上诉机构的某些决定;有关个人权利的行政决定,以及刑事案件中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等。

 

 

三、英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英国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制度,由英国民事诉讼法第54节规定。包括:

(一)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范围

行政机关受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1)法规、规章;(2)根据公共权力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及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相对人均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二)行政法院的司法救济方法

指法院判决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手段种类,也就是公民的具体诉讼请求,分为强制的救济方法和选择的救济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54节第2条规定了强制的救济方法,即原告对下列诉讼请求,必须提起行政诉讼:

1、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2、责令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行为;

3、撤销行政机关决定;

4、禁止特定人担任行政公职。

民事诉讼法第54节第4条规定了选择的救济方法,即原告对下列诉讼请求,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法规、规章、决定、行为、不作为,进行适法性宣告;

2、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禁止某类社会行为。

英国民事诉讼法第54节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非常广泛,英国高等法院中的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了解这些,尚不足以概括英国行政诉讼制度全貌。

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英国众多的行政裁所。1992年裁判所与调查所法第11节规定:对裁判所理事会及苏格兰委员会管辖下裁判所之裁判结果,当事人有法律争议的,均可以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高等法院可以维持、改判采办处的判决,也可以要求裁判则重新作出裁判。

尽管人们对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的种种非议,但是英国社会改革的潮流却是:50年来行政裁判所数量大大增加,政府机关仍然在创设新的行政裁判所。各类行政裁判所每年解决100万件纠纷案件,使行政裁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构成了诉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决定是司法审查的对象,表面上为英国的行政法院添加了大量工作量。实际上行政裁判所化解了大量纠纷,为英国的行政法院减少了很多工作量。

 

 

 

第二章、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行政裁判所解决纠纷的范围非常广泛,大到政治、社会生活,如社会保险福利,健康、教育、税务、移民、刑事伤害赔偿,小到租金、停车费这样的问题。

如英国社会保障部[6]设立的上诉服务中心[7],解决的行政纠纷包括社会保险、儿童福利、免疫接种事故、税费扣除、工伤劳保等,每年的裁决数量为英国所有裁判所裁决数量的1/4。也有的裁判所,全年只有几十件案件,甚至2、3件案件。由交通部设立的全英停车纠纷裁判所[8]负责伦敦以外的停车违章停车罚款和交通违章处罚纠纷,停车与交通纠纷裁判所[9],负责伦敦的停车违章停车罚款和交通违章处罚纠纷。

 

一、行政裁判所性质、地位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解决公民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有的也同时解决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

    行政裁判所一般由英国的政府部门举办。在政府各部门的指导下制订规则和程序。这种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约有70种,有的行政裁判所显然是只有一个,例如版权裁判所。而有的裁判所则是一类。

    行政裁决所的内部分工,并不统一,如有的是一级审理,有的实行二级审理。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上诉服务中心,有二个部门。一个是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部门,负责一审;另一个是独立部门,负责二审。

    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即使在英国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行政裁判所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庸,其裁判署于属于行政裁判。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大部分由政府部门设立,依靠政府部门的经费和信息支持,但是新的裁判所属于根据法律和国会授权。

英国人选择行政裁判所,是由于其优点。行政裁判所的裁判人员由该领域中具有较好专业知识的人组成。裁判所的程序相对简单、快捷,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裁决具有稳定性,每类裁判所均有自己的判例系统,裁判人员遵循后例循前例原则,使判决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尽管行政裁判所由行政机关主办,因而人们始终在争论:在具体案件当中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影响,或者偏袒行政机关,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英国的司法体系当中,给了行政裁判所法定地位。

 

   

二、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所法与英国裁判所理事会

    1950年代为强化行政裁判所的地位,增强裁判所相对于政府机关的独立性,同时使裁判所的系统化,加强对裁判所的监管,英国“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所法”设立了统一行政裁判所的监管机构——裁判所理事会。其专职理事总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15人,其任命应能反映英国本土各地区的利益。裁判所理事会中,特设有威尔士委员会。

    理事会理事均为兼职,由内阁成员大法官、非内阁成员苏格兰检察总长任命,成员之一任命为主席。理事包括现任官员、退休官员、工会或行业协会负责人、律师、会计师、社会和法律学者等。

    一名负责调查公众了对政府工作投诉的国会行政专员,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理事会和成员的薪金由由财政部审核,在国会费用中支出。

    理事会向大法官和苏格兰检察总长报告工作。其职责在于监督和检查各裁判所的章程、工作;帮助裁判所保持相对于其行政主管机关的独立性;维护裁判所的利益;改进程序、提供培训,促进裁判所工作;促进裁判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正、公开、效率化;向政府提供有关咨询;为设立新的裁判所提供意见。 

   理事会可以向大法官、政府部长推荐法定范围裁判所之主席、组成人员、候选人员的建议。

裁判所的程序、规则,由政府部门征求理事会意见后制定。

 

三、行政裁判所的发展动向

    2004年以后的“法院和裁判所法提案”[10]提出了强化裁判所体系,调整裁判所与法院关系的进一步设想:将裁判所按照管辖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系统化,普遍设立两级裁判制,即有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提高裁判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级别,即当事人不服二审裁判所的裁决,不像现在这样起诉到英国高等法院,而使其受到英国上诉法院。

    近年来有人建议设立一个集中的裁判所服务中介机构,向全社会介绍裁判所的服务,帮助当事人安排有关事务。这一设想已经实现:作为英国政府宪法事务部[11]的工作部门之一的裁判所服务中心[12]于2006年4月挂牌向社会提供服务,其网站已经开通。

    有关改革建议说明,行政裁判所虽然依附于行政机关,但是在英国社会的条件和环境下,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案件,没有造成明显的行政司法不公。

 

 

四、众多种类的行政裁判所

 

    以下按照主办的政府部门,介绍由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简要情况。[13]

 

(一)大法官部(即政府的司法部)

    1、所得税裁判所[14]

    英国有458个所得税裁判所,有3000名所得税专员。每年受理近10万件涉涉及个人所得和资本利得税案件,发生纠纷以后,纳税人首先要到所得税裁判所解决纠纷,案件审理周期为两个月左右。所得税专员认定的事实不可改变,不服裁判的,当事人只能就法律问题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起诉。

 

    2、增值税、进口税裁判所[15]

受理有关海关进口税、消费税、增值税、保险费税的争议,年受理2500件案件,审理周期为35个星期。开庭地点在伦敦、曼彻斯特等主要城市,应请求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  

裁判所专职主席由大法官任命,兼职成员由财政部经济事务部长任命。

3、交通裁判所[16]

    受理不服交通专员处罚决定的纠纷。

    4、退伍军人养老金裁判所[17]

    受理退伍军人养老金纠纷,包括要经资格确认和数额确定的纠纷,每年有二千件左右,案件处理周期从44到177周不等。

    主席和成员均由大法官任命,主席要有7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医疗和军队工作领域成员,7年工作经验。

    5、土地裁判所[18]

    受理有关土地的纠纷,包括强制征用土地纠纷、土地仲裁纠纷、不服评估裁判所裁决的纠纷,不服土地租赁评估裁判所的纠纷。每年有500件左右,案件处理周期从44到177周不等。可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各地开庭,经常借用法院的场所。案件处理周期从数月到数年不等。

    主席和成员由法律或者土地评估经验的人担任,均由大法官任命,均为专职人员。

    6、移民纠纷上诉机构[19]:

    由两级组成,第一级为移民事务裁判官[20],第二级为移民事务上诉裁判所,受理不服内政大臣拒绝英国政治避难的请求,以及拒绝给与英国永久居民身份的请求。

    移民事务上诉裁判所每年受理案件1万件左右,上诉裁判所的主席、成员均由大法官任命,没有兼职。

    7、社会保险和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办公室[21]

受理不服各种社会保险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行政纠纷,以及扣税方面的纠纷。每年受理近1万件案案件,案件处理周期从55周。上诉者成功率高达78%。主要为书面水平上申请,只有3% 的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首席专员、专员均由大法官任命,均为专职人员。

 

(二)教育与就业部[22]

 

  1、特殊教育裁判所[23]

   受理不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特殊教育的行政纠纷。投诉者胜诉率为75%。案件处理周期为3至4个月。大法官任命主席和53个裁判职位,该职位由7年以上律师从业经验者兼职。

    1993年教育法规定了特殊教育内容,家长根据该法律,有权利向学校的特殊教育主管人员,要求学校满足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学校有义务对该儿童进行评价并提出报告。如果学校拒绝进行评价和拒绝出具报告,或者家长对报告结论、所提出的特殊教育方案、所提供的学校有争议,家长可要求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解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力的,在有关决定作出两个月之内,家长可以向特殊教育行政裁判所提出裁判请求。

    特殊教育裁判所组成三人裁判小组,小组组长为律师,其他两名成员有特殊教育和政府工作经历。裁判小组提前十天将开庭时间通知家长,可以到家长所在地开庭裁决。家长可提供两名证人,于是可请律师代表出庭。开庭后十天之后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判决定不服,可起诉至英国高等法院。

    2、除名争议上诉裁判所[24]

受理有关家长或学生,对中央政府直接支助学校将学生除名的争议。每年受理1000件左右争议,15天左右做出裁决,上诉者胜诉率为23%。

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成员,不一定要有法律背景。

 

 

 

(三)卫生部[25]

 

 

    心理健康争议裁判所[26]

受理根据1983年心理健康法受到留观的病人或其家属,要求急救解除留观察的争议。每年审理1万件纠纷,约有1000件得到支持,其余或撤诉,或医院自动解除留观。

全国分4个地区裁判所,4名主席和所有144名医疗专业人员和192名非专业人员,均由上议院大法官和高等法院王座庭庭长任命。

 

 

(四)社会保障部[27]

    上诉裁判所[28]

    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儿童福利的行政纠纷,以及免疫接种事故、税费扣除、工伤劳保等,每年处理20至30万件纠纷,处理争议周期为14周。上诉者的胜诉率为35%。全英国有9个裁判中心,140个接待地点。大法官争求医疗部门意见后,任命所有成员。全职裁判人员67名,兼职人员2053名,其中包括法律工作者、残疾人工作者和财务工作者。

 

 

(五)环境、运输及地区事务部[29]

 

 

    评估纠纷裁判所[30]

   非住宅物业税先要由政府评估员[31]进行评估,然后由税收机构征收。由此产生的纠纷,由评估纠纷裁判所解决。

    英格兰有56个、威尔士有4个评估纠纷裁判所,分别处理所辖地区非住宅物业评估和房屋税的行政纠纷。年处理纠纷20多万件,纠纷处理周期要1年半至3年。经过裁判所绝大部分纠纷得到和解;40% 的案件减少了税额,70%案件的房屋税评级降低(1995年)。

    裁判员有2000多名,由本地志愿者组成,接受有关税务知识的训练,富有解决涉税纠纷的经验。

    具体案件由三人组成的裁判小组审理,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由两名裁判所人员组成裁判小组。一般进行书面审理,经裁判所同意,也可以口头审理。开庭通知应当提前三个星期通知,裁决可以当庭作出,也可以时候书面通知。

    当事人对裁判的法律问题不服,可起诉至英国高等法院。

 

 

 

(六)贸易与产业部[32]

 

    1、劳资纠纷裁判所[33]

解决劳动者个人的劳资纠纷,负责受理50多种投诉如不正当解雇,性别、种族歧视等,年受理纠纷10多万件。纠纷处理周期要17周。审理过程公开,全国有31的正式审理地点,也可根据需要借用场所开庭。

主持裁决工作的是专职、兼职主席。专职主席从兼职主席中产生,专职主席有97个,由大法官认命;兼职主席199个。由公开竞争产生,要求有7年有关工作经验。劳资纠纷裁判所裁判员2110名,均为兼职。

兼职裁判员亦竞争产生,由贸易与产业部长任命,组成2个小组,1个代表劳方,一个代表资方。

 

    2、劳资纠纷上诉裁判所[34]

受理不服50多种投诉如不正当解雇,性别、种族歧视等,年受理纠纷1500件。纠纷处理周期要8-10个月。审理过程公开。

主席、专职成员24名,由大法官认命,是高等法院法官。兼职成员54名,由大法官和贸易与产业部长提名,女王任命。



[1] chancellor division.

[2] queen's bench division.

[3] family division.

[4] vice-chancellor.

[5] administrative court.

[6] department of social security.

[7] appeals service.

[8] national parking adjudication service.

[9] parking and traffic appeals service.

[10] courts and tribunals bill.

[11] 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dca).

[12] tribunals service.

[13] http://www.tribunals-review.org.uk/tribreview/index.htm:the tribunal system and its costs.

[14] general commissioners of income tax.

[15] vat and duties tribunal.

[16] transport tribunal.

 

[17] pensions appeal tribunal.

[18] lands tribunal.

[19] immigration appellate authority.

[20] adjudicators.

[21] office of the social security and child support commissioners.

 

[22]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

 

[23]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tribunal.

[24] exclusion appeal panels.

[25] department of health.

[26] mental health review tribunal.

[27] department of social security.

[28] appeal tribunals.

[29]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the regions.

[30] valuation tribunals.

[31] valuation officer.

[32]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33] employment tribunals.

[34] 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5-23 22: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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