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英国
第一章 英国法院体系、行政诉讼制度
一、法院体系
英国至今没有宪法,故法院组织没有明确的宪法来源,而由历史上多部相关法律规定,如1873年的司法法,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
英国历史上立法、司法、行政权存在严重交叉:上议院大法官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又是内阁成员、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政府部门中的大法官部主要职能包括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任命法官、制定并监督执行政策、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等,相当于司法部。
从2003年开始,英国政府成立了宪法事务部,大法官部的很多职能交由宪法事务部执行。
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类;内部又分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
郡法院又称小额债权法院,全英国有250个左右,是专门审理诉讼额不超过3000英镑的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其名称与行政区域并无直接关系。
高等法院设在伦敦,在全国有几个派遣机构。高等法院由大法官部、王座部(审理合同、侵权和土地纠纷案件)和家事部(审理婚姻家庭、收养、遗嘱案件。)组成。大法官部的实际领导人是副大法官。大法官部目前有17名法官。大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公司、知识产权、信托、破产案件等,种类繁多,主要是商事案件,争议金额巨大。这些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审理。
上诉法院民事庭,是郡法院、高等法院案件的事实上的终审法院。
上议院是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最高司法权,上议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将来的改革方向,是取消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建立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上诉法院。
二、英国的行政法院
英国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部门承担,适用民事诉讼法。
设在伦敦的高等法院是行政案件的主要承担机构,其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没有专门行政法官,而是由大法官部、家事部和王座部的37名法官兼职组成。
行政法院具有各种行政法管辖权,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行政法事务,及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判所决定的监督权。
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对行使公法职权的机构、个人之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审查的领域非常广泛并且一直在增加。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地方行政机构履行职责的决定;移民行政机构、上诉机构的某些决定;有关个人权利的行政决定,以及刑事案件中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等。
三、英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英国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制度,由英国民事诉讼法第54节规定。包括:
(一)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范围
行政机关受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1)法规、规章;(2)根据公共权力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及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相对人均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二)行政法院的司法救济方法
指法院判决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手段种类,也就是公民的具体诉讼请求,分为强制的救济方法和选择的救济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54节第2条规定了强制的救济方法,即原告对下列诉讼请求,必须提起行政诉讼:
1、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2、责令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行为;
3、撤销行政机关决定;
4、禁止特定人担任行政公职。
民事诉讼法第54节第4条规定了选择的救济方法,即原告对下列诉讼请求,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法规、规章、决定、行为、不作为,进行适法性宣告;
2、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禁止某类社会行为。
英国民事诉讼法第54节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非常广泛,英国高等法院中的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了解这些,尚不足以概括英国行政诉讼制度全貌。
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英国众多的行政裁所。1992年裁判所与调查所法第11节规定:对裁判所理事会及苏格兰委员会管辖下裁判所之裁判结果,当事人有法律争议的,均可以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高等法院可以维持、改判采办处的判决,也可以要求裁判则重新作出裁判。
尽管人们对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的种种非议,但是英国社会改革的潮流却是:50年来行政裁判所数量大大增加,政府机关仍然在创设新的行政裁判所。各类行政裁判所每年解决100万件纠纷案件,使行政裁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构成了诉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决定是司法审查的对象,表面上为英国的行政法院添加了大量工作量。实际上行政裁判所化解了大量纠纷,为英国的行政法院减少了很多工作量。
第二章、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行政裁判所解决纠纷的范围非常广泛,大到政治、社会生活,如社会保险福利,健康、教育、税务、移民、刑事伤害赔偿,小到租金、停车费这样的问题。
如英国社会保障部设立的上诉服务中心,解决的行政纠纷包括社会保险、儿童福利、免疫接种事故、税费扣除、工伤劳保等,每年的裁决数量为英国所有裁判所裁决数量的1/4。也有的裁判所,全年只有几十件案件,甚至2、3件案件。由交通部设立的全英停车纠纷裁判所负责伦敦以外的停车违章停车罚款和交通违章处罚纠纷,停车与交通纠纷裁判所,负责伦敦的停车违章停车罚款和交通违章处罚纠纷。
一、行政裁判所性质、地位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解决公民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有的也同时解决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
行政裁判所一般由英国的政府部门举办。在政府各部门的指导下制订规则和程序。这种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约有70种,有的行政裁判所显然是只有一个,例如版权裁判所。而有的裁判所则是一类。
行政裁决所的内部分工,并不统一,如有的是一级审理,有的实行二级审理。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上诉服务中心,有二个部门。一个是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部门,负责一审;另一个是独立部门,负责二审。
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即使在英国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行政裁判所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庸,其裁判署于属于行政裁判。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大部分由政府部门设立,依靠政府部门的经费和信息支持,但是新的裁判所属于根据法律和国会授权。
英国人选择行政裁判所,是由于其优点。行政裁判所的裁判人员由该领域中具有较好专业知识的人组成。裁判所的程序相对简单、快捷,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裁决具有稳定性,每类裁判所均有自己的判例系统,裁判人员遵循后例循前例原则,使判决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尽管行政裁判所由行政机关主办,因而人们始终在争论:在具体案件当中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影响,或者偏袒行政机关,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英国的司法体系当中,给了行政裁判所法定地位。
二、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所法与英国裁判所理事会
1950年代为强化行政裁判所的地位,增强裁判所相对于政府机关的独立性,同时使裁判所的系统化,加强对裁判所的监管,英国“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所法”设立了统一行政裁判所的监管机构——裁判所理事会。其专职理事总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15人,其任命应能反映英国本土各地区的利益。裁判所理事会中,特设有威尔士委员会。
理事会理事均为兼职,由内阁成员大法官、非内阁成员苏格兰检察总长任命,成员之一任命为主席。理事包括现任官员、退休官员、工会或行业协会负责人、律师、会计师、社会和法律学者等。
一名负责调查公众了对政府工作投诉的国会行政专员,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理事会和成员的薪金由由财政部审核,在国会费用中支出。
理事会向大法官和苏格兰检察总长报告工作。其职责在于监督和检查各裁判所的章程、工作;帮助裁判所保持相对于其行政主管机关的独立性;维护裁判所的利益;改进程序、提供培训,促进裁判所工作;促进裁判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正、公开、效率化;向政府提供有关咨询;为设立新的裁判所提供意见。
理事会可以向大法官、政府部长推荐法定范围裁判所之主席、组成人员、候选人员的建议。
裁判所的程序、规则,由政府部门征求理事会意见后制定。
三、行政裁判所的发展动向
2004年以后的“法院和裁判所法提案”提出了强化裁判所体系,调整裁判所与法院关系的进一步设想:将裁判所按照管辖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系统化,普遍设立两级裁判制,即有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提高裁判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级别,即当事人不服二审裁判所的裁决,不像现在这样起诉到英国高等法院,而使其受到英国上诉法院。
近年来有人建议设立一个集中的裁判所服务中介机构,向全社会介绍裁判所的服务,帮助当事人安排有关事务。这一设想已经实现:作为英国政府宪法事务部的工作部门之一的裁判所服务中心于2006年4月挂牌向社会提供服务,其网站已经开通。
有关改革建议说明,行政裁判所虽然依附于行政机关,但是在英国社会的条件和环境下,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案件,没有造成明显的行政司法不公。
四、众多种类的行政裁判所
以下按照主办的政府部门,介绍由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简要情况。
(一)大法官部(即政府的司法部)
1、所得税裁判所
英国有458个所得税裁判所,有3000名所得税专员。每年受理近10万件涉涉及个人所得和资本利得税案件,发生纠纷以后,纳税人首先要到所得税裁判所解决纠纷,案件审理周期为两个月左右。所得税专员认定的事实不可改变,不服裁判的,当事人只能就法律问题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起诉。
2、增值税、进口税裁判所
受理有关海关进口税、消费税、增值税、保险费税的争议,年受理2500件案件,审理周期为35个星期。开庭地点在伦敦、曼彻斯特等主要城市,应请求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
裁判所专职主席由大法官任命,兼职成员由财政部经济事务部长任命。
3、交通裁判所
受理不服交通专员处罚决定的纠纷。
4、退伍军人养老金裁判所
受理退伍军人养老金纠纷,包括要经资格确认和数额确定的纠纷,每年有二千件左右,案件处理周期从44到177周不等。
主席和成员均由大法官任命,主席要有7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医疗和军队工作领域成员,7年工作经验。
5、土地裁判所
受理有关土地的纠纷,包括强制征用土地纠纷、土地仲裁纠纷、不服评估裁判所裁决的纠纷,不服土地租赁评估裁判所的纠纷。每年有500件左右,案件处理周期从44到177周不等。可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各地开庭,经常借用法院的场所。案件处理周期从数月到数年不等。
主席和成员由法律或者土地评估经验的人担任,均由大法官任命,均为专职人员。
6、移民纠纷上诉机构:
由两级组成,第一级为移民事务裁判官,第二级为移民事务上诉裁判所,受理不服内政大臣拒绝英国政治避难的请求,以及拒绝给与英国永久居民身份的请求。
移民事务上诉裁判所每年受理案件1万件左右,上诉裁判所的主席、成员均由大法官任命,没有兼职。
7、社会保险和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办公室
受理不服各种社会保险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行政纠纷,以及扣税方面的纠纷。每年受理近1万件案案件,案件处理周期从55周。上诉者成功率高达78%。主要为书面水平上申请,只有3% 的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首席专员、专员均由大法官任命,均为专职人员。
(二)教育与就业部
1、特殊教育裁判所
受理不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特殊教育的行政纠纷。投诉者胜诉率为75%。案件处理周期为3至4个月。大法官任命主席和53个裁判职位,该职位由7年以上律师从业经验者兼职。
1993年教育法规定了特殊教育内容,家长根据该法律,有权利向学校的特殊教育主管人员,要求学校满足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学校有义务对该儿童进行评价并提出报告。如果学校拒绝进行评价和拒绝出具报告,或者家长对报告结论、所提出的特殊教育方案、所提供的学校有争议,家长可要求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解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力的,在有关决定作出两个月之内,家长可以向特殊教育行政裁判所提出裁判请求。
特殊教育裁判所组成三人裁判小组,小组组长为律师,其他两名成员有特殊教育和政府工作经历。裁判小组提前十天将开庭时间通知家长,可以到家长所在地开庭裁决。家长可提供两名证人,于是可请律师代表出庭。开庭后十天之后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判决定不服,可起诉至英国高等法院。
2、除名争议上诉裁判所
受理有关家长或学生,对中央政府直接支助学校将学生除名的争议。每年受理1000件左右争议,15天左右做出裁决,上诉者胜诉率为23%。
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成员,不一定要有法律背景。
(三)卫生部
心理健康争议裁判所
受理根据1983年心理健康法受到留观的病人或其家属,要求急救解除留观察的争议。每年审理1万件纠纷,约有1000件得到支持,其余或撤诉,或医院自动解除留观。
全国分4个地区裁判所,4名主席和所有144名医疗专业人员和192名非专业人员,均由上议院大法官和高等法院王座庭庭长任命。
(四)社会保障部
上诉裁判所
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儿童福利的行政纠纷,以及免疫接种事故、税费扣除、工伤劳保等,每年处理20至30万件纠纷,处理争议周期为14周。上诉者的胜诉率为35%。全英国有9个裁判中心,140个接待地点。大法官争求医疗部门意见后,任命所有成员。全职裁判人员67名,兼职人员2053名,其中包括法律工作者、残疾人工作者和财务工作者。
(五)环境、运输及地区事务部
评估纠纷裁判所
非住宅物业税先要由政府评估员进行评估,然后由税收机构征收。由此产生的纠纷,由评估纠纷裁判所解决。
英格兰有56个、威尔士有4个评估纠纷裁判所,分别处理所辖地区非住宅物业评估和房屋税的行政纠纷。年处理纠纷20多万件,纠纷处理周期要1年半至3年。经过裁判所绝大部分纠纷得到和解;40% 的案件减少了税额,70%案件的房屋税评级降低(1995年)。
裁判员有2000多名,由本地志愿者组成,接受有关税务知识的训练,富有解决涉税纠纷的经验。
具体案件由三人组成的裁判小组审理,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由两名裁判所人员组成裁判小组。一般进行书面审理,经裁判所同意,也可以口头审理。开庭通知应当提前三个星期通知,裁决可以当庭作出,也可以时候书面通知。
当事人对裁判的法律问题不服,可起诉至英国高等法院。
(六)贸易与产业部
1、劳资纠纷裁判所
解决劳动者个人的劳资纠纷,负责受理50多种投诉如不正当解雇,性别、种族歧视等,年受理纠纷10多万件。纠纷处理周期要17周。审理过程公开,全国有31的正式审理地点,也可根据需要借用场所开庭。
主持裁决工作的是专职、兼职主席。专职主席从兼职主席中产生,专职主席有97个,由大法官认命;兼职主席199个。由公开竞争产生,要求有7年有关工作经验。劳资纠纷裁判所裁判员2110名,均为兼职。
兼职裁判员亦竞争产生,由贸易与产业部长任命,组成2个小组,1个代表劳方,一个代表资方。
2、劳资纠纷上诉裁判所
受理不服50多种投诉如不正当解雇,性别、种族歧视等,年受理纠纷1500件。纠纷处理周期要8-10个月。审理过程公开。
主席、专职成员24名,由大法官认命,是高等法院法官。兼职成员54名,由大法官和贸易与产业部长提名,女王任命。
office of the social security and child support commissioners.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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