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报告人民法院实施专利法的情况时,强调了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强专利审判工作所采取的六项重要举措。他说:为确保专利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专利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职能,保护权利,制裁侵权,打击犯罪,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加强专利审判队伍建设,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这六项举措是:
第一、努力服务大局,牢固树立专利审判要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司法理念
各级法院始终注意通过公正、高效的专利审判工作,激励科技创新,保护科技人才,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专利审判必须坚持执法统一、平等保护、利益平衡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强调既要保障专利权人合法的技术专有权益,也要保障技术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做到通过对争议法律关系及时公正的裁判,促进企业开拓市场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各级法院始终注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大局为重,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妥善处理好事关经济科技发展、社会稳定和对外开放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注意依法处理好遵守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既适应国际规则,又维护国家利益。为了增强知识产权执法的透明度,最高法院于今年3月10日正式开通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要求全国法院将从2005年起的全部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向社会公开。这也是体现审判的公开性的重要举措,受到了国内外的称赞。
第二、加强司法解释和审判监督工作,明确和统一司法标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是确保专利审判顺利开展和司法标准统一的现实需要。针对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自1985年起先后制定了10个涉及专利问题的司法解释。为保证修订后的专利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制定了《关于审理专利审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专利审判的具体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涉及管辖、诉讼中止、专利权保全、等同原则、赔偿额的计算、诉讼时效以及诉前禁令具体程序等具体问题。
最高法院还加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力度,对于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各地法院裁判不一致的专利案件,依法予以再审;并注意加强对专利授权争议案件的审判监督,确保司法结果的公正。
第三、 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依法确认和有效保护专利权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对行政授权争议的司法复审职能,既准确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也依法监督和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确保创新成果能够依法获得法定权利。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充分救济权利人,保障其法定独占权的实现,从根本上激励创新。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普遍认可的专利侵权对比判定的原则和方法,如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抗辩原则等。严格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司法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整体上不断有所提高,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在广东佛陶集团石湾美术陶瓷厂诉柳州如一建材公司等“陶瓷木纹砖成型方法”专利侵权案中,法院以被告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材料中自述的产销量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0万元。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从2001年至200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专利诉前禁令案件199件,约占全部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案件的三分之二,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8%。与世界上一些主要知识产权法域相比,实际裁定支持的比率也是较高的。
人民法院依法界定权利归属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高企业投资技术创新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的有序流转和推广应用。从2001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617件;受理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407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877件(司法统计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纳入技术合同统计,未计算在专利纠纷中)。
人民法院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权利滥用,保障公众对技术和知识的正常利用,激励全社会在已有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采用禁止反悔原则,同时认真审查公知抗辩和先用权抗辩等事由,防止专利权人对已经明确排除和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内容的垄断或侵占。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特别注意对担保的有效性和公共利益的审查,确保被申请人不因权利人滥用权利受到损害,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依法审查合同效力,制止技术垄断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最高法院2004年12月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限制研发、搭售、限购等六种滥用技术权利的行为,属于法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无效事由。为规制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措施进行不正当竞争,最高法院2002年通过个案批复明确,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确认不构成对特定专利权的侵犯。
第四、 加强制度和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符合专利审判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为保证专利案件审理质量,依法实行相对集中审理,建立和完善专利审判的组织基础。最高法院先后指定了包括所有省会市中级法院在内的52 个中级法院作为专利案件第一审法院,布局基本合理,也有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水平的稳步提高。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特别是专利案件的技术性特点,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各省会市以及许多较大城市中级法院都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从组织上保障了知识产权审判的顺利进行。
各级法院注重专利审判人才的培养,不断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办培训班、专题研讨、专项调研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素质。最高法院每年至少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一到两期的知识产权审判专题培训班。许多法院还采取相对固定人员审理专利案件的办法,培养专家型法官。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专利审判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作用,在选拔和补充人民陪审员工作中,注意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在审理复杂疑难专利案件时,尽量选择具有一定技术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根据案件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适时委托进行技术鉴定,强化对鉴定程序的监督和对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建立和完善专家证人制度,注意从专家证人的说明和相互询问中理解技术原理,抓住问题要害。有的法院还采取专家咨询等方式,帮助法官理解有关技术问题。
第五、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争取互利共赢,促进社会和谐
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把调解贯穿于包括诉前临时措施在内的专利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集中精力于科研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实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2001年至2005年审结的专利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率高达55.45%(撤诉处理的案件多数是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一大批当事人争议大、社会关注案件的成功调处,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不少专利侵权案件通过调解,使被告的侵权行为变为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实现了和则双赢。在最高法院审理的陈勇诉天津天狮公司等专利侵权上诉案中,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向专利权人支付了450万元补偿,使讼争8年、涉及6起关联诉讼的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
第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不断改进专利审判工作
包括专利审判在内的知识产权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一些知识产权案件较多地区的法院积极主动地向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认真接受代表和委员的评议,解决了许多代表和委员关注的实际问题。如,上海市高级法院在2004年6月曾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受到了代表和委员的高度评价,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曹建明副院长说:对于人大代表就专利审判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所关注的一些具体案件,最高法院和有关地方法院均十分重视,积极对待,慎重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如,对于郑成思代表所提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建议、何德沛代表所提建立对专利保护司法审判监督机制的建议、黄鸣代表所提关于加速处理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建议,最高法院都及时研究,认真答复,提出改进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