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6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们为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召开讨论会,认真回顾总结了我国专利审判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蒋志培庭长主持会议、孔祥俊副庭长等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法官们认为,我国的专利审判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的新要求,也不足以应对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内市场的严峻挑战,专利司法保护的法治环境有待大力改善。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包括以下方方面:
一、专利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现行专利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且较侧重于对专利授权和维持程序以及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对专利法律保护中的一些问题,还缺少法律层面的规定。为了解决现实的执法标准问题,不得不采取司法解释的办法来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当前司法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依据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专利侵权对比判定的原则和方法,专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些做法,除了专利技术特征等同问题是通过司法解释作了原则规定以外,其他如全部技术特征比对、禁止反悔、公知技术抗辩等问题的法律适用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对比判定标准等,均无明确规则予以规范。对于教唆和帮助侵权、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专利、确认不侵权诉讼等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二是,一些已有的立法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或者修改。如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规则和方法、专利诉前禁令裁定的时限、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先用权的范围,等等。
三是,有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应当尽可能统一。如,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了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和法定赔偿制度,但在专利法中没有规定。为缓解这一问题,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了与专利诉前禁令同步进行的证据保全问题和定额赔偿问题,建议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四是,专利权的稳定性有待提高。目前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因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导致中止诉讼的较多,时间也较长,而且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的比例也比较高。当事人因不能及时解决纠纷颇有怨言,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对此,应当从立法层面来考虑,通过改变授权制度,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如,可以研究是否对实用新型专利也采取某种方式的实质审查制度;可以研究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可行性,可否采取登记授权制度,并可以在侵权诉讼中判断其权利的有效性。
二、专利司法保护机制有待改革和完善
我国现行的专利司法保护机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专利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专利无效案件在本质上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因专利权有效性发生的民事争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对不服复审委裁决提起的诉讼,按照现行法律的定性,不仅容易导致真正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失衡,还导致复审委成为被告,疲于应诉,这无异于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一审法院为被告。其次,现行专利授权和维持程序的审级设置过多。专利复审案件要经过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和两级法院四道程序的审查,专利无效案件要经过专利复审委和两级法院三道当事人对抗程序的审查,容易导致纠纷拖延、案件积压、效率低下。比如,在一起专利无效案中,复审委和两级法院在9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作了3次审查,历经9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而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前后审理更长达11年。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诉讼类型和两级法院。为了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法院内部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不少专家和一些实际工作部门对如何进一步改进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完善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充分发挥专业审判组织和专业法官的作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等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值得重视。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如何从立法和体制上来确保及时有效、统一公正地解决纠纷,并适当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和成熟经验,适时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体制。
三、专利保护的整体环境还需要大力改善
从司法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看,我国的专利保护的整体环境与国外一些主要知识产权法域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建议从两个方面来加以改善:
一是,企业专利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亟待全面增强。当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不容乐观,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均面临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纷争。我国企业专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能力明显不足。根据浙江省法院的一项调查,该省企业近年在国外被诉有明显上升的势头,其中近70%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问题而引起,而且大多涉及专利问题。企业既是技术的市场利用主体,也更应当是技术创新主体。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基本上是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外国企业多以发明专利起诉形成鲜明对比。为此,必须从基础抓起,从长远着眼,加大对专利法律知识和案例的宣传教育和对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与法律支持,切实提高全体科技人员和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是,专利执法和法律服务水平有待全面提高。我国目前专利工作的整体水平还不能适应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要重点提高法官、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诉讼律师等专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就提高专利司法水平而言,当务之急,既要进一步加大法官培训力度,解决专利审判工作地区发展不平衡和执法水平差异的问题;也要适当增加知识产权法官编制,解决一些地方工作任务重与执法资源短缺的突出矛盾。就提高专利法律服务水平而言,从专利诉讼的技术与法律高度融合的专业特性出发,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建议适时建立专利诉讼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同时采取专利律师必须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执业准入条件。
总之,我国的专利审判工作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进一步加大专利执法力度,不断提高专利司法水平,严格依法并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优化创新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